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賠1050萬元!四維圖新訴奇虎等電子地圖著作權侵權案二審有果
導航在手,天下我有。隨著網絡的發展及手機的普及,導航電子地圖已經成為多數人的出行必備。導航電子地圖是否構成地圖作品,從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成為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2020年12月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一起電子地圖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進行了終審公開宣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奇虎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秀友公司)向北京四維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四維圖新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空間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得公司)連帶賠償四維圖新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支出50萬元。此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四維圖新公司涉案電子地圖不構成作品,並在此基礎上認定奇虎公司等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四維圖新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涉及電子地圖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且索賠額高達1億元,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電子地圖引發侵權糾紛
2016年初,四維圖新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與秀友公司簽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務及相關產品的合作協議,約定四維圖新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圖及相關數據,秀友公司可用於自有網站、APP在線及離線地圖應用,並約定未經四維圖新公司書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轉發或轉賣四維圖新公司的數據產品。然而合同履行過程中,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協議約定,向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導航電子地圖﹔奇虎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從秀友公司處獲得的上述電子地圖提供到其經營的360網站及APP中,供用戶使用涉案導航電子地圖的相關服務﹔立得公司從秀友公司獲得了涉案電子地圖,未經許可將相關網站地圖送審測繪局,前述三公司構成侵權。此外,三公司對外宣稱,奇虎公司所使用的電子地圖數據來自四維圖新公司,並已獲得合法授權,進行虛假宣傳,侵害了四維圖新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潛在商業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維圖新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三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和合理開支100萬元﹔承擔該案全部訴訟費用。
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均否認侵權,認為四維圖新公司據以主張權利的地圖數據不構成作品,使用涉案地圖數據是基於秀友公司與四維圖新公司簽訂的合同。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地圖中包含的客觀地理要素、事實等,不受著作權保護。該案中,涉案地圖數據中包含了涉及地域內的道路、背景、POI信息等多種信息,分別存儲在不同的文件夾中供客戶選擇、調用。四維圖新公司是數據供應商,以提供的地圖數據詳實、准確為要務,提供的地圖數據反映的是客觀地理要素、事實。根據現有証據,不足以証明四維圖新公司提交的數據表現出該公司進行了相應的取舍和藝術處理,且應從地圖作品的整體上考慮其獨創性,而非僅考慮部分內容。故即使四維圖新公司在部分數據上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也並不足以認定該公司對整個地圖數據享有著作權。
一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認定涉案導航電子地圖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地圖作品,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駁回四維圖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維圖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改判賠償1050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導航電子地圖對於地物、地貌、信息點的選擇取舍、對於地圖中地物、地貌的繪圖顏色、標注和繪制方式的選擇取舍體現了獨創性。因此,涉案導航電子地圖構成地圖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秀友公司與奇虎公司的合作使用方式,超出了秀友公司與四維圖新公司約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圍,侵犯了四維圖新公司對涉案導航電子地圖的署名權、復制權、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立得公司未經四維圖新公司許可,將《我秀中國地圖網站》地圖送國家測繪部門審查並獲得GS(2014)6071審圖號的行為,侵犯了四維圖新公司對涉案導航電子地圖的復制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同時指出,奇虎公司等三被告的涉案行為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案導航電子地圖數據的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四維圖新公司的競爭優勢,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同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奇虎公司等三被告的涉案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向四維圖新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連帶賠償四維圖新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支出50萬元。
判決結果引發各方反應不一
針對該案的終審判決結果,奇虎公司在發給本報的聲明中表示, 2014年,奇虎公司曾與四維圖新公司直接商談,誠意購買四維圖新公司的地圖數據,一度近乎簽約,但最終因雙方之外的因素遺憾未能牽手合作。2016年,奇虎公司與秀友公司簽訂協議,支付高額對價從秀友公司購買了涉案的數據產品服務。根據協議,秀友公司保証其向奇虎公司提供的數據產品服務享有合法權利,不侵犯第三方權利,並承擔因侵權引起的所有責任。四維圖新公司起訴后,奇虎公司第一時間停止了使用從秀友公司購買的數據產品服務。自始至終,奇虎公司不存在侵權故意和收益,被判共同擔責,實屬無辜,非常無奈。
奇虎公司表示,后續將依法維權。
四維圖新公司法務總監紀剛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判決結果令人鼓舞,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的認可和保護,法院認定涉案導航電子地圖構成地圖作品,其對於地物、地貌、信息點的選擇取舍、對於地圖中的地物地貌的繪圖顏色、標注和繪制方式的選擇取舍體現了獨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
紀剛表示,法院對該案的判決不僅保護了四維圖新公司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喚起社會與行業對每一個創新產品的尊重、對企業創新能力的保護。
據紀剛介紹,地理信息實況是四維圖新公司的無形資產和核心競爭力產品,公司每年對地理信息實況變化進行跟蹤測繪,並根據道路等相關地理信息變化不斷升級電子地圖版本,在導航電子地圖研發上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光資金投入每年就超過5億元。
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研究員李偉華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一起比較典型的涉及導航電子地圖的著作權侵權案件。該案爭議比較大的是導航電子地圖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由於導航電子地圖不同於傳統的紙質或印刷地圖具有唯一確定的表達形式和外在表現,導航電子地圖的呈現則表現出圖形化、多媒體化以及形式多樣化的特點,這使得在判定其是否具有“獨創性”與“可固定”的著作權構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難度。
李偉華表示,關於獨創性這一點,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上具有獨立創作並體現作者個性的內容,即便兩者均為獨立創作體現出相同或近似,也可以分別享有著作權。地圖的特殊性在於,其對於客觀地理事物、位置及距離等的測繪與描述通常屬於客觀事實,而且是唯一表達或有限表達。但導航地圖中對於客觀地理事物的取舍、圖形示意的形式以及外在表現的樣式卻可以是不盡相同的,這些可以體現作者的智慧選擇以及個性,當然是可以符合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的。
李偉華認為,不能機械地理解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可固定”這一要件。著作權法上所要求的“可固定”應該是指可以採取特定的方式、方法使之形成固定的外在表達,但並不要求隻有唯一一種外在表達。如同我們過去看到的大量游戲著作權案件一樣,游戲作品的源程序與游戲界面與導航電子地圖一樣,也是“互為表裡、相互映射”的關系,但到具體運行的游戲界面,卻可能會因為游戲用戶的操作、技巧、選擇等呈現具體不同的界面形式,而這些實際都已經被預設到游戲的源程序之中,游戲用戶或導航地圖用戶的操作並未改變作品本身的“可固定”范疇及屬性。(本報記者 祝文明 通訊員 楊潔 田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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