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表示,《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中,未来销售盗版光盘处罚门槛将大幅降低。“过去销售600张盗版光盘才判刑,以后销售一张两张就会判刑”。
针对销售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行“一张两张就判刑”的低门槛判刑标准,当然非常必要合理、也很给力,值得欢迎和肯定。我们知道,现行《刑法》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的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十万元”。
但在欢迎肯定之余,站在更全面的法律完善角度审视,进一步出现的问题是:仅靠“销售一张两张光盘就判刑”,是否一定就能保证有效打击遏制侵犯著作权犯罪?或者说,单纯大幅降低刑罚门槛,是否就是实现全面、有效打击各种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部刑罚手段和途径?答案显然并不令人乐观。
其一,应看到,这里的“会判刑”,依据《刑法》规定,其实并不一定就是十分严厉的仅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已。这实际上意味着,“销售一张两张光盘”固然 “会判刑”,但同时,即便销售成千上万张的光盘或者再多其他 “侵权复制品”,顶多也就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几个月拘役”。而我们知道,同样是财产侵权犯罪的盗窃罪,最高刑期却是“无期徒刑”间接窃取他人知识产权,与直接盗取钱财,岂非同样严重恶劣的犯罪?
其二,这里的 “会判刑”,也主要只是限制人身自由层面的 “自由刑”,而并没有包括明确而严厉的“罚金”等 “财产刑”。诚然, 《刑法》 218条也规定了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究竟具体可以罚多少、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处以罚金,刑法都无明确规定。必须意识到,对于作为贪利型犯罪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 “财产刑”实际上是一种更具针对性、有效性的刑罚类型,更有利于提高这类犯罪的犯罪成本、削弱其犯罪能力。试想一下,如果一个销售盗版犯罪分子能每年获利几十万、上百万,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 “足以令其倾家荡产的罚金”相比,哪个才是更有效的惩戒、震慑手段?
此外,针对销售盗版等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目前我国《刑法》也缺乏相应的“资格刑”处罚手段。 “资格刑”也即对这类犯罪分子设定一定的 “从业资格禁令”,剥夺其今后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显然,相比仅靠 “自由刑”,这种“资格刑”也是充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手段,既能事后避免其继续犯罪,也能事前警戒其从事犯罪。
因此,若要充分有效地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降低“判刑”门槛只是一个很局部的环节,远非事情的全部。除此之外,在刑罚层面,至少还须进一步全面构建包括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完整刑罚体系,并确保相应的惩罚力度,如高额罚金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