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本豚骨”為何同源不同“命”?
“大骨熬湯50年,全國門店800家。”2018年11月27日,在成立50周年之際,重光產業株式會社在上海舉辦了“味千拉面”品牌戰略升級發布會。當月29日,重光產業株式會社的控股子公司西蓋米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西蓋米公司)提交了“熊本豚骨”商標在餐廳等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但因含有“熊本”這一地名,其注冊申請被駁回,西蓋米公司隨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西蓋米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熊本”屬於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第34995377號“熊本豚骨”商標(下稱涉案商標)整體上亦未形成強於“熊本”這一地名的其他含義,屬於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標志,而其第9653661號“熊本豚骨”商標的注冊情況並非涉案商標應予核准注冊的當然理由,該商標的商譽也不能當然地延續至在后申請的涉案商標。
為何兩件由西蓋米公司申請的“熊本豚骨”商標命運會不同?中國商標網顯示,雖然均為“熊本豚骨”商標,但兩者標志存在一定差別,第9653661號“熊本豚骨”商標的標志為上下結構從左至右排列的“熊本”與“豚骨”字樣,文字外圍有一條黑色邊框,涉案商標由從右至左橫排的“熊本豚骨”文字構成。
記者日前走訪北京地區的多家味千拉面餐廳發現,其門店招牌、菜單、店內牆壁等處長期使用的“熊本豚骨”標識,目前已更換為“大骨熬湯”字樣。
商標包含地名注冊申請被駁
記者了解到,自1968年在日本九州熊本縣開設第一家餐廳以來,憑借採用熊本縣傳統豚骨湯頭創造出口味獨特的湯底,味千拉面餐廳贏得了眾多消費者的青睞,目前在全球已有800多家門店,其中700多家設立在中國,其長期將“熊本豚骨”四字作為門店招牌及店內牆壁上統一使用的餐飲服務標識。
2004年6月30日,西蓋米公司注冊成立,系重光產業株式會社的控股子公司,經營范圍起初為生產調味料(半固態)、銷售自產產品並提供相關的售后服務,2018年2月24日變更為食品生產、銷售自產產品並提供相關的售后服務。2018年11月29日,該公司提交了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餐廳、餐館、日式料理餐廳、日式餐館服務、壽司餐館服務等第43類服務上。
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涉案商標中的“熊本”是日本地名,屬於公共知曉的外國地名,且涉案商標整體未形成強於地名的其他含義,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為由,決定駁回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
西蓋米公司不服上述駁回決定,隨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稱,涉案商標是其在先商標的延續,經過宣傳及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而且已產生唯一、特定的含義指向,該含義明顯有別於“熊本”這一地名的含義,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為了証明在駁回復審程序提出的上述主張成立,西蓋米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第4200797號“熊本”商標注冊証及轉讓証明、第9653661號“熊本豚骨”商標注冊証、味千拉面餐廳門店照片及被許可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味千拉面”品牌的官網介紹、百度百科對“味千拉面”的介紹、其與上海領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熊本”商標許可協議及味千拉面上海楊思路店餐廳租賃合同與門店照片等証據。
2020年1月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復審決定認為,涉案商標中的“熊本”屬於公共知曉的外國地名,西蓋米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能証明涉案商標具有明顯區別於“熊本”這一地名的其他含義,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據此決定對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西蓋米公司不服上述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涉案商標是該公司在原有第9653661號“熊本豚骨”商標的基礎上,在日式餐館服務、壽司餐館服務等服務上的延續性、保護性注冊,為便於其合法正當地在上述《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新增加的服務項目上對該商標進行保護,依法應准予涉案商標初步審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第9653661號“熊本豚骨”商標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中認定“熊本豚骨”整體上具有區別於熊本縣地名含義的其他含義,且該商標經過使用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一定知名度,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熊本豚骨”是中國700多家味千拉面餐廳統一使用的餐飲服務標識,是“味千拉面”的輔助品牌及商標,與“味千拉面”一樣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市場影響力,已產生唯一、特定的含義指向,含義為“味千拉面餐廳裡所獨有的熊本豚骨面食”,該含義明顯有別於“熊本”本身的地名含義。
西蓋米公司提交的相關証據材料載明,味千拉面上海楊思路店餐廳的門店招牌及牆壁處均標注有“熊本豚骨”字樣﹔2017年6月13日,西蓋米公司受讓取得核准注冊在餐廳等第43類服務上的第4200797號“熊本”商標﹔2011年6月28日,西蓋米公司提交了第9653661號“熊本豚骨”商標的注冊申請,后經駁回及駁回復審程序於2014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餐廳等第43類服務上。
記者了解到,第21157105號“熊本の家及圖”商標的權利人千某曾以第4200797號“熊本”商標於2013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間未在餐廳等核定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性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2019年5月27日該商標被撤銷並予以公告﹔2018年4月20日,千某又以包含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內容特點產生錯誤理解,具有欺騙性且缺乏顯著性為由,針對第9653661號“熊本豚骨”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11月15日裁定對該商標予以維持。
在涉及第9653661號“熊本豚骨”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糾紛案中,西蓋米公司主張“味千拉面”自1968年創辦以來在日本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經營時持續使用“熊本豚骨”作為副商標﹔在第9653661號“熊本豚骨”商標申請注冊時,熊本縣不是中國公眾普遍知曉的外國地名﹔其為外商獨資企業,“熊本豚骨”長期持續作為“味千拉面”副商標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顯著性,具備區分服務來源的功能,從未誤導、欺騙消費者。
針對西蓋米公司的上述主張,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裁定中指出,第9653661號“熊本豚骨”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熊本”已成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日本地名,該商標整體具有區別於日本熊本縣這一地名的其他含義﹔該商標經過在餐廳等核定服務上長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該商標本身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西蓋米公司提交的証據亦可以証明該商標經使用顯著性進一步增強。
是否具有其他含義得以厘清
在此番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本”屬於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涉案商標“熊本豚骨”在整體上亦未形成強於“熊本”這一地名的其他含義,不具有區別於該地名的顯著性。同時,其他商標核准注冊的事實並不能當然地成為涉案商標獲准注冊的依據,西蓋米公司在先注冊商標的商譽也不能當然地延續至其在后申請的涉案商標。
2020年7月2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西蓋米公司的訴訟請求,西蓋米公司隨后提起上訴。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西蓋米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依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這一規定是我國商標法長期以來堅持的基本要求,在商標法已有這一明確而穩定規定的情形下,申請注冊商標時應當按照商標法的基本要求,合理避讓我國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以避免相關公眾誤認或攫取不正當的市場競爭優勢。”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湯學麗表示,雖然西蓋米公司擁有在先被核准注冊使用在餐廳等第43類服務上的第9653661號“熊本豚骨”商標,其主張涉案商標系對該商標的延續性、保護性注冊,但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專用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系,而且商標注冊亦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加以具體審查,其他商標的申請注冊情況並非涉案商標應予核准注冊的當然理由。(本報記者 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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