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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商標究竟屬於誰?

2020年10月26日09:0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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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無人機生產商大疆創新科技公司與手機生產商大疆實業公司法庭對峙!“大疆”究竟屬於誰?

  提起“大疆”,也許許多讀者都不會感到陌生。而許多讀者可能不知道的是,近年來,公司名稱中均包含“大疆”的兩家公司之間圍繞著“大疆”二字展開了較量。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審結了一起深圳市大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大疆實業公司)等與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疆創新科技公司)之間因“大疆”商標而引發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大疆”商標引糾紛

  公開資料顯示,大疆創新科技公司成立於2006年,是一家無人飛行器控制系統及無人機解決方案研發和生產商,致力於為無人機工業、行業用戶以及專業航拍應用提供智能飛控產品和解決方案。而大疆實業公司成立於2015年,經營范圍包括投資興辦實業、電子產品等。

  2012年11月22日,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申請注冊了第11784570號“大疆”商標(下稱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2類“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工具﹔遙控運載工具(非玩具)﹔空中運載工具﹔水陸兩用飛機﹔飛機﹔飛艇﹔飛船﹔水上飛機﹔航空器﹔航空裝置、機器和設備”等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

  大疆創新科技公司認為,大疆實業公司在其手機產品包括“INNI大疆X7全網通4G智能手機”“inniLT2大疆手機”等的生產、銷售及宣傳推廣中使用“大疆”標志的行為侵害了大疆創新科技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標專用權,且大疆實業公司使用“大疆”作為其企業名稱並加以宣傳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將大疆實業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下稱一審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大疆實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大疆”字號的企業名稱,停止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0萬元。

  針對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起訴,大疆實業公司在一審中指出,2016年2月2日,大疆實業公司申請注冊了第19066208號“inni”商標,並於2017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導航儀器、可視電話、移動電話、手機”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6年3月22日,大疆實業公司申請注冊了第19378694號“大愛無疆”商標,並於2017年7月7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電話機套、移動電話”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大疆創新科技公司提交的相關証據顯示,涉案商標經過長期的宣傳和使用,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較高知名度,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在本案中構成在第12類“航空器”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大疆實業公司生產、銷售帶有“大疆”標志的手機、在其宣傳視頻、微信公眾號中標注“InnI大疆”字樣的行為,侵犯了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大疆實業公司主張其在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注了其自有商標“inni”,並不能當然否定其在該商品上對他人的馳名商標的使用行為,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大疆創新科技公司具有某種聯系,從而弱化涉案商標與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唯一對應關系。

  而關於大疆實業公司提出的關於其與大疆創新科技公司已於2016年就其使用“大疆”字樣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宣傳的行為達成了行政調解的抗辯,一審法院認為,大疆創新科技公司針對大疆實業公司侵犯“大疆”商標權糾紛向深圳市市場稽查局網絡交易稽查處提交的行政調解申請書可知,大疆創新科技公司提起該行政調解申請書依據的權利基礎系其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的“大疆”商標,而非本案涉案商標。而且,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中明確,大疆創新科技公司就2016年6月14日前發生的“大疆”商標侵權事宜不再追究大疆實業公司的責任,而本案中大疆創新科技公司則是於2017年3月1日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並進行公証,並未處於調解協議約定的時間范圍內,故大疆實業公司的上述抗辯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關於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在大疆實業公司成立之前,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大疆”無人機產品已經具有龐大的用戶量,在相關市場中佔據了較大份額,“大疆”作為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企業名稱在航空器領域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知名度,涉案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大疆實業公司主要經營的電子產品、手機等,與大疆創新科技公司據以知名的“航空器”產品具有較大的關聯性,且“大疆”一詞為臆造詞匯,顯著性較強,二者又同處於深圳,大疆實業公司理應知曉大疆創新科技公司在先的知名企業名稱並進行合理避讓。而大疆實業公司不僅將“大疆”作為其企業名稱使用,且在生產、銷售和宣傳中將被訴侵權產品簡稱為“大疆”手機,使相關公眾誤以為二者存在一定關聯關系,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基於上述理由,一審法院判決大疆實業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大疆實業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生產、銷售、宣傳行為中使用“大疆”字樣﹔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大疆實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大疆”字樣的企業名稱﹔消除影響並向大疆創新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61萬余元。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作出后,大疆實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其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包括:第一,大疆實業公司的手機商品上的“大疆”標志源自“大愛無疆”,“大疆”並非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獨創,在大疆實業公司使用“大疆”作為企業名稱之前,涉案商標在“航空器”商品上的使用未達到馳名程度,本案亦無認定涉案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必要性,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第二,“大疆”是大疆實業公司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在產品的宣傳使用中沒有作為商標使用,不構成侵害大疆創新科技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雙方之前已就大疆實業公司使用“大疆inni”手機進行宣傳的行為達成了調解協議,大疆創新科技公司在協議中明確認可大疆實業公司的手機生產、銷售行為及企業名稱使用不構成侵權﹔第三,一審判決判令大疆實業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缺乏法律依據,判令其賠償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缺乏事實依據。

  針對大疆實業公司的上訴,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辦案中,大疆創新科技公司主張涉案商標在第12類“航空器”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而大疆實業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手機”屬於第9類,二者不屬於類似商品,大疆創新科技公司以大疆實業公司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13條第3款為由,請求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並給予跨類保護,符合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應予審查認定。涉案商標達到了馳名的程度,在本案中應當認定構成馳名商標。

  北京高院還認為,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在銷售票據等中均標注有“大疆X7”字樣,且大疆實業公司在其宣傳視頻、微信公眾號、網上銷售頁面的商品名稱中標注有“InnI大疆”字樣,上述標志使用行為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根據我國相關公眾的認讀習慣,“大疆”是上述標志的顯著識別部分,其與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涉案商標相同,已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復制、摹仿。被訴侵權產品“手機”與涉案商標賴以馳名的“航空器”商品雖然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但二者均系民用科技產品,在日常使用過程中存在密切關聯。大疆實業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大疆”標志的行為,削弱了涉案商標與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唯一對應聯系,弱化了該馳名商標告知消費者特定商品來源的能力,從而減弱了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並不正當利用了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侵犯了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北京高院指出,大疆實業公司將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文字“大疆”作為其企業名稱中識別不同市場主體核心標志的字號進行登記,並在商業活動中予以使用,具有攀附大疆創新科技公司商業信譽及涉案商標商譽的意圖,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大疆實業公司與大疆創新科技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大疆實業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市場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而就大疆創新科技公司曾依據其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的“大疆”商標向深圳市市場稽查局網絡交易稽查處提出行政調解申請的問題,北京高院指出,其與涉案商標並不相同,不能排除大疆創新科技公司依據本案涉案商標再次提出權利主張。

  綜上,北京高院認為大疆實業公司的上訴請求及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記者 呂可珂)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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