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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判例看加拿大作品合理使用制度

郝维华

2012年11月27日09: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手机看新闻
本文从加拿大修法背景、重要条款变动和司法判决实例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提供借鉴。该法意在狙击数字盗版,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利,同时赋予消费者复制合法途径获得的材料的权益,并加强网络上版权侵权的监控。

  编者按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较之以往,修法草案在内容上有了很大调整。其中,对合理使用条款的变化就引起了业界的热议。同样,关于合理使用制度,国外也在不断修改。今年6月,加拿大完成该国著作权法修改,通过了版权现代化法案,法案对合理使用也进行了很大改动,比如歌曲试听下载、因教学使用受保护的材料有可能被判侵权。本文从加拿大修法背景、重要条款变动和司法判决实例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提供借鉴。

  历经15年、4次立法和修法努力,今年6月份,加拿大政府最终通过版权现代化法案(The 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即“C-11议案”。在加拿大,业界认为该法是学习了美国音像出版产业主导的阻止网络侵权议案而产生的,意在狙击数字侵权盗版,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利,赋予消费者复制合法途径获得的材料的权益。

  该法的一大特点是加大了对数字内容的保护,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此外,该国司法界和立法界对数字内容做出明确表态:一方面维护数字内容创作者固有的知识产权,包括经济上权、精神上权以及邻接权等;另一方面,界定数字内容的合理使用。这一表态在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应,有观点认为这是平衡各方利益后的中庸之法,也有人认为它过度保护了产业界的利益,忽视了消费者需求,终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立法加强数字内容保护

  长久以来,加拿大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被冠以是美国的追随者,这其中有政策的惯性,但更多的压力来自贸易与一体化的需求。美国数字媒体产业界长期指责邻国消费者侵犯其昂贵的版权收益,指责加拿大就是传播这些侵权出版物的帮凶。因此,美国数字媒体产业界强烈要求加拿大政府加强数字内容监管,履行北美贸易一体化中的政府责任。

  迫于压力,加拿大保守党主政下的政府早有修正20世纪就已成型的版权法制度的打算,一面响应美国的呼声,加强对音像产业财团的保护,另一面加大对数字内容消费者的政策收紧。但迫于国会和公众的反对,相关修法议案迟迟未通过。

  今年6月29日,加拿大保守党政府在吸纳众多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最终推出较为折衷版的版权现代化法案。该法意在狙击数字盗版,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利,同时赋予消费者复制合法途径获得的材料的权益,并加强网络上版权侵权的监控。

  本法案的一个很大特点是通过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即通常所说的数字密匙)的强势地位而实现严格保护。常见的数字密匙包括密码、加密软件和存取码。由于版权从业者受保护内容的解锁、传播乃至发布较为容易,所以,对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难度较大,数字内容创作者将密匙加于数字设备、光盘或文件上,意在宣称并强调自己版权所有者的地位。出版者可以选择使用或是不使用数字密匙,但一旦使用了数字密匙,该数字内容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复制、粘贴即构成违法。举例来说,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本电子书,该电子书使用了数字密匙,如果用户将此书下载到自己的个人电脑上,或者在个人电脑上制作备份,这都是合法行为;但是如果消费者本人将此内容发送到自己的IPAD或者手机等移动终端上,即便是自己阅读,根据版权现代化法案,也可能会被判侵权。同样,将自己合法购买的带密匙的CD歌曲复制到自己的手机上,也属于版权现代化法案所禁止的行为。

  新法缩小合理使用范围

  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最为消费者所诟病的是对“规避”数字行为的严厉态度,因而有关数字密匙的部分成了最具争议的条款。以往,对于受版权保护的数字材料,消费者享有使用的权利,以个人使用为目地,可以复制或保存后将来使用,还可以转换格式在其他设备上使用。但根据新法,一旦这些内容加了数字密匙,那么消费者享用的权利会被大大限制,数字密匙限制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得到很多人的反对。

  这种近乎苛刻的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也限制了大家消费数字内容的乐趣。同样苛刻的规定也出现在于美国阻止网络侵权议案中,只是并未通过表决。对于这样的规定,虽然出版业和音像业叫好,但却引发公众不满。

