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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話大王”反盜版再勝一局

2020年12月08日08:2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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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童話大王”反盜版再勝一局

繼贏得多起著作權糾紛案后,“童話大王”鄭淵潔舉報的江蘇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權案有了新進展。11月27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單位北京欣盛建達圖書有限公司(下稱欣盛公司)和北京宏瑞建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宏瑞公司)罰金各50萬元﹔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0萬元﹔被告人李某雄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60萬元﹔漆某娟等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以下不等緩刑,並共判罰金63萬元﹔以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吳某青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6萬元。該案的順利審結,從源頭打掉了一條橫跨多省市、產銷一條龍的侵犯著作權黑色產業鏈條,有效保護了版權所有者的知識產權,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目前,該案尚在上訴期內。

制售盜版被起訴

2019年1月,鄭淵潔所屬的北京皮皮魯總動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致信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舉報欣盛公司和宏瑞公司兜售盜版《皮皮魯總動員》系列圖書。2019年2月20日,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與江蘇省“掃黃打非”辦公室在江蘇省淮安市召開案件推進會,要求迅速偵辦。該案由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公安部及最高檢四部門聯合督辦。經查明,該案涉及印刷、銷售侵權盜版圖書100余萬冊,碼洋多達9000余萬元,涉案金額1000余萬元,被侵權盜版的出版社達21家。

2020年10月20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進行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稱,欣盛公司、宏瑞公司二被告單位和王某等被告人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吳某青涉嫌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並向法院提供了証據材料。

被告單位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權罪的事實沒有異議,且認罪悔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李某雄等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權罪的事實沒有異議,且認罪悔罪,請求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吳某青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事實沒有異議,且認罪悔罪,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經營欣盛公司、宏瑞公司期間,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印刷侵權盜版圖書,並通過物流將上述圖書運至其租賃的北京倉庫和淮安倉庫儲存,后通過網絡對外銷售。通過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某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共私自印刷侵權盜版圖書59種,共計92.93萬余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欣盛、宏瑞兩公司,王某等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單位欣盛、宏瑞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漆某娟、王某星、王某福系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他們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吳某青偽造、銷售偽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已與被害人北京皮皮魯總動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根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犯罪情節及其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就該案採訪鄭淵潔,其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該案系一起權利人實名舉報,在河北印刷、北京及淮安倉儲、通過網絡平台向全國范圍非法銷售的重大少兒出版物盜版刑事案件,系‘正版與盜版混裝銷售’的新型侵犯著作權犯罪案,涉案人員眾多,”該案件承辦法官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丁然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主犯王某、李某雄、從犯漆某娟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私自印刷銷售盜版書籍,涉案金額巨大,其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

通過嚴查細審、准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法院對兩名主犯王某、李某難判處實刑並處罰金,對其他被告人判處1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執行緩刑並處罰金,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決心。

精准適用法律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的一審宣判,有力地打擊了圖書盜版犯罪。較之之前發生的類似案件,該案發現、偵破有更大的難度。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龍文懋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摻雜銷售”具有更高欺騙性。被告將正版書籍與盜版圖書摻雜銷售,具有更強隱蔽性、更加難以識別。同時,“售存分離”增加了偵破難度。電商的發展使得商品存儲與售賣分離,為偵破違法犯罪活動帶來了難度。

在上述案中,涉案盜版圖書經營店鋪位於北京市通州區,違法印刷行為實施於河北省廊坊市,盜版圖書郵寄倉庫位於江蘇省淮安市以及北京市通州區。辦案人員輾轉7省市,行程5萬余公裡,將制版、印刷、儲存、運輸、銷售各個環節的犯罪活動悉數掌握,不留死角。龍文懋表示,在犯罪認定環節,有關部門“區別對待”正版盜版銷售行為,對銷售正版圖書適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不認定為侵權和犯罪,將銷售盜版圖書認定為犯罪,做到了精准適用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法分別於第二百一十七條和第二百一十八條設立了‘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前者針對的是‘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后者針對的是‘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龍文懋表示,未經許可“復制並發行”盜版圖書的行為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而“發行”盜版圖書的行為應認定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實施了“復制並發行”行為的被告人隻有王某等人,其他被告人均僅實施了“明知並銷售”行為。因此,其他被告人應認定為觸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本報記者 侯偉)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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