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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視頻模板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2021年01月06日08:3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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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短視頻模板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近日,臉萌公司、微播視界公司(下稱原告)向杭州互聯網法院起訴,稱杭州某科技公司和杭州某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共同經營的APP上傳播並提供該短視頻模板的下載服務,同時刪除原有視頻模板的LOGO及水印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改編權等權利,引發社會關注。現行著作權法尚未對短視頻模板這類新型的智力創造成果的法律屬性進行明確界定,短視頻模板的創作者、使用者以及其他網絡平台之間的權利邊界模糊,短視頻模板的法律問題有待探討。

  判斷是否構成作品

  有些學者認為,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標志著我國從作品類型法定向作品類型開放邁進,這有利於對互聯網發展過程中誕生的新類型作品進行保護。由於目前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尚未施行,所以此類案件的糾紛處理仍應參照現行著作權法。

  筆者認為,在判斷短視頻模板這一表現形式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時,既要考慮該新型智力成果是否符合作品的一般定義,也要考慮能否將其歸類到具體的作品表達形式之中。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作品的一般規定,對短視頻模板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認定,可以從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以及屬於人類智力成果三個方面進行分析。短視頻模板屬於短視頻模板制作人的個人勞動創造成果並且能以視頻媒介形式為社會公眾所感知,對此一般不存在疑義。所以,對於短視頻模板的作品認定重點在於它是否具備獨創性。現行著作權法對於連續畫面的著作權保護採取“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下稱類電作品)”和“錄像”的形式,前者用著作權來保護,后者則以鄰接權來保護。對於二者區分的關鍵就在於對客體所具備的“獨創性”的認定。

  對於電影類作品與錄像制品的獨創性劃分標准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以有無為判斷標准。例如在“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與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中,法院指出“從體系解釋的角度,電影類作品與錄像制品的劃分標准應為獨創性之有無,而非獨創性之高低”,但筆者認為該觀點有待商榷。因為即使在鄰接權體系中,對於客體的選擇仍然也具有個性化,不能以是否具備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來絕對性地將著作權與領接權的客體進行區分。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獨創性的高低作為判斷標准。筆者認為,採納獨創性之高低作為電影類作品與錄像制品的劃分標准更加符合現實情況。鼓勵文化創造和文化產業繁榮的時代背景,這種劃分一方面可以鼓勵網絡用戶創作優秀作品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能夠抵制一些低俗網絡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同時,不宜對短視頻模板這一類型的客體獨創性認定標准要求過高,這會使得一些基於互聯網產生的新型智力成果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從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對作品類型開放的規定來看,擴大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更加符合當下的立法原意。因此在已經限定了表達主題的情形下,短視頻模板這一類型的客體獨創性的認定標准不宜要求過高。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用“視聽作品”替代原有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表達,並將“視聽作品”分為“電影、電視劇作品”及“其他視聽作品”也體現了立法者對於視聽作品加強保護的考量。

  界定具體作品類型

  短視頻模板如果構成作品,將屬於何種類型的作品呢?筆者認為,短視頻模板屬於類電作品,理由如下:

  首先,短視頻模板是由制作人從無到有獨立創作的產物。作品的創作長度的確是影響作品是否具備獨創性的一個因素,但並非決定性因素。早在2018年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類電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法院便指出,短視頻是否具有獨創性與其長短沒有必然聯系。同樣,短視頻模板作為短視頻的主要表達形式,雖然短視頻模板時長短,但其制作者對內容的編排、選擇及呈現給網絡用戶的效果,與其他短視頻模板存在明顯區別,體現了制作人的個性化表達。

  其次,制作者往往對短視頻模板素材進行了獨創性選擇。在進行類電作品的獨創性判斷時,首先需要思考制作人在素材選擇方面的獨創性勞動。此類案件中制作人對於短視頻模板的圖片選擇,音樂挑選和布局以及特效處理具有自己獨特的選擇與安排。同時,在網絡上可被選擇的素材范圍廣泛,制作人對於素材的具體運用和呈現的效果可以體現制作人的獨創性勞動。在這類案件中,被告往往認為,涉案視頻中人物不同,而人物是類電作品的核心要素,故被控侵權的視頻與原告的涉案視頻不構成實質性近似。需要指出的是,短視頻模板之所以構成類電作品,是因為構成模板的素材本身所呈現的表達具有的獨創性而不是素材完成后“人物”的加入。因為短視頻模板在完成后便是提供給不同用戶使用的,因此,此類案件中的“人物”因素反而不是考量短視頻模板是否構成類電影作品的核心因素。

  再次,制作人對短視頻模板素材進行獨特處理。著作權法將類電作品的表現形式界定為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因此,對於類電作品畫面的組成便會成為判斷該作品的獨創性要件。這類案件中,制作人通常採用不同的手法對短視頻模板中的素材進行加工處理,呈現出制作人個性化選擇,並帶給網絡用戶積極的反響和回饋。

  最后,短視頻模板符合類電作品的固定性要件。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該條款明確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應“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可見,固定性是作為類電作品的構成條件之一。同時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也能夠進一步理解類電影作品的固定性要件。攝制權是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因此,該固定行為應指穩定的固定,而不會產生其他含義的混淆。

  網絡時代,短視頻的興起激發了短視頻模板的創作,網絡用戶能夠在短視頻模板的幫助下實現自己的短視頻制作,網絡平台對於短視頻模板的需求將加大。然而權利的行使自由亦有其邊界,對於短視頻模板的法律性質應當借由司法裁判盡快加以闡明,這不僅有助於厘清短視頻模板的創作者、使用者以及其他網絡平台之間的權利邊界,也有助於構建良好的互聯網生態環境。(華東政法大學 林韶)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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