  如今,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消费者将购买的CD转化成MP3格式,或者转化成可供IPAD或者IPHONE等移动终端使用,这是消费者的权利。但数字密匙出现后,让大家只能通过CD播放机听音乐,而数字内容出版者则可以将同一首歌曲制作成不同的数字格式,在不同的数字商店出售,这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重复消费,有失公允。

  让消费者感到不满不止是数字内容成本的上升,他们还认为,对数字密匙实行如此苛刻的规定会阻碍技术的进步。笔者也认为,如果因为使用数字内容便动辄得咎,学校和图书馆就会步步为营,将会打击学生、研究者乃至普通民众创新的积极性。而且对于规避、迂回破解数字密码的行为动辄加以罚款、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处罚,势必会打击大众学习、使用和传播数字内容的热情。

  虽然,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数字内容的例外情况,但是,为教学科研目的使用加密匙数字内容,不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学生借阅加密匙的电子图书参考其中的内容,依照目前的法案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让消费者和大众感到不满的还有政治因素。他们对加拿大政府紧跟美国步伐的做法不满,认为这是牺牲民众的利益换取美国出版业和音像业的好感。在加拿大,数字内容出版业并非支柱产业,过分强调保护一方的利益,忽视公众的需求对本国经济增长并无益处。加拿大消费者对产自美国的数字内容产品的消费需求大,数字内容售价不低,所以有学者认为这一法案明显有损本国消费者的权益。渥太华大学电子法教授麦克尔?盖斯特就认为,90%的民众对此法案持负面评价。

  司法裁量合理使用范围

  在加拿大,对于为教育科研目的使用加密匙数字内容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学术界和民众争论不休。处于非营利目的、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使用版权材料,一直以来是传统版权法所允许的,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但版权现代化法案没有明确将教育科研目的使用加密数字内容作为例外,只是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和例外需要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条款中随时增减。

  今年6月1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对5个版权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在这5个案件中,使用者均获胜。其中一个判决是关于学生使用教师提供的影印、复制的学习材料不违反版权法,学校或者老师购买该材料时已经付过费用,学生无需再次付费;另一判决关于网络运营平台(如苹果商店)给用户提供试听音乐的免费下载,也无需为此支付费用给创作者,因为下载试听属于合理使用,并不违反版权法。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上述5个案件的判决属于个案,具体行业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还需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虽然上述5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能自动延伸适用于公众目前热议的那些情况,但是笔者认为,这5份判决彰显的理念足以预测加拿大未来的司法趋势:

  首先,加拿大政府加大对使用者权利的重视。合理使用属于使用者权利,用于对抗版权者的权利独占。在版权保护机制中,需要平衡使用者和创作者权利。

  其次,对版权法采用技术中立的态度,即同样的版权内容如果采用了不同的技术形式,应当视为同一份版权内容,不应重复收费。互联网被法院比喻为“技术出租车”,将一首歌曲包括在不同的技术形式中,无论是传统CD,或者转化成MP3格式,还是应用软件商店的内容,乃至是包括在某个电脑游戏中,或者通过电子邮件传送,或者通过网络下载,其版权内容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异,都不应当重复收费。法院认为,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技术中立的原则,技术本身不应当成为版权业者赚钱的工具。

  再者,也是最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对合理使用做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如法院认可30秒钟的歌曲试听属于消费者的“研究”行为,故而属于合理使用,因为此类“研究”行为并不需要高科技,也不需要高创造力,只是出自个人兴趣,研究的对象也比较琐碎。同样,根据法院的解释,为了个人的学习,使用复制的版权材料也属于合理使用,学生无需额外付费。

  最后,笔者认为,新法案出台后,会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会产生一定数量的诉讼案例。关于业界关注的破解数字密匙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可通过上述司法判决进行解答。在该国立法加强对数字内容保护后,如何平衡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机制和使用者权利,将是司法界以后面临的问题。(知识产权报 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 郝维华)

(责任编辑:值班编辑、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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