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俩从1999年开打第一起官司以来,如今已“打”了15年,其间双方各有“输赢”
此番再度开“打”是香港荣华起诉顺德荣华有5款商标侵权,要求顺德荣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并登报致歉
本报讯 (记者周伟良)诉讼长达14年之久的荣华月饼侵权案又起波澜,并在昨日迈进第15个诉讼年头。昨日,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荣华”)、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荣华”,是香港荣华的内地厂家)起诉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荣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香港荣华要求顺德荣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并登报致歉。作为被告的顺德荣华则称,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判决其是内地享有“荣华”、“荣华月”商标的唯一权利人,香港荣华是恶意诉讼。
该案未当庭宣判。
香港荣华:对方商标侵权
此次香港荣华、东莞荣华(以下统称“香港荣华”)除状告顺德荣华及其法定代表人苏国荣外,还将销售顺德荣华月饼的东莞市莞城三曦海味商行老板黄维德一并告上法庭。昨天,苏国荣本人出庭。
香港荣华起诉顺德荣华侵权的商标共有5款,5款商标是以牡丹花和圆月为背景的月饼盒造型,搭配魏体的“荣华月饼”4个繁体字。
香港荣华认为,顺德荣华的月饼使用的包装装潢与香港荣华核准注册的5个商标极为近似,使消费者均误以为是香港荣华的产品,对香港荣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内地一般使用简体字,而被告的月饼盒不仅造型与香港荣华近似,就连‘荣华月饼’4个字也特意使用了繁体横向编排,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香港荣华代理律师当庭提供了涉嫌侵权的所有商标,认为顺德荣华侵害其注册商标权。
顺德荣华:使用“荣华”在先
对于侵权一说,顺德荣华认为没有依据。顺德荣华代理律师表示,根据生效的工商总局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被认为侵权的5款商标包装装潢与香港荣华的并不近似。苏国荣本人享有多项关于牡丹花图形的知识产权,顺德荣华的产品包装是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牡丹花作为月饼产品的商标,并非香港荣华独有,只要表现形式不同,就应允许不同的主体注册和使用。
顺德荣华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此前最高法院的宣判,顺德荣华既有“荣华”文字的在先使用权,又享有“荣华(简体带圈)”注册商标。而香港荣华一直没有合法注册“荣华”商标,香港荣华是侵权使用。
顺德荣华拒绝调解
在诉讼请求中,香港荣华还要求顺德荣华停止在月饼商品上使用没有区别的“荣华月饼”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并要求法院责令顺德荣华在生产销售的“荣华月饼”上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
当被问及是否愿意调解时,香港荣华代理律师与背后的律师团队进行了5分钟的商量,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赔偿金额亦可庭后商量。香港荣华同时提出,双方可以共同使用商标,但顺德荣华需规范使用“繁体字荣华月饼”及简体字荣华带圈并能区分双方商品。
苏国荣当庭否决了香港荣华的调解要求。顺德荣华代理律师表示,“荣华”商标在内地的最先使用权归顺德荣华,与香港荣华不能同时使用此商标,也不能区别使用。
绵延15载的“荣华”之争
香港荣华称,其从上世纪50年代起生产荣华月饼,1978年起荣华月饼开始销往内地。顺德荣华则称其生产荣华月饼始于1983年。
两家申请注册“荣华”均被拒
1991年,香港荣华6次申请注册“荣华”商标,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理由是一年之前山东一家糖果店已将带圈简体“荣华”注册为企业的商标。
1996年初,顺德荣华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荣华”商标注册,被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据媒体报道,苏国荣后来用两万元购买了带圈简体“荣华”注册商标,自此大量生产顺德荣华产品。
1997年~1999年间,顺德荣华生产月饼采用了香港荣华注册商标“花好月圆”的外壳包装,由此触怒了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并在此后诉讼不断。
1999年打起第一起官司
1999年,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顺德荣华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2000年4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荣华诉顺德荣华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判决认为,1997年顺德荣华月饼装潢侵权成立,但驳回1998年、1999年顺德月饼装潢侵权的诉讼请求。
官司打到北京城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99年3月14日,顺德荣华申请的第1255171号商标——繁体魏碑的“荣华月”文字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当年10月,香港荣华公司对此商标的注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顺德荣华该注册商标。2000年12月,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决:香港荣华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荣华商标予以注册。香港荣华表示不服,一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一边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顺德荣华自上世纪80年代起就以“荣华”作为字号,经营范围包括糕点、饼食,至商标争议阶段,顺德荣华依法享有“荣华”商标的在先权利。此外,“荣华”一词的独创性亦较弱,无法认定顺德荣华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败诉后的香港荣华接着上诉,2008年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其间,2006年10月,香港荣华、东莞荣华以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月饼侵犯其“花好月圆”系列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而后,一审又追加苏国荣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今明公司称生产包装字样得到顺德荣华的授权,双方签署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今明等公司侵权成立,苏国荣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一审判决同时认定香港荣华使用于荣华月饼的“荣华”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不过,苏国荣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今明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认定“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诉讼费或已高达1000万元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香港荣华、东莞荣华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香港荣华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拒绝了香港荣华的请求。
原本以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会终结10多年的“荣华”之争,不料今年波澜再起。据业内人士估计,10多年的“荣华”之争的诉讼费或已高达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