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視”同名引糾紛 法院辨明是與非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對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方威視)與上海太弘威視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太弘威視)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太弘威視上訴,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即認定太弘威視使用含有文字“威視”的標識及生產、銷售、宣傳“太弘威視TAIHONGVISION及圖”標識的商品侵犯了同方威視的第1341322號“威視”及第6989335號“威視NUCTECH及圖”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太弘威視停止使用包含“威視”文字的商標,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同方威視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業內專家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案中,法院依據2014年商標法作出了令被告賠償300萬元的頂格判決,體現了當前知識產權“嚴保護”的決心。今后,我國一定會繼續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高額賠償將成為侵權訴訟案件的常態。
一審判賠300萬元
同方威視成立於1997年,源於清華大學,是一家致力於提供安檢產品和安全檢查解決方案的高科技企業,其產品和服務廣泛應用於海關、鐵路、環境安全及公共安全等領域。
太弘威視成立於2012年,經營范圍包括社會公共安全設備及器材的研發、銷售、生產加工,通信設備及相關產品的研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等。
同方威視訴稱,其系涉案商標合法的商標專用權人,自1998年開始申請並使用“威視”商標,“威視”曾被認定為北京市著名商標。經長期廣泛宣傳及使用,“威視”商標具有顯著識別性和較高知名度,“威視”品牌在安檢領域的品牌價值不斷提升。
同方威視認為,被告太弘威視在商業活動中將“威視”進行商標性使用的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同時被告在其企業名稱中擅自使用“威視”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同方威視將其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太弘威視停止使用包含“威視”文字的商標等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侵權損失等500萬元。
針對同方威視的指控,太弘威視表示,其系在第12125350號“太弘威視TAIHONGVISION及圖”商標獲准注冊后方開始正式使用該商標、享有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原告的商標與其使用的“太弘威視”文字差異明顯,二者共存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文字“威視”並非原告獨創,其他主體亦注冊含有“威視”的商標,其使用在安檢設備商品上顯著性較低,已成為安檢設備商品的代稱或通用名稱,故原告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太弘威視使用的標志的主要認讀部分完整包含了權利商標或其主要認讀部分,且未產生區別於權利商標的其他含義,兩者標志構成近似﹔太弘威視的証據不足以証明威視已成為安檢設備的通用名稱,同方威視字號在安全檢測設備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太弘威視對包含“威視”的商標和字號的使用侵犯了同方威視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太弘威視停止使用包含“威視”文字的商標,變更企業名稱,並在其官網首頁顯著位置連續6個月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同時賠償同方威視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太弘威視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稱,被訴標志與兩個權利商標未構成近似﹔涉案商標使用在“安防設備”商品上,屬於暗示性描述,“威視”已指向“安防設備”商品,顯著性較低﹔太弘威視對於被訴標志的使用並無主觀惡意﹔太弘威視的涉案行為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等。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被訴標志與涉案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太弘威視的企業成立及注冊使用被訴標志時間均晚於已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同方威視,理應知曉同方威視及其涉案商標的使用情況,其在生產經營中沒有主動避讓,主觀上難謂善意,客觀上侵犯了同方威視對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指出,太弘威視作為安防行業生產安檢設備的同業經營者,在同方威視的“同方威視”字號已在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情況下,選擇相同文字“威視”作為其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登記注冊使用,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字號市場聲譽的意圖,因此太弘威視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同時指出,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商標及同方威視曾獲榮譽証書、太弘威視在廣告宣傳中對被訴標志及其含有“威視”商號的使用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並無不當。
綜上,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太弘威視代理人、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文濤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案系兩個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應由行政程序先行解決,太弘威視已就其商標被無效宣告的行政訴訟再審裁定提起了抗訴﹔被訴商標屬於圖文組合商標,其顯著認讀部分是‘太弘’,而不是‘威視’,被訴商標與權利商標不構成近似﹔大量安防企業都使用‘XX威視’作為商標或企業字號,降低了‘威視’的顯著性。此外,太弘威視與同方威視多次在同一招標採購中參與投標,因此被訴商標與權利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
“兩審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公正的,法院認定太弘威視使用的標志完整包含了同方威視的商標,兩者構成近似﹔同方威視公司及品牌在安全檢測設備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太弘威視的商標和字號使用行為侵犯了同方威視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品牌是企業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不法經營者採用‘搭便車’‘傍名牌’等違法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法院對該案的判決有效地維護了權利人的品牌形象和合法權益,打擊了商標侵權行為,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有助於優化營商環境,同時也在更高的層面發揮了裁判引領作用。”同方威視知識產權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同方威視上述負責人向本報記者介紹,該公司高度重視商標品牌建設及保護,持續開展商標監測,通過法律手段和措施保護商標專用權,積極維護“威視”品牌在X光安檢領域的知名度及合法權益。在上述民事案件起訴之前,2016年底,同方威視針對“太弘威視”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裁定對“太弘威視”商標在“非醫用X光產生裝置和設備、報警器、距離記錄儀、電子防盜裝置”等商品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該案經過一審、二審行政訴訟維持原商評委無效裁定,后太弘威視提起再審程序,最終北京高院裁定駁回太弘威視的再審請求。
嚴保護已成常態
“該案兩審法院判決太弘威視構成商標侵權的理由是被控標志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使用、被告在和原告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被告的商標使用行為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值得一提的是,被告曾經有過有效的注冊商標,不過該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使用行為難謂正當和善意,其商標曾為有效注冊商標的事實不影響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成立。而法院判決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法律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除了原告需要証明其企業名稱有一定影響之外,同樣採用的是混淆可能性的判斷標准。”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授王太平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分析指出。
該案中,法院根據2014年商標法作出300萬元頂格判賠。對此,王太平表示,這體現了法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態度。根據2019年發布的《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嚴保護”是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首要內容,頂格賠償顯然是“嚴保護”的要求之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基於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等背景確定的,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一定會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高額賠償將是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的常態。”
在王太平看來,該案判決警示企業從事經營時應該注意避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他建議企業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練好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的內功﹔在產品或服務上市之前要進行必要的商標沖突檢索,在推出新產品時,從研發開始就應該同步進行必要的專利分析檢索,不僅要預先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更要用知識產權保護好自己的利益。(本報記者 孫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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