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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版權社會信用體系勢在必行

張洪波
2021年01月13日09:1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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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建立健全版權社會信用體系勢在必行

  誰也沒有想到,2020年的最后一天,竟然成了“道歉日”——郭敬明和於正分別向公眾和被他們侵犯著作權的庄羽和瓊瑤公開道歉。

  15年前,郭敬明由於《夢裡花落知多少》被訴剽竊庄羽的《圈裡圈外》,被法院判決侵犯著作權,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6年前,於正的《宮鎖連城》被法院判決侵犯了瓊瑤對《梅花烙》享有的著作權,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不過,兩人之后都未公開賠禮道歉,法院遂在媒體刊發了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對於兩人的此次道歉,庄羽、瓊瑤均公開表示接受,組織上百位編劇聯合發起聲明進行抵制的編劇宋方金也表示:“過而能改,善莫大焉。”而且,郭敬明也回應了庄羽提出成立“反剽竊基金”的建議。

  這兩起剽竊侵權案件似乎到此就應該塵埃落定了,但是公眾對此卻評論不一:抄襲、剽竊他人著作,雖然經法院判決進行了經濟賠償,但當年他們都拒不履行賠禮道歉的法定義務,而多年在娛樂界名利雙收,著作權法的尊嚴何在?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的嚴肅性、權威性何在?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何在?這種遲到多年的道歉,對於法治社會、誠信社會產生了什麼影響?此次道歉,二人是真心認識到錯誤,還是迫於聯名抵制壓力?還是他們迫於參加的電視綜藝節目收視率下降和影視作品被下架下線帶來的壓力?亦或是迫於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大形勢和知識產權侵權失信懲戒的社會信用制度的逐漸建立、面臨被全線“封殺”的壓力?

  維護法律尊嚴

  抄襲、剽竊是將他人版權作品據為己有,涉及權利人的人身權或精神權利,是違反著作權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經過法院判決,侵權人對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權利人進行經濟賠償、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是其法定義務。當年,郭敬明和於正雖然向原告支付了經濟賠償,但卻沒有主動履行判決書判定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法定義務,法院隻好在媒體上刊發判決書主要內容,算是對二人“賠禮道歉”的強制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對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賠禮道歉”進行強制執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的嚴肅性、權威性,維護權利人的合法訴求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各地法院處理方式不盡一致。

  賠禮道歉既可以是當庭賠禮道歉,也可以是判決后雙方自行執行﹔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道歉函既可以公開,也可以僅限於當事人之間。一般而言,侵權人的道歉函內容要經法院或權利人認可。對於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中“賠禮道歉”的法定義務,法院往往採用在有關媒體上公告、刊發判決書主文等替代性方式,對賠禮道歉予以強制執行。由於賠禮道歉涉及人身權,人身權永遠受保護,所以法院何時強制執行賠禮道歉,也沒有期限限制。當然,是否強制執行,取決於權利人是否提出要求。

  但是,法院選擇以媒體公布判決書方式對賠禮道歉進行強制執行時,選擇什麼時間刊發、刊發判決書全文還是主文、選擇什麼載體和媒體、選擇傳統媒體和新興新媒體還是僅僅傳統媒體、刊發多長時間才能達到著作權法規定的“消除影響”的目的,目前都沒有監督機制。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況,有的侵權人不承認法院的生效判決,也不履行判決書的任何義務,法院隻能以妨礙執行公務為由,對侵權人進行行政拘留。

  嚴懲侵權行為

  如今,在著作權案件中,“賠禮道歉”一項越來越受到重視。去年12月18日,著名編劇王興東、陳寶光訴董哲侵害《建國大業》編劇名譽、構成不正當競爭案一審勝訴,被告也被要求登報致歉,消除不良影響﹔前不久,著名軍旅作家李忠效也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他人剽竊,隔空喊話,要求剽竊者公開賠禮道歉。

  在公眾心中,剽竊對權利人造成的精神傷害、名譽傷害、心理創傷和社會影響往往比財產損失更嚴重,因為這涉及權利人的人身權,尤其是作品的權屬問題。因此,經常有權利人僅僅主張“一元”經濟賠償和公開賠禮道歉。比如有作家起訴周梅森《人民的名義》抄襲侵權,但周梅森提出反訴,要求“一元”賠償和公開賠禮道歉。

