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美国国会正在进行的对美国版权法审查工作的一部分,美国版权局近日发出向公众征集意见的通知,希望借此对现有的数字音乐许可方式的有效性及可能的修订方案进行评估。
征集意见期截止到2014年5月16日,公众可以在美国版权局网站的评论页上以电子方式提交意见。征集意见的通知发布在3月17日的《联邦公报》上。
上一轮的审查和修订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早期,并以1976年《美国版权法案》的诞生而告终。1998年,国会为了应对当时刚刚出现的数字时代新问题,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对《版权法案》做出重大修改。上述征求意见通知中写道:“虽然《版权法案》包含了许多健全且持久的原则,并且为互联网的繁荣奠定了基础,但是国会在当时无法预见我们今天所拥有的一切技术以及消费者和其他人在数字环境使用创意作品的多种方式。”这份由版权局总顾问兼副局长杰奎琳.查尔斯沃斯(Jacqueline C. Charlesworth)签署的通知写道:“也许哪个领域都没有音乐领域发生的变化大。”
征求意见通知对若干问题给出了背景信息,并指出版权局希望征求对有关版权审查(如有需要,还包括版权修订)的一系列问题的意见。这些问题包括:
数字互动流媒体的许可和同步是否需要强制法定许可;
是否需要修订监管美国作曲家、作者与出版商协会(ASCAP)与百代公司(BMI)行为的双方认可判决,以便允许出版商从一揽子许可中撤回自己的数字权利?
对母版的联邦版权保护是否应延伸至覆盖1972年2月15日前制作的录音制品?这种录音制品与晚于该日期制作的音乐不同,并不享受联邦版权,而是受州法约束。
录音制品是否应该在数字音频传输以外的其他领域(例如地面无线电)也享有表演权;Sirius、Music Choice和Muzak这些在1999年7月13日以前就已存在的服务,在采用其他非互动型服务的音乐许可方式进行音乐许可时,是否应受“买卖自愿”条件的约束?
是否应允许以统一的方式公开播放母带?
在一份声明中,美国国家音乐出版商协会(NMPA)主席大卫.伊斯利亚特(David Israelite)说道:“这是一项重要进步,而且将对歌曲作者和出版商带来深远影响”。他补充道,在他所在机构与版权局正在进行的所有交涉中,这项工作“无疑是最重要的”。
征集意见通知还提出了政府是否应鼓励其他许可模式(例如微许可平台)的发展,以及市场能否从调整现有法定许可的范围中获益的问题。
最后,对版权法的审查还将研究音乐市场的发展对歌曲作者、作曲家及唱片录制者的收入带来怎样的影响,从音乐中赚取的收入是否在创作者和音乐唱片经销商之间得到了合理分配;政府可否鼓励为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标识采用统一标准以推动音乐许可进程。(编译自billboar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