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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燈”未能化解“不良影響”之困

2020年10月27日09:3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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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鬼吹燈”未能化解“不良影響”之困

  2005年底,張牧野開始創作《鬼吹燈》系列小說,在網上連載后迅速走紅,目前根據該小說改編的影視作品已有10余部之多。而張牧野投資設立的上海小島文藝創作工作室(下稱小島工作室)欲將“鬼吹燈”三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在海報雜志(期刊)等商品及劇本編寫、書籍出版等服務上,卻因為被認定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而受阻,由此引發了一場商標注冊糾紛。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小島工作室的上訴請求,認定“鬼吹燈”三字具有宣揚封建迷信的含義,整體格調不高,對我國社會主流文化價值會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屬於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的標志。

  注冊申請接連被駁

  記者了解到,張牧野於2005年12月開始以“天下霸唱”為筆名創作《鬼吹燈》系列小說並在天涯論壇上發表,后轉在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玄霆公司)旗下的起點中文網連載。2007年1月,張牧野與玄霆公司簽訂《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等協議,約定將相關作品中除法律規定屬於作者權利以外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玄霆公司。

  2015年1月,張牧野獨資設立了小島工作室,主要經營影視文化藝術活動交流與策劃、美術設計、動漫設計、文學創作、影視文化領域內的技術開發等項目。2018年10月,小島工作室提交了第34182677號、第34173242號“鬼吹燈”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分別指定使用在印刷品、海報、雜志(期刊)、文具、繪畫材料等第16類商品與組織表演(演出)、戲劇制作、電視文娛節目、劇本編寫、電影膠片的分配(發行)、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書籍出版等第41類服務上。

  中國商標網顯示,目前共有40余件包含“鬼吹燈”字樣的商標信息,申請人涵蓋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香港等地的多家企業,包括“鬼吹燈”“鬼吹燈古墓探秘”“鬼吹燈之尋龍訣”“鬼吹燈之摸金校尉”等商標,除了涉案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服務外還涉及電子出版物(可下載)、計算機游戲軟件、玩具、電視播放、知識產權許可、多媒體產品的設計和開發等類別,其中玄霆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分別於2007年9月和今年8月累計提交了13件包含“鬼吹燈”字樣的商標注冊申請,但上述申請均被駁回。

  針對涉案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經審查認為,“鬼吹燈”具有明顯的封建迷信色彩,將其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與服務上,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據此決定駁回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

  小島工作室不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決定,在申請復審但未獲得支持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據了解,小島工作室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了起點中文網上《鬼吹燈》相關作品信息等証據材料,主張涉案商標“鬼吹燈”本身沒有明顯的封建迷信色彩,將其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與服務上不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小島工作室投資人張牧野為《鬼吹燈》系列小說作者,該系列小說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隨著《鬼吹燈》系列小說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斷攀升,“鬼吹燈”標識也具有了區分於小說名稱的顯著性,具備了區分商品與服務來源的功能。

  判斷標准引發關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由文字“鬼吹燈”構成,屬於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詞匯,將其使用在指定商品與服務上,易使人產生與封建迷信有關的聯想,從而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無法經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准注冊。據此,法院於今年1月一審判決駁回了小島工作室的訴訟請求。

  小島工作室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為“鬼吹燈”,該文字具有宣揚封建迷信的含義,整體格調不高,對我國社會主流文化價值會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小島工作室關於“鬼吹燈”標志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的上訴理由,並不能消除涉案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事實。據此,法院終審駁回小島工作室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審查判斷一件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湯學麗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屬於絕對禁止條款,違反該規定的標志禁止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即使標志經過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較強顯著性,亦不能消除其作為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事實。在判斷一件標志是否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時,除了應當考慮商標作為廣義商業標識的經濟功能外,其對於政治、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影響亦不能忽視,商標所承載的多重功能決定了在判斷一件標志能否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及使用時,應當進行多方面的考量,認定的標准應當以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和能力為限。(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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