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卡通蛋糕暗藏版權風險
蛋糕是慶祝場合最為常見的商品之一。蛋糕店為吸引客戶,尤其是兒童群體,經常會在蛋糕上擺放一些可愛的卡通玩偶,如“喜羊羊”“艾莎公主”“小豬佩奇”“海底小縱隊”等,殊不知這樣的卡通蛋糕存在侵權風險。因認為江蘇省南通市如東縣某西點坊未經授權使用了“海底小縱隊”卡通玩偶,“海底小縱隊”的版權方萬達兒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兒童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近日,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西點坊賠償萬達兒童公司經濟損失8000元。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從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獲悉,近兩年該院受理涉及“海底小縱隊”的版權侵權案共計63件,其中涉及在蛋糕上裝飾“海底小縱隊”卡通玩偶案件4件,均達成和解。
卡通蛋糕引訴訟
據了解,《海底小縱隊》系列動畫片自2010年在英國廣播公司(BBC)首播以來,已先后在全球100多個國家的主流媒體播出,深受兒童喜愛,動畫片中的“皮醫生”“巴克隊長”“呱唧”等動漫形象擁有極高的知名度。2017年,萬達兒童公司經授權獲得了上述作品在中國境內的相關著作財產權。
萬達兒童公司經調查發現,南通市如東縣某西點坊未經許可,在其銷售的蛋糕上使用了“海底小縱隊”相關卡通玩偶,遂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元,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記者注意到,類似糾紛並不少見。2020年8月,在浙江省寧波市慈溪縣經營一家個體蛋糕店的周某收到法院傳票和起訴書,同樣是因為周某店裡售賣的蛋糕上有“海底小縱隊”的卡通玩偶裝飾。該案中,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周某的蛋糕店在其經營的店鋪內公開銷售包含涉案美術作品的蛋糕,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某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維持了原判。
針對此類案件頻發的現象,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黃中華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介紹,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利人許可,通過出售、贈與等形式為公眾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或復制品的,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此類案件中,“海底小縱隊”等卡通動漫經長期的宣傳、推廣,已形成了以學齡兒童為核心的龐大受眾群體。蛋糕店以蛋糕裝飾品形式向不特定公眾提供知名卡通玩偶,提升了蛋糕產品對相關消費群體的吸引力,客觀上增加了產品的商業價值,因此蛋糕店對卡通玩偶的使用行為屬於商業使用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且如果蛋糕店對所使用玩偶不能提供合法來源的相關証據,則其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裝飾性使用有條件
在蛋糕卡通玩偶版權糾紛案中,不少被告抗辯稱自己通過電商平台或者實體玩具店等渠道購得上述被控侵權卡通玩偶,其使用應當不受限制。那麼,此種說法能否成為免責理由呢?
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教授劉文杰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蛋糕店在其銷售的蛋糕上搭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卡通玩偶,實際上屬於作品的發行行為,這種行為應當事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未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卡通玩偶,將其使用在蛋糕上出售給公眾,構成對發行權的侵犯。
需要說明的是,著作權法上存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又稱“首次銷售原則”或“權利窮竭原則”,其含義是:作品原件或復制件一旦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向公眾銷售或贈與,則該原件或復制件的再次銷售或贈與不再受著作權人的控制,即所謂權利用盡。“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旨在解決作為物的作品載體的流轉與著作權的沖突問題,如果發行權一直存在,那麼取得作品載體所有權的人便無法處分其物,對載體所有人實屬不公平,因此需要著作權作出讓步。
在劉文杰看來,“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的適用,要求首次用於銷售或者贈與的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已經得到了著作權人的發行授權,非法制作或者銷售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不在此列。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復制品的發行者如能証明其發行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則不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合法來源,包括能夠出示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者商品來自具備相關資質的商家,電商平台上的賣家或者實體玩具店可能出售合法復制品,也存在出售盜版的可能。如果蛋糕店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其購買卡通玩偶的商家具備合法來源,可不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仍要停止使用侵權玩偶。
黃中華認為,合法購買不意味著可以隨便使用。在上述案件中,蛋糕店經營者購買玩偶並非自用,而是二次商業性使用,故在法庭上除需提供相關的進貨渠道外,對於其購買的是否系正品,即該商品是否經相關著作權人許可,應有一個初步審查,否則仍可能會被認定構成侵權。相關經營者務必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及時將可能涉嫌侵權的卡通玩偶商品下架,這既是對他人知識產權的尊重,也能有效規避自身經營活動的法律風險。此外,為捍衛“舌尖上的安全”,由於經營者無法確認所使用卡通玩偶是否符合國家要求的食品安全標准,不建議在蛋糕等食品上使用卡通玩偶。
卡通玩偶為蛋糕錦上添花,但不是想用就能用。經營者頭腦裡應該繃緊版權這根弦,尋求授權方能讓經營無后顧之憂。(本報記者 侯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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