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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案中原告被告恶意行为受关注

姜琨琨

近年来,随着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原告拉管辖、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突出。多数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在被告被初步确定跟案件有关联的情况下,法院均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3年02月18日11:0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手机看新闻

  近年来,随着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原告拉管辖、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突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通过对涉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管辖问题进行调研,发现其中的特点,并探索寻求这些问题解决之道。

  原告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

  据了解,原告拉管辖案件呈现两个特点:原告为选择特定法院进行诉讼,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多为视频分享网站或门户网站,因该类网站遍布全国各地,原告出于便利诉讼、节省成本等考虑,故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将该类公司与其它跟案件关系不大但住所地位于海淀区的公司或个人一并诉至海淀法院。搜索网站多被选择作为管辖的“连接点”。因“百度”、“搜狗”等搜索网站均位于海淀区,且通过搜索网站的搜索服务易于找到载有涉案电视剧、电影、文字、图片等的侵权网站,故在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首先通过搜索网站搜索到涉案视频或文字、图片的播放网站,定位侵权对象,然后以搜索网站提供搜索服务为由,将其与涉案侵权内容网站一并起诉,达到使位于外地的被诉侵权网站能在海淀法院管辖的目的。

  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

  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呈现两个特点:被告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部分案件中,针对法院有确定的管辖权的案件,被告为拖延诉讼,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并在被驳回后,以提起上诉的方式继续拖延诉讼,使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率高。由于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系程序审查,若能够初步确定被告跟本案有关联,即裁定该院有管辖权,无需证明被告跟本案有实体关联或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多数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在被告被初步确定跟案件有关联的情况下,法院均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法院规制不诚信行为

  针对上述特点,海淀法院民五庭提出以下对策:一方面,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因涉及管辖权异议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案情通常较为简单,双方争议不大,且原被告多为常诉主体,故法院应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在答辩期间和举证期内,法官及时约谈双方当事人,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争取在被告提管辖异议之前或之后,将问题化解,防止因管辖异议的拖延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

  另一方面,强化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法官在发现原告有拉管辖的苗头时,应及时约谈当事人,向其释明制造管辖“连接点”虽然能够使得案件在立案时获得管辖权,但若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发现“连接点”跟本案没有实质关系,即可能裁驳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反而会造成诉讼延缓,使本能尽快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从而告诫其以正确的态度进行诉讼。而针对被告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不诚信行为,充分释明其法律后果,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规制。(知识产权报 作者 姜琨琨)

(责任编辑:马丽、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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