  那麼,在抄襲剽竊等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如何依法解決侵權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拒不履行賠禮道歉法定義務的問題?如何通過一個個案件判決,逐漸形成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尊重原創和版權、有效打擊和遏制侵權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警示社會的良好社會氛圍?如何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如何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

  這是一個復雜的法治問題,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問題。時隔多年,侵權人才公開賠禮道歉,反映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的滯后與不足。法院對公開賠禮道歉應該採取哪些強制執行措施?是否可以對侵權人由於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決進行行政拘留、罰款,是否應當將惡意侵權人列入失信“老賴”人員名單呢?能否建議有關部門對拒不履行生效司法判決的侵權人實行市場和行業禁入,禁止貸款,禁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禁止購買不動產,禁止高消費,禁止乘坐飛機、高鐵、動車出行?另外,能否向有關部門、出版機構、傳播平台、傳媒機構、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函,建議取消侵權人的榮譽、降低甚至取消其職務、職稱?再者,能否建議有關部門對侵權人進行黨紀政紀、解聘等內部處理,建議出版機構、影視機構、媒體、投資人、高校科研機構謹慎與他們合作、謹慎傳播、投資他們參與的作品、表演、節目等?有關行政部門是否應該建立知識產權侵權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建議禁止本行業與這類侵權人合作,將惡意侵權人列入侵權“黑名單”,通過媒體予以公布?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是否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違法失信人員“黑名單”制度,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直至公開予以除名?這些問題均值得深思。

  構建信用體系

  2015年8月25日,針對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抄襲剽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黨紀黨規和公序良俗的人員,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台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從業人員廉潔行為若干規定》。同年9月15日,在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導下,包括筆者所在單位在內的50家社團聯合發布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自律公約》,簽約社團將公約相關內容納入社團章程實施管理,會員單位將本公約相關內容納入與從業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並納入與合作方簽訂的業務合同。違背本公約者,根據情節輕重,由會員單位或行業社團責令其向受害人或社會公眾道歉等。

  我們欣喜地看到,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推進知識產權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並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文件,推進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信息納入失信記錄,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誠信管理制度,形成行政性、市場性和行業性等懲戒措施多管齊下,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失信聯合懲戒大格局,提升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根據上述文件,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郭敬明和於正選擇在歲尾年初公開道歉,不管是迫於社會輿論的壓力,還是迫於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侵權失信懲治機制和知識產權誠信體系的不斷完善,這對於規范相關行業和誠信社會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我們應當對違反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公然叫板法院生效判決、公然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侵權人實行“零容忍”,對沒有法治觀念的侵權人,採取司法、行政和社會治理等多種措施,依法依規進行規制。有關部門對於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片面追求“收視率”“上座率”“流量”“點擊率”、博取公眾眼球的媒體、平台和資本方,應當依法予以治理。

  庄羽提出將《圈裡圈外》的線上線下版稅收入和郭敬明的賠償捐出設立“反剽竊基金”的想法,得到了郭敬明的認可,這個想法可以看作是郭敬明修復信用的一個舉措。眾所周知,被侵權的普通創作者往往因缺少資金支撐和專業人員幫助,導致舉証難、維權難。依法設立公益性質的“反剽竊基金”或“反盜版維權基金”,吸引相關熱心機構和個人進行捐助,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和版權法律人員參與,建立抄襲剽竊甄別標准和反盜維權機制,採取維權行動,進行著作權普法宣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解決當下被侵權人舉証難、維權難的困境,同時對樹立遵法守法學法用法的社會風氣,都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為主體將與庄羽、新浪公益等熱心機構和人士積極溝通,依法發起和推進這一公益維權基金的建立。希望借助這一平台,有效開展著作權法宣傳普及、個案維權、維權獎勵、推動著作權法律制度完善和版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逐漸形成崇尚法治、敬畏法律、鼓勵原創、尊重版權、弘揚正氣的社會道德風尚。( 作者系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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