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版案 法院审理有四难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石必胜 曹丽萍

2008年12月12日09: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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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的兴起和发展,盗版也搭上了网络的快车。盗版的网络化,给案件审理带来新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网络盗版案件管辖难确定

  海淀法院民五庭的法官告诉记者,网络盗版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特别是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据法官介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管辖的便利,常将海淀法院辖区内提供搜索服务的公司列为被告之一,而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提供搜索服务的公司作为被告应该是有前提的,原告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和权属证明等,在被告搜索公司拒绝断开链接后才起诉搜索公司,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管辖问题如何处理,值得考虑。

  原、被告主体的确认难

  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网上署名、登记、注册的随意性,人们常常面临难以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以及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是实际侵权人的困难。

  海淀法院民五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就原告的适格问题而言,作者身份的确定是一个让法官头疼的问题。如在陈某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一案,陈某必须证明自己与署名上的作者“无方”是同一个人,自己是涉案文章的作者,对原告身份的确定是通过输入密码方式解决的。此后,原告逐渐使用公证方式或者申请法院现场勘验方式确定自己的权利人身份。

  据了解,海淀法院近几年受理的网络盗版案件中,也有多起案件因作者署名为笔名等原因,导致原告权利人身份难以证明,从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另外,对于原告是否是完整著作权人,即汇编作品中的文章以单篇形式出现在其他载体上,原告(汇编者或总编)没有会同各单篇作品的作者而单独行使著作权时,法院该如何处理?由于汇编者或总编并不能代表其他作者主张汇编作品以外的著作权,而一本书中常常涉及很多作者,且经常出现无法联系或不愿参与诉讼等情况,如何理顺这些法律关系并使得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值得探讨。

  由于主页、邮箱等注册只需填写相应表格即可,其中许多内容是可以虚构的,登记的真实性很差,加之我国现实生活中又客观存在抢注域名后卖给相关企业等情况,如何确定侵权人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困难。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难定

  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大学生》杂志社诉首都在线网络盗版纠纷一案后,状告网站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尽管法院最终判决首都在线不负经济赔偿责任,但立法并未完全确认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事实不知情则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虽然明确了网络服务商对用户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几方面条件,但由于当今主张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是主流,要认定网络服务商不知情不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目前实践中还存在处理上的困难。

  网络证据难以认定

  由于网络上相关内容容易被修改,且常常不留痕迹、难以再现,而一旦发生网络盗版行为,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常常只能证明现在的情况,却不能证明取证前的情况,常常又因侵权行为人的修改和删除使案件审理丧失事实依据,因而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了以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然而,由于公证处网络公证方面的经验不足以及工作的疏忽,公证书经常出现网址等拼写错误、公证时间与网站显示时间不同等显而易见的错误,而这些内容常常是非常关键的。

  在海淀法院受理的瑞得在线诉东方信息公司一案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就出现过公证的错误及补正问题;在郑成思等诉书生数字公司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等案件中,也频频出现公证处网址拼写错误等问题,当事人每每提出异议,公证处也每每进行补正。

  法官告诉记者,这种时常出现的错误导致公证的真实性受到很大质疑,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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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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