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晓:版权法应给服务商和新技术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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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1日10:47 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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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上午,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共同主办的“中美互联网版权保护前沿和热点问题”论坛在京举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司晓在论坛上发表了演讲。他在演讲中与大家分享了网络版权发行市场的四个现象,并对这些现象以及版权法价值功能等问题做出了评价。
司晓认为,现在中国的网络版权发行市场总体呈现四种现象:1、网络数字内容消费市场发展迅猛;2、网络发行市场模式不断创新,规模逐步扩大;3、网络盗版监控与反盗版行业兴起;4、网络版权案件数量急剧上升。
司晓表示,网络数字内容消费市场发展迅猛,体现在网络音乐用户量高达2.14亿人,网络视频用户也已达到1.8亿。
在论述网络发行市场模式不断创新、规模日益壮大时,司晓分别用软件产业、音乐产业、影视产业以及文字作品的传统发行方式与网络发行方式一一比较,根据情况不同,他认为网络发行模式会完全取代或部分替代传统的发行发式,成为主流。
对于国内出现的专门靠“维权”为业的行业和组织,司晓认为,这种现象一方面提高了业界尊重版权的意识,促进了国内网络版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不利于行业发展的问题,如律所等中介机构在拿到版权人签发的概括授权以后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而部分法院认可其原告资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版权人对维权的失控,阻止了良性授权模式的形成。
而后,司晓用数据说明我国国内网络版权诉讼案件的直线上升:北京、上海两地法院受理的网络版权案件都在以超过200%的速度增长。而他认为,这种现象是由网络版权市场的繁荣和维权机构的兴起直接导致的。
司晓还在演讲中阐述了他对版权法价值功能的理解。
他认为,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颠覆了复制权、发行权等以载体为核心的版权法规定,对传统的版权制度造成了重大冲击,给版权人造成了阶段性的收入下滑,但网络新技术同时也给著作权人高效便捷地通过网络发行内容带来可能性。
他指出,目前的互联网与唱片、院线等传统作品传播方式的“冲突”类似于美国版权史上审理“索尼案”时的状况:索尼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出售的录像机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并不构成“帮助侵权”确立并保护了该技术。而其后的历史发展证明,虽然录像机使得其对作品的传播方式一定程度上“失控”,但版权人却同时可以通过制作销售录像制品获得大量的市场收入和回报。
由此,他认为,版权法的修订和司法、执法法规的制定应顺应趋势,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给服务商和新技术一定的发展空间。
司晓认为,现在中国的网络版权发行市场总体呈现四种现象:1、网络数字内容消费市场发展迅猛;2、网络发行市场模式不断创新,规模逐步扩大;3、网络盗版监控与反盗版行业兴起;4、网络版权案件数量急剧上升。
司晓表示,网络数字内容消费市场发展迅猛,体现在网络音乐用户量高达2.14亿人,网络视频用户也已达到1.8亿。
在论述网络发行市场模式不断创新、规模日益壮大时,司晓分别用软件产业、音乐产业、影视产业以及文字作品的传统发行方式与网络发行方式一一比较,根据情况不同,他认为网络发行模式会完全取代或部分替代传统的发行发式,成为主流。
对于国内出现的专门靠“维权”为业的行业和组织,司晓认为,这种现象一方面提高了业界尊重版权的意识,促进了国内网络版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不利于行业发展的问题,如律所等中介机构在拿到版权人签发的概括授权以后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而部分法院认可其原告资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版权人对维权的失控,阻止了良性授权模式的形成。
而后,司晓用数据说明我国国内网络版权诉讼案件的直线上升:北京、上海两地法院受理的网络版权案件都在以超过200%的速度增长。而他认为,这种现象是由网络版权市场的繁荣和维权机构的兴起直接导致的。
司晓还在演讲中阐述了他对版权法价值功能的理解。
他认为,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颠覆了复制权、发行权等以载体为核心的版权法规定,对传统的版权制度造成了重大冲击,给版权人造成了阶段性的收入下滑,但网络新技术同时也给著作权人高效便捷地通过网络发行内容带来可能性。
他指出,目前的互联网与唱片、院线等传统作品传播方式的“冲突”类似于美国版权史上审理“索尼案”时的状况:索尼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出售的录像机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并不构成“帮助侵权”确立并保护了该技术。而其后的历史发展证明,虽然录像机使得其对作品的传播方式一定程度上“失控”,但版权人却同时可以通过制作销售录像制品获得大量的市场收入和回报。
由此,他认为,版权法的修订和司法、执法法规的制定应顺应趋势,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给服务商和新技术一定的发展空间。
(责任编辑:刘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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