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格調不高?問題出在“吃貨”上!
格調,一般指不同作家或不同作品藝術特點的綜合表現,也指人的風格或品質。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是否需要審查其“格調”的高低?擁有160余萬名活躍用戶的美食推薦平台“吃貨小分隊”,在商標方面便遇到了這一問題。
美國吃貨公司(下稱吃貨公司)曾申請注冊“吃貨小分隊CHI HUO及圖”商標遭遇他人在先近似商標且被認定具有其他不良影響而被駁回,同時其亦以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為由,針對商標授權階段遭遇的他人“吃貨小分隊”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最終,吃貨公司未能如願注冊包含“吃貨小分隊”字樣的商標,他人在先注冊的“吃貨小分隊”商標也被裁決應予無效宣告。
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吃貨公司官網宣稱,其系中國在美留學生發起成立的針對華人餐飲行業的新媒體公司,致力於為全球華人提供健康、新潮、特色的餐飲信息,目前已發展成為“北美最具影響力的美食推薦及生活方式社區”。
2018年5月,吃貨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交了第30975929號、第30985271號“吃貨小分隊CHI HUO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分別指定使用在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等商品與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等服務上。
經審查,原商標局於2019年9月作出裁定,認定兩件商標的顯著認讀漢字為“吃貨小分隊”,其中“吃貨”二字在非特定語境、特定場合下,相關公眾通常容易將其作為帶有貶損含義詞匯使用或理解,作為商標有違社會良好的風尚和習慣,對我國文化傳承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同時,第30985271號“吃貨小分隊CHI HUO及圖”商標與西安市自然人馮某某在先申請並獲准注冊的第20439097號“吃貨小分隊”商標(下稱涉案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原商標局決定對上述兩件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據了解,涉案商標由馮某某於2016年6月提交注冊申請,后經商標駁回、駁回復審及商標異議程序於2018年8月獲准注冊,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銷、廣告、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等第35類服務上。
吃貨公司不服原商標局針對其兩件“吃貨小分隊CHI HUO及圖”商標作出的駁回決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未獲支持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兩件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吃貨小分隊”,其中“吃貨”二字含有鄙視、不尊重之意,易使人產生格調不高、倡導不健康生活方式的認識,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應予以核准注冊的情形,據此駁回了吃貨公司的訴訟請求。
記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在多起案件中認定“吃貨”用作商標整體格調不高,易產生不良影響。如在2018年8月10日針對“吃貨宇宙FOODIVERSE”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作出的判決中,法院認定“吃貨”的常用含義為“好吃懶做的人”,具有較強的貶義,用作商標格調不高,可能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倡導錯誤的價值觀,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2019年9月29日針對“完美吃貨”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作出的判決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即使加入漢字“完美”,亦不會改變我國公眾對“吃貨”貶損含義的認知,將“完美吃貨”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對我國文化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2018年6月,吃貨公司針對涉案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吃貨小分隊”並非已有固定詞匯,經宣傳使用已與該公司形成固定聯系,涉案商標的注冊涉嫌惡意搶注,而且涉案商標的注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請求宣告涉案商標無效。
據悉,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向馮某某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國家知識產權局后來進行了公告送達,馮某某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如何把握法律適用標准?
2019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為馮某某將與“吃貨小分隊”文字構成完全相同的涉案商標注冊在與吃貨公司經營模式相近的替他人推銷、廣告、市場營銷、進出口代理、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服務(下稱涉案服務)上難為巧合,難以排除其存在復制他人已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故意。但是,涉案商標構成要素本身並未有違公序良俗,不易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帶來消極負面的影響,吃貨公司提交的在案証據亦不足以証明馮某某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或者非以使用為目的大量或多次搶注商標等行為。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涉案商標在涉案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他核定使用服務上予以維持。
吃貨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涉案商標中的“吃貨”二字為顯著識別部分,按照其他案件的審查標准,涉案商標同樣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中“吃貨”二字與一般價值觀及良好行為規范相抵觸,易使人產生格調不高、倡導不健康生活方式的認識,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應予無效宣告﹔吃貨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其“吃貨小分隊”商標於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涉案商標核定使用服務上在中國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涉案商標未構成以不當手段搶先注冊吃貨公司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今年5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所作裁定,並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針對一審判決結果,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其此前作出的相關判決中均已對“吃貨”是否具有不良影響作出認定的情況下,該案應作出與前案判決一致的認定,即“吃貨”具有較強的貶義,即使加入漢字“小分隊”,亦不會改變我國公眾對“吃貨”含義的認知,將“吃貨小分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對我國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應予無效宣告。據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時,應當從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本身進行考慮。“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考慮的是公共利益,在判斷是否有其他不良影響時,不能以相關公眾的標准判斷,而是應該以社會公眾的標准判斷。該案的核心問題在於‘吃貨’這個詞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趙虎表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是對商標是否有礙社會公序良俗進行價值判斷的絕對理由條款,其個案衡量空間應當受到嚴格限制,對是否有害於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進行判斷的裁量尺度不應變動不居。(本報記者 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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