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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解释应符专利目的

2014年08月01日08:22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权利要求解释应符专利目的

  本报北京7月31日讯 记者袁定波今天起至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规定,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裁判撤销的,权利人可以重新起诉。

  意见稿明确,对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符号、图形等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可以清楚地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权利要求记载的文字含义清楚,但说明书的相应描述与其根本冲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含义不明,运用法定解释方法仍无法确定其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意见稿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责编:刘霁(实习生)、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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