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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創新 嚴保護 助力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曹新明
2020年10月27日09:2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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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促創新 嚴保護 助力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開欄的話: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專利法的決定,新修改的專利法將於2021年6月1日正式實施。此次修法對於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創新主體對專利保護的信心,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具有重要意義。本報特開辟專欄——“專利法修改專家談”,邀請知識產權專家解讀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為更好地開展知識產權工作、助力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建言獻策。

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專利法的決定,新修改的專利法將於2021年6月1日正式實施。

筆者認為,此次專利法修改堅持激勵創新、嚴格保護等原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專利制度,提升專利保護水平,助力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南考察時指出,創新是企業經營最重要的品質。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時指出,必須堅持創新是第一動力,在全球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中贏得主動權。為了激勵創新,此次專利法修正案增加了多個條款。一是增加了“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該條款的立法宗旨是採用多種激勵方式,激發創新主體創新熱情。

二是增加了“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該條款較好地厘清了專利法與民法典的調整范圍與對接關系。我國現行專利法隻規定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構成對專利權侵犯”,即規定了侵犯專利權的抽象定義,並沒有關於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侵犯的規定。因此,當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但沒有構成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時,沒有法律規定如何規范專利權人的濫用行為,因此,沒有辦法直接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追究專利權人的侵權責任。有了該條規定,如果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或者根據反壟斷法規定追究其壟斷責任,或者根據專利法規定追究其侵權責任,再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處理。該條款之宗旨在於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權阻礙他人進行科技創新,以致違背專利法激勵創新之制度設計的初衷。

三是增加了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相較於其他政策措施,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將藥品專利權人所享受的特殊保護固定下來,它能夠有效地促進制藥領域的技術創新,有助於投資人有效應對新藥研發和生產中存在的風險,對投資人的利益保護更為穩妥,更有利於促進制藥行業加大研發投入。

我國知識產權維權一直存在“舉証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其明確規定,力爭到2022年,侵權易發多發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權利人維權“舉証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的局面明顯改觀。

此次專利法修改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到了500萬元,增加了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利於解決“賠償低”的問題。同時,為解決專利案件的“舉証難”問題,進一步完善了証據規則,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証,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從而減輕權利人的舉証負擔。

筆者認為,上述相關條款旨在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顯著提高違法成本,體現加大專利保護力度、鼓勵創新的導向。

為促進專利轉化運用,專利法修正案增加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筆者認為,由於專利開放許可具有開放性、共享性、公平性、自願性的特點,因此,該項制度有助於減少專利轉化運用障礙,降低交易成本,讓專利需求方以更便捷的方式獲得專利許可,使之成為鼓勵專利轉化運用的重大舉措,同時也是促進專利轉移轉化的制度創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 曹新明)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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