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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引發馳名商標保護之爭

2020年12月21日08:5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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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施耐德”引發馳名商標保護之爭

  一家是施耐德電氣中國公司(下稱施耐德電氣公司),另一家是蘇州施耐德電梯有限公司(下稱施耐德電梯公司),近年來,兩家公司因為商標使用、字號同名等引發了多起知識產權糾紛。

  2019年,施耐德電氣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施耐德電梯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2億元,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近日,這起億元索賠案迎來一審判決。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施耐德電梯公司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與“施耐德”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標識,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含有“施耐德”的文字以及在域名中使用含有英文商標“Schneider”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施耐德電梯公司停止上述侵權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00萬余元。

  字號同名惹糾紛

  施耐德電氣歐洲公司是全球知名電工企業和世界500強企業。該公司於1999年3月在中國境內獲准注冊第G715396號“Schneider Electric”商標,核定使用在電的運輸、處理、開關,檢測或控制的科學、電氣、電子裝置等第9類商品上。2007年2月,該公司獲准注冊第4168148號“施耐德”商標,核定使用在電流控制開關、電流限流器、電配線盒、電開關等第9類商品上。目前,上述兩件商標均處於有效期內。

  原告施耐德電氣公司成立於1995年7月,經營范圍為在電子、機械行業等工業領域進行投資或再投資等。經施耐德電氣歐洲公司授權,施耐德電氣公司獲得上述兩件商標的使用權,並獲准可以自身名義針對一切侵權和未經授權使用商標的行為進行維權。

  施耐德電氣公司訴稱,“Schneider”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與漢字“施耐德”形成意義一一對應關系,且在國內也有多次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施耐德電梯公司在日常經營中突出使用與“Schneider”“施耐德”相同或相近的標識,在域名中使用含有“Schneider”的行為,容易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施耐德電梯公司及產品與原告有關聯,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施耐德電梯公司停止上述侵權行為,更改企業字號,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億余元。

  施耐德電梯公司成立於2010年3月,經營范圍為電梯、扶梯,自動人行道及電梯零部件生產、安裝、維修、電梯保養服務,電梯銷售等。

  針對原告的指控,施耐德電梯公司辯稱,其經過施耐德國際有限公司的授權獲准使用SCHNEiDER商標,原告並不生產電梯,其對SCHNEiDER商標的使用不會導致與原告的混淆﹔其自2010年開始宣傳、使用SCHNEiDER商標,此時原告的涉案商標尚未達到馳名的程度,其在電梯上使用SCHNEiDER商標的行為並未侵犯原告涉案商標權等。

  一審判賠4000萬元

  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有三大爭議焦點:一是被控侵權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標權﹔二是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是若認定侵權,侵權責任如何判定。

  關於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証據表明,涉案商標“Schneider Electric文字及圖” “施耐德”具備很高的市場知名度,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具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事實基礎和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被控侵權標識指定使用的電梯、扶梯等商品與涉案商標據以馳名的斷路器、開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較強關聯和一定重合,容易讓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有必要對原告商標進行跨類保護,判令被告停止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

  關於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指出,施耐德電氣公司在中國各地投資多個電氣生產企業,且多以“施耐德”作為企業字號,其企業字號“施耐德”已具有很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公眾美譽度,同時其權利商標在電氣產品領域消費者中已經成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施耐德電梯公司將“施耐德”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並在經營中使用,同時使用與“Schneider Electric”近似的域名,屬於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和馳名商標,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施耐德電氣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於侵權責任的認定,法院認為,該案中,施耐德電梯公司侵權時間長達10年,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依法對其適用懲罰性賠償。2012年,該公司變更企業字號為施耐德后,營業收入從2011年的35.88萬元躍升至2013年的8815萬元,之后幾年一直穩定在逾億元。根據電梯行業相關公司的年報,該公司平均利潤率應高於5%。結合該案實際及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確定品牌貢獻度佔比為50%,通過計算得出數額為2000萬元,再依法適用一倍的懲罰性賠償,最終確定4000萬元的賠償數額。

  綜上,法院判決施耐德電梯公司停止侵犯施耐德電氣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使用www.schneider-elevator.cn和 www.schneider-elevator.com域名,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施耐德電氣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00萬余元。

  雙方不服一審判決,均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進入二審程序。

  加強監控防風險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這不是雙方爆發的首起知識產權糾紛。2012年以來,施耐德電梯公司曾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交第11447491號“施耐德”商標的注冊申請,施耐德電氣公司對此提起商標異議,原商標局裁定不予注冊。其后,施耐德電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和二審法院均維持了原商標局的裁定。

  在蘇州中院審理的上述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法院一審認定涉案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可以跨類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

  對此,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當以証明其馳名的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此外,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與一般商標相比,馳名商標為何享有“特權”,可以進行跨類保護呢?

  “馳名商標既具有一般商標的區別作用,又有很強的競爭力,知名度高,影響范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有些人投機取巧、搭他人之便車,企圖基於此獲得巨大利益。不僅如此,對馳名商標在其他類別上注冊和使用還可能造成商標權人的馳名商標淡化,還可能貶損馳名商標,例如在馬桶等商品項上注冊‘麥當勞’等餐飲類的商標。”趙虎說。

  那麼,企業在注冊、使用商標或標識時,如何避免與他人的馳名商標“撞車”呢?

  趙虎建議,首先,企業在制定商業計劃時應力求創造自己的品牌,追求創新,積極申請注冊顯著性較強的商標,使用自有商標,從源頭上避免侵權風險。其次,注冊企業名稱、域名時應該避免使用他人商標,尤其是知名度較高的商標中的文字或者拼音、英文,以免引起公眾混淆誤認,造成侵權。再次,企業在意圖推廣某個品牌或申請某個商標前應當請專業人員做全面的商標檢索,評估商標被核准的概率及侵權的風險。

  “最后,企業應當做好商標監控,不僅要監控自家商標,還要監控競爭對手的商標。一方面及時注冊商標,避免被競爭對手搶注﹔另一方面通過監控對手商標,在異議期及時異議,避免日后隱患的產生。”趙虎說。(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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