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最高罚20万元——解读《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

魏星 华露萍

2009年11月30日08:37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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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我省首部专利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将设“专利奖”奖励发明创造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将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则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产业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以促进发明创造。

  部分专利可作为评定职称依据

  《条例》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获得的专利应当作为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省人民政府专利奖的专利,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条例》还提出,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及培训机构开设知识产权专业,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

  专利产品参加展览须验证

  《条例》明确规定,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有效证明文件。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并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设计、制作或者发布该广告。禁止利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或者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假冒他人专利最高罚20万元

  《条例》还对专利保护进行明确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规范。违反规定的,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责任编辑: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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