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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中院發布2020年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

2020年12月10日14:10 | 來源:人民網-知識產權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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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10日電 (記者林露)今天,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20年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截至日前,三中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2899件,其中一審案件2156件,二審案件743件,受案數量較2019年增加61.5%。

據了解,2020年,三中院受理著作權糾紛案件1863件,較2019年增長27.77%﹔受理專利權糾紛案件168件,較2019年增長26.4%﹔受理商標權糾紛案件87件,較2019年增長49%。2020年,三中院案件類型實現“零”突破,受理天津市歷史上首例壟斷糾紛案、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判賠數額遠超往年,如騰訊公司訴隆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賠金額為五千萬元,人人車公司訴優估公司商標權糾紛案判賠金額為兩千萬元。

建院以來,三中院始終秉持“高起點、高標准、高質效、高滿意度、高公信力”的工作理念,以知識產權審判質量和效率為抓手,大力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水平,切實解決“舉証難、周期長、賠償低”的知識產權訴訟頑疾,提升知識產權審判公信力。目前,百勝公司、戴森公司、騰訊公司、京東公司、萬事樂德公司等知名企業均選擇三中院作為知識產權糾紛訴訟優選地。

構建技術事實查明機制 完善技術類知識產權審判

2019年三中院與專利審查協作天津中心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分兩批聘請專利審查協作天津中心16名審查員作為技術調查官,其中涉及化學、機械、通信等11個技術領域。為保障技術調查官順利開展工作,三中院先后制定《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工作規則(試行)》《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技術類案件咨詢費用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在審理一件涉及生物醫藥領域的專利權糾紛案時,在最高法院協調下三中院跨地域邀請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事實調查,該案成為全國首例跨地域調派技術調查官的知識產權案。同時,三中院組建包括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專家、專家陪審員在內的“技術事實審查專門人才庫”,為科學、公正、高效地審理好知識產權技術類案件提供專業智力支持。

優化審理工作流程 提高知識產權審判效率

面對大量增長的案件,三中院採取“分類施策,類案統籌”的辦法,對於類型化案件統一協調各個審判團隊,具體任務分配到人,工作進度分工到案,力爭在最短時間內組織証據交換、開庭調查,最大化縮短當事人維權周期,全力減少當事人時間成本。

專利、商標、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案件不僅查明事實復雜,而且法律認定疑難。為此,三中院針對上述案件採取“難案精審,合力研究”的辦法,由經驗豐富的法官組成合議庭,查閱參考同類案件,召開專業法官會議,合力研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問題,保証案件審理結果准確公正。

多措並舉加大力度 重拳打擊侵權假冒

三中院秉持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對侵權假冒多發的領域重拳出擊,震懾侵權人,保証“加大保護力度”落地落實。

一方面,加大民事判賠力度。三中院在審理騰訊公司與隆耀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中,創新審判理念與方法,引入經濟學分析方法,合理確定權利人損失,判決被告隆耀公司賠償五千萬元,對互聯網領域黑灰產業形成震懾,有力地維護互聯網平台企業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加大保全措施適用力度。積極適用行為保全,制止侵權行為。在審理全國首例誘導共享案件中,三中院知產法庭與執行局協調聯動,有效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及時制止被告在微信中誘導用戶分享小程序的侵權行為。積極適用財產保全促進案件調解,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案件佔比達30%,及時為權利人挽回損失,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全面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能力

12月4日,市三中院黨組專門召開會議集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中的重要論述。三中院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將深刻把握知識產權保護與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社會創新活力、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系,全面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能力。

一是進一步完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依托審協天津中心的合作,繼續擴展技術調查官隊伍與工作領域,探索技術調查官交流法官挂職機制,深化技術調查官案件評議參與方式改革,試行技術調查組集體評議案件技術事實,深度推進技術調查官與司法審判融合。二是深入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適用情況調研報告的基礎上,推進懲罰性賠償落實落細,加大適用廣度、深度,積極適用証據規則合理分配當事人舉証責任,引導當事人証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做到“罰責明晰,效果到位”,有力震懾與懲治重復侵權、惡意侵權行為人。三是研究制定知識產權訴訟証據指引。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的基礎上,結合三中院知識產權案件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訴訟証據指引》,從証據形成法定要求,提交、保全、舉証、質証以及司法鑒定、勘驗各個環節為當事人明確方向與標准。圍繞專利、技術秘密等專門案件作出專門規定,進一步減輕權利人舉証負擔,力爭解決當事人“舉証難”,降低維權成本。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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