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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海肴“動中取靜” 楊麗萍維權勝訴

2020年12月23日08:4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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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雲海肴“動中取靜”,楊麗萍維權勝訴

  因認為北京心正意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心正意誠公司)、北京心正意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海澱餐飲分公司(下稱心正意誠海澱分公司)、雲海肴(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雲海肴公司)在其共同運營的“雲海肴·雲南菜”餐廳裝飾物上使用了《月光》舞蹈等系列作品,侵犯了雲南楊麗萍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楊麗萍公司)的著作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楊麗萍公司將三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心正意誠公司、心正意誠海澱分公司就其侵犯《月光》舞蹈作品復制權的行為連帶賠償楊麗萍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心正意誠公司就其侵犯《月光》舞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賠償楊麗萍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目前,原告已提起上訴,三被告均未上訴。

  業內專家指出,對於《月光》舞蹈獨創性的判斷是該案的審理基礎,同時,涉案舞蹈展現的是人體連續的舞蹈動作,而涉案裝飾圖案為靜態呈現,連續動態畫面與靜態畫面之間的侵權認定問題同樣受到關注。

  整體或割裂認定作品有區別

  該案中,楊麗萍公司訴稱,其經楊麗萍授權,依法享有《月光》舞蹈系列作品(包括但不限於舞蹈作品、攝影作品、美術作品、電影作品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鄰接權以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三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共同運營的“雲海肴·雲南菜”餐廳中關村歐美匯店中,將涉案作品復制在屏風、牆畫、隔斷中,作為餐廳主體裝潢的一部分置於餐廳顯眼位置,並在“雲海肴·雲南菜”的官方網站及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進行信息網絡傳播,嚴重侵害了楊麗萍公司享有的著作權。同時,上述行為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餐廳與楊麗萍存在商業聯合、廣告代言等特定聯系,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進而使得三被告取得競爭優勢,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海澱法院首先就《月光》舞蹈是否系著作權保護的客體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月光》舞蹈以一輪明月作為突出背景,通過燈光的明暗對比營造出人體剪影效果,整體呈現出女子在月光下舞蹈的美好意境。由楊麗萍演繹的女子以高盤發髻、身著緊身長裙的人物造型,做出展現女子身體曲線之美的舞蹈動作,上述連續的舞蹈動作在燈光、舞美、服裝、音樂等元素的配合下,藝術化地表現了月光的聖潔以及月光下女人的柔美,體現出較高的獨創性和藝術價值,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舞蹈作品。

  “認定《月光》舞蹈的動作和編排構成的整體效果體現出一定的獨創性、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舞蹈作品並不存在問題,但由於涉案餐廳裝飾物上呈現的畫面僅是某一動作的定格,單一動作雖然屬於舞蹈的一部分,但並不當然構成作品,在個案中針對不同的情況還須細加考量這一點。”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雲成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事實上,在去年楊麗萍公司起訴“雲海肴·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的餐廳裝飾物侵犯《月光》舞蹈等系列作品著作權案中,被告方就曾在一審辯稱,楊麗萍的舞蹈之所以受到保護,是因為其對舞蹈的編排,並不能表示楊麗萍對其中的某個動作享有著作權。且什剎海餐廳涉案裝飾物所展現的動作均為孔雀舞中的基本動作“三道彎”,這一動作在很多知名舞蹈中都有呈現,應視為公有領域的舞蹈表達。

  “在此前的圖解影視作品《三生三世十裡桃花》《軍師聯盟》侵權案件中,同樣涉及到對於電影類作品截圖獨創性的討論。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具有較高程度的獨創性,除了空鏡取景可能存在相同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每個鏡頭的表達效果都是有區別的,畫面截圖通常可被認為構成作品。”肖雲成認為,但舞蹈作品中連續的舞蹈動作如果被割裂來看,每個動作的表達效果是比較單調的,很難讓人僅憑一個動作聯想到整個舞蹈,舞蹈領域的某些技術性動作甚至是固定的或者具有一定規范的,不宜簡單認定單一舞蹈動作具有獨創性。

  具體到該案,三被告雖共同辯稱,被訴裝飾圖案的創意源於雲南傳統民族舞蹈的個別動作,並非對特定人物肖像、特定作品的改編、復制,無法體現出任何舞者的情感表達,未構成對舞蹈作品的侵犯,但海澱法院經審理認為,10余幅被訴裝飾圖案所展現的舞蹈動作均能夠與《月光》舞蹈作品的相應動作一一對應,而上述《月光》舞蹈中結合了人物造型、月光背景、燈光明暗對比等元素的特定舞蹈動作,並非進入公有領域的舞蹈表達,系《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組成部分。且被訴使用行為整體更加清楚地表明被訴裝飾圖案是摘取自《月光》舞蹈作品,被告提交的現有証據均非被訴裝飾圖案的實際來源,其未說明、亦未舉証証明被訴裝飾圖案的創作過程或合法來源。因此,海澱法院認定,被訴裝飾圖案使用了《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內容,對被告相關辯稱不予採信。

  跨作品形態侵權去標不去本

  該案的另一審理要點在於連續動態畫面與靜態畫面之間的侵權認定問題。

  在此前的圖解影視作品《三生三世十裡桃花》《軍師聯盟》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方主張其改變了涉案劇集作品原有的表現形式,提供的是圖片集而非視頻本身,300多幀的圖片連續播放僅構成幾秒鐘的視頻,因此,提供“圖解電影”圖片集的行為並非提供涉案劇集類電作品的行為。

  但這起案件的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涉案劇集是連續動態的影視畫面,而涉案圖片集是靜態圖片,雖然兩者表現形式不同,但並不意味著改變了類電作品的形態就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為。且根據現有制作技術,流動畫面的類電作品的實質,是靜止畫面的集合和連續播放,類電作品中一幀幀的畫面亦應是該作品的組成部分。因此,判斷被訴侵權方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為,關鍵在於考察涉案圖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劇集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該案中,涉案圖片集截取了涉案劇集中的382幅畫面,系涉案劇集中具有獨創性表達的內容,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

  回歸到本案,心正意誠公司等三被告作出相似主張,認為被訴裝飾圖案作為靜態呈現,不具有連續性,不存在侵犯舞蹈作品的可能。對此,海澱法院認為,舞蹈作品展現的是人體連續的舞蹈動作,被訴裝飾圖案為靜態圖案,兩者客觀表現形式確有不同,但是該種區別並不意味著改變了舞蹈作品的形態就當然不存在使用舞蹈作品的行為。舞蹈作品的獨創性體現在每個靜態舞蹈動作的連接設計和集合,故每個靜態的舞蹈動作亦是舞蹈作品獨創性體現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判斷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關鍵在於判斷被訴裝飾圖案是否使用了涉案舞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事實上,被訴裝飾圖案確已使用《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內容。

  綜上,海澱法院認為,被告心正意誠公司、心正意誠海澱分公司未經許可將涉案舞蹈作品使用在被訴裝飾圖案中,侵犯了楊麗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心正意誠公司在雲海肴官網和官方微博中傳播帶有部分被訴裝飾圖案的圖片,亦侵犯了楊麗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楊麗萍公司訴請不正當競爭等相關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記者就此案嘗試聯系原被告雙方,楊麗萍公司電話一直未接通,心正意誠公司則表示暫不方便發表意見。(本報記者 李楊芳)

(責編:林露、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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