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知识产权

加拿大竞争局发布知识产权执法指南修订草案

2014年04月21日09:0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加拿大竞争局发布知识产权执法指南修订草案

4月2日,加拿大竞争局发布了新一版《知识产权执法指南》(以下简称为“修订案”)并开始了为期6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修订案主要反映了自2000年《知识产权执法指南》出台以来对《竞争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的各项修订。除一处例外,修订案都维持了2000年版指南在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交叉领域所设立的概念性表述,但却并未触及更近一段时间出现的挑战——其中最突出的要属竞争法对药品专利的适用问题。这一问题近年来一直受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广泛关注,并且是美国最高法院2013年1月所做一项里程碑式判决围绕的核心问题。在这方面,竞争局似乎并未放弃就棘手问题进行详细说明的意愿,并且实际上已经在意见征询中邀请评论者“指出在他们看来是否存在竞争局应该着手处理的其他竞争/知识产权问题”。

竞争局的整体策略

与2000年版指南一样,竞争局对知识产权和竞争事务交汇处的处理“基于一个基本前提,即一般来说《竞争法案》适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正如其适用于涉及其他形式财产的行为一样”。同样与2000年版指南一致的是,竞争局采取执法措施的基础都是确定涉案行为、交易或安排是否:

(1)仅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使,并不涉及很少使用的法案第32条(特殊救济)适用范围内的其他事宜(例如行使所有权,单方面拒绝他人使用有关知识产权);或是

(2)还涉及法案一般性条款(例如有关竞争者之间民事协议的第90.1条,以及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第79条)适用范围内的除行使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事宜(例如,向如没有相关安排就将成为事实或潜在竞争者的一个或多个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或出售)。

此次指南修订案阐明,当一种行为或安排不仅仅是行使知识产权,同时还“建立、促进或维持了市场优势”时,竞争局或将考虑根据法案相应条款对这一安排提出异议。

“仅涉及行使”与“不仅涉及行使”之间的差别十分关键。在这方面,此次修订案中,竞争局修改了自己对“仅涉及行使”知识产权的解释。在2000年版指南中,竞争局将知识产权所有者使用或停止使用知识产权都认定为仅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使。而在此次修订案中,竞争局表示将根据法案一般性条款对知识产权所有者停止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进行分析,这意味着竞争局认为停止使用知识产权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使。

竞争局指出,产品跳转(product hopping)(即原创发明厂商用一项较新的创新成果代替专利即将过期的旧有产品以防止仿制品与旧有产品竞争)就是法案中可能引发担忧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停止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之一。在这方面,竞争局正根据法案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对爱尔康公司(Alcon)展开调查。

第32条和“仅涉及权力的行使”

法案第32条规定了一种特殊救济,这种救济授予联邦法院广泛的权力来阻止使用知识产权过度限制贸易或削弱竞争的情况发生。与法案一般性条款相反的是,根据第32条,即便是仅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使也可能招致审查。虽然第32条赋予联邦法院的救济权力十分广泛,但是只有加拿大总检察长才能提起诉讼。

这一特殊救济条款最初实施于1910年,但是在过去的100多年时间,仅仅有两起诉讼是根据第32条提出的,且均在法庭判决以前达成了和解。在缺乏对第32条的适用做出清晰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竞争局局长在这一方面的执法立场就成为了一个高度相关的因素。

修订案中有关第32条的意见与2000年版指南所包含的实际上完全相同。竞争局希望“仅在某些严格限定的情况下”援引第32条,并提出了竞争局即便是建议适用第32条也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因素:(1)涉案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2)对相关市场的参与企业来说,涉案知识产权必须是一项必要的投入或资源;以及(3)若前两个条件满足,则竞争局必须同意援引特殊救济不会对激励人们在加拿大投资研发事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拒绝许可涉案知识产权阻碍的是进一步创新而不是单纯地禁止复制现有产品,这一点即已满足)。

法案对“不仅涉及权力行使”行为的适用

指南修订案并未对2000年版指南设定的根据法案一般性条款对行为、交易和安排进行分析的框架做出任何改动,但却明确表示除根据法案其他一般性条款以外,或许还将根据第90.1条对竞争者之间涉及知识产权的安排(例如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进行分析,而且还删除了对与旧版第45条相关的“过度”一词的注释。

虽然竞争局重申了“知识产权所赋予的市场条件和差别优势应大体上决定了在相关市场使用该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商业回报”的观点,但表示也许还将对使用知识产权建立、促进或维持市场优势的情况进行干预。不幸的是,修订版指南只是重复使用了(在文本及假设中)2000年版指南在介绍竞争局或将提出异议的不仅涉及权利行使的行为时所设置的例子(删除了其中一个),仅做了一些微小改动。

值得注意的是,与2000年版指南规定涉及非法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的争议最好由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解决不同,修订案指出,竞争局“将酌情进行执法,并且或将选择根据适当的知识产权法规将问题留给适当的知识产权部门处理”。在这方面,竞争局在发布修订案的当天,还宣布已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备忘录约定,双方将共同研究可能对相互的指令造成影响的政策,此外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还将向竞争局介绍由知识产权引发的与竞争法有关的关注供其参考。除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外,双方还同意参与“知识转化会议”并就双方都感兴趣的领域进行探讨。

进一步指导意见

从2013年开始,竞争局就显示出希望继续讨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关系这一复杂问题的意愿。比如在2013年11月,竞争局就举办了一场与制药行业竞争问题有关的研讨会,会议参加者包括竞争局、律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加拿大工业部、加拿大联邦政府专利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加拿大卫生部以及对制药、专利和解和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等领域的竞争政策拥有国际视野的业界人士。

尽管竞争局一直重申指南修订案并不意味着该局偏离了2000年版指南所设定的执法立场,但是竞争局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在修订案中澄清其在法案对近期若干问题适用问题中的观点,这些问题也是企业和竞争局正在讨论的。

长久以来美国一直对加拿大竞争法对专利和解的影响以及以竞争为出发点的私人诉讼(集体或个人诉讼)急剧增加进行着公开争论,而竞争局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沉默无疑是在装聋作哑。(编译自lexology.com)

(责编:王永战(实习生)、赵竹青)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