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附溥仪日记被判侵权

原告王庆祥获溥仪妻子授权;被告同心社获溥仪弟弟授权,有意上诉

张弘

2009年12月03日09:36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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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吉林社科院研究员王庆祥诉同心出版社《<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中的溥仪日记侵权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同心出版社侵权,需在包括本报在内的8家报纸上道歉并赔偿王庆祥7万元。同心出版社表示“肯定要上诉”。

  法院判定同心出版社侵权

  王庆祥律师马建平向记者提供法院判决,王庆祥整理的溥仪日记于1996年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而同心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一书中的《溥仪10年日记》与王庆祥的著作中1956年后的溥仪日记正文部分除276处文字、标点不同外,其余内容相同。长春中院判定,同心出版社侵权成立。

  同心出版社将上诉

  对于这一判决,同心出版社社长助理宛振文表示,该社还没有收到判决书,“我们肯定要上诉。”宛振文说,“这本书出版时,我们用的是溥仪弟弟溥任代理人黎园给我的一个软盘。”

  随后,记者采访了黎园,黎园表示,自己授权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没有任何侵权的问题。“我手上有大量的证据证明,王庆祥当年从李淑贤那里骗走了溥仪日记的原件。适当的时候,我会公布这些证据,我不怕起诉。”

  王庆祥曾出示证据

  对于王庆祥是否享有“溥仪日记”著作权,王庆祥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天津人民出版社《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署名“爱新觉罗·溥仪遗稿 李淑贤提供 王庆祥整理注释”。该书出版前的1995年9月19日,王庆祥与溥仪(1967年去世)在世的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淑贤和天津人民出版社三方签署了《出版合同》,并且经长春市公证处公证,此外王庆祥出示了两份协议公证书。

(责任编辑:刘晔(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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