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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自主知识产权”

许春明

2012年12月03日10:0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手机看新闻

  “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这表明,知识产权意识在我国日益得到普及深入;但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有什么区别,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呢?

  不可否认,“知识产权”是个舶来词,而“自主知识产权”则是我国独有的一个词汇,虽然目前已经在广泛使用,但其并不是法律范畴中的概念。“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明确界定的权利,应当是“自主”而非“他主”的,故而也不存在与“自主知识产权”对应的“他主知识产权”。在我国当下语境中,“自主知识产权”是一种政策性语言或者说是政府文件中的用语。“自主知识产权”的提出,与我国前些年拥有知识产权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的状态有关,其含义是强调我国应努力增加知识产权数量并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的态度和决心。根据我国对“自主知识产权”一词的实际使用情况,“自主知识产权”可理解为由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或控制的知识产权,即我国民事主体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区别于外国民事主体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此,准确地说,“自主知识产权”更接近于“中国自有知识产权”。

  笔者认为,如果将“自主”理解为“自己做主”行使权利而不受他人控制或限制,那么,从法理上看几乎不存在“自主知识产权”,更不存在“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因为任何知识产权均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其行使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应受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受不视为专利侵权和强制许可的限制等。

  除了知识产权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权利限制外,知识产权的行使一般也难以真正“自主”,这在专利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举例来说,如果某人研发了一件新产品,而这是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改进、研发而成的,即使可以提交专利申请,所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只是从属专利。而从属专利的实施,要受到他人在先专利(基础专利)的制约和限制,在他人在先专利有效的情况下,未经在先专利权利人的许可,实施从属专利,可构成对他人在先专利的侵权。这种从属专利权利的实施并无“自主”行使可言,不能称为行使意义上的“自主知识产权”,更谈不上行使意义上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如果研发的新产品属于原始创新,获得授权的是一项或多项基础专利,即该专利权利都可以由专利权利人自己独立支配、行使,不受他人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制约和限制,才可称为是行使意义上的“自主知识产权”。

  因此,从法律概念上讲,知识产权,必须是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授予权利,才能称之为拥有知识产权。如果有家企业或者发明人刚刚发明了一项新技术,的的确确是自己发明的,而且技术上也具有新颖性等特性,能不能称之为拥有知识产权呢?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去提交专利申请,更无从谈起获得授权。如果是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可以主宰市场,不受制于人,甚至让别人受制于自己,才算是真正掌握并运用了知识产权作为竞争的工具。

  但是,在当今技术发展快速化和分散化的时代,一项新技术、新产品所涉及到的技术,与他人专有的技术完全无关,也就是根本不涉及到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十分罕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总要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是涉及的数量及程度不同而已。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和著作权,许多都是在前人基础之上完成的,即使那些已经形成垄断地位的跨国公司,也难以在关键技术环节上“完全自主”,处于完全的控制地位。

  其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目前,知识产权能够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竞争的制高点。IBM公司一年的利润超过80亿美元,仅专利许可的收入就有17亿美元。美国圣地亚哥的高通公司,拥有移动通讯CDMA技术的数千件专利。高通公司凭借这些专利,已经从生产企业变成一个知识产权专卖店。我们所处的时代,已经走进了一个靠知识产权来参与国际竞争的时代。

  但是,很多情况下,“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大部分其实是不能“完全自主”行使的。将不能“完全自主”行使的“知识产权”作为“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宣传、利用,则有误导公众之嫌。因此,采取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理解、宣传“自主知识产权”十分必要。对于涉及法律概念的“自主知识产权”一词,社会各界在使用时,应该更加严谨、科学,动辄就冠以“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极易误导公众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法律争端。(知识产权报 作者 许春明)

(责任编辑:罗丹、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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