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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子軟件公司著作權案塵埃落定

2021年01月13日09:1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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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西門子軟件公司著作權案塵埃落定——抗拒証據保全,重罰!

  西門子工業軟件有限公司(下稱西門子軟件公司)是NX8、10、11、12等計算機軟件(下稱涉案軟件)的著作權人,其發現廣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下稱沃福模具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軟件進行產品設計和制造,遂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沃福模具公司訴至法院,索賠27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下稱一審法院)判決沃福模具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萬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在確定侵權賠償額時充分考慮沃福模具公司抗拒法院証據保全的情節,改判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70萬元,全額支持了西門子軟件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傅蕾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民事訴訟活動以証據為核心,隻有依靠當事人提供全面、客觀的証據,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實,化解糾紛矛盾。當事人要遵循訴訟誠信原則,積極協助、配合人民法院開展証據保全、行為保全等工作。對於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妨礙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或者違反訴訟誠信原則的,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責任。該案通過以案釋法,對於引導當事人堅持訴訟誠信、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導向作用。”

  擅用軟件構成侵權

  西門子軟件公司在起訴書中表示,涉案軟件是面向制造業的高端計算機軟件之一,可以用於進行3D設計、數字仿真檢測及輔助制造。該公司為涉案軟件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沃福模具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軟件進行產品設計和制造以營利,侵犯了該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的復制權和獲得報酬權,據此將沃福模具公司訴至一審法院。

  對西門子軟件公司的指控,沃福模具公司則辯稱,西門子軟件公司未提交其主張的軟件作品與被訴侵權軟件的源代碼,無法証明兩者同一性,不能証明沃福模具公司侵權﹔沃福模具公司的模具都是委托他人設計或由客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僅用於員工個人學習,並非用於自行設計模具。

  該案中,根據西門子軟件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赴沃福模具公司送達了証據保全裁定,並向該公司在場管理人員詳細說明了將採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后果。經現場清點,沃福模具公司設計辦公室共有26台電腦。一審法院保全了17台電腦且其中9台電腦顯示安裝有13套涉案軟件,隨后,沃福模具公司突然採取對抗措施,通過拒不打開部分電腦、斷電、扣留法院相機、阻止法院人員離開等方式阻撓保全工作,導致法院保全工作被迫終斷,剩余9台電腦未完成保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沃福模具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並以法定賠償上限判令沃福模具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西門子軟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萬元。

  西門子軟件公司、沃福模具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西門子軟件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確定的損害賠償數額過低,應按照該公司的實際損失以及沃福模具公司抗拒法院証據保全等事實確定賠償數額。沃福模具公司則認為,該案未進行源代碼比對,侵權事實不清楚,且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過高。

  改判賠償27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西門子軟件公司是涉案軟件的著作權人,沃福模具公司未經許可,安裝使用涉案軟件,侵犯了西門子軟件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的著作權。同時,沃福模具公司採取對抗措施,阻撓法院証據保全工作,應承擔不利后果。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推定未成功保全的電腦安裝了涉案軟件,並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對這一事實及沃福模具公司抗拒法院証據保全的行為一並予以考量。據此,二審法院改判沃福模具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70萬元。

  該案中,兩審法院都認為沃福模具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但二審法院改判全額支持西門子公司的訴訟請求,將判賠額從一審的60萬元提高到270萬元,其主要理由是什麼?

  對此,傅蕾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是該案中,沃福模具公司存在抗拒証據保全、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在已經確認部分已保全電腦安裝了13套涉案軟件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下稱《民事訴訟証據的規定》)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應當推定未能保全的9台電腦亦安裝了涉案軟件,並在計算侵權賠償數額時一並予以考慮。二是該案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案件事實比較清楚、計算依據充分。西門子軟件公司提供了其銷售正版軟件的銷售合同,再結合一審法院証據保全等情況,故可以根據著作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來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在具體計算損害賠償額時,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考慮了侵權數量、涉案軟件的價格、沃福模具公司的侵權情節等因素,認定西門子軟件公司的實際損失已經明顯超出法定賠償額50萬元的上限,且其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因此,二審判決全額支持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遵循訴訟誠信原則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在民事訴訟中,取証難一直是困擾權利人維權的重要問題。由於民事訴訟活動以証據為核心,隻有依靠當事人提供全面、客觀的証據,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實,化解糾紛矛盾。在當事人難以取得証據或者証據可能滅失的情況下,証據保全制度能夠彌補當事人舉証能力的不足,有利於減輕當事人的維權困難。而且,經過証據保全,使得案件事實更為清晰、明確,有助於化解當事人之間對於事實問題的分歧,有助於法院作出正確裁決。

  那麼,在民事訴訟中,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証據保全?

  傅蕾介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在証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証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証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証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証據。”因此,當滿足上述條件,且申請保全的証據與待証事實之間具備一定的關聯性時,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可以在訴前或者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証據保全。

  在法院進行証據保全時,如果當事人不予配合,將承擔哪些后果?

  傅蕾表示,根據《民事訴訟証據的規定》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於抗拒法院証據保全或者拒不配合提供相關証據的,將作出不利於該方當事人的事實推定。例如在該案中,人民法院推定未能保全的電腦安裝了涉案軟件,沃福模具公司構成侵權,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此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人員或者單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案警示當事人要遵循訴訟誠信原則,積極協助、配合人民法院開展証據保全、行為保全等工作,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責任。”傅蕾說。(本報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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