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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故意侵權 喚醒“沉睡”專利——專利法修改看點掃描

2020年10月19日20:03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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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完成了對專利法的修改。這是我國對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在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完善專利授權制度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將為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提高侵權成本 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多年來,我國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但專利權保護效果與專利權人的期待仍有差距,專利維權存在舉証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

對此,本次專利法修改新增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即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1到5倍內確定賠償數額。與此同時,提高了法定賠償額,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至500萬元、下限提高至3萬元。

“這顯示了我國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態度和決心,提高侵權成本,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表示。

為解決專利案件的舉証難問題,本次專利法修改進一步完善了証據規則,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証,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從而減輕權利人的舉証負擔。

此外,本次專利法修改還完善了行政保護相關制度、新增了誠信原則等內容,以進一步提升專利保護效果和效率。

促進轉化運用 喚醒“沉睡”專利

“目前,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專利申請授權后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轉化和運用,還處於‘沉睡’階段。促進專利轉化和運用,可以充分發揮專利無形資產的作用,實現專利的市場價值,並為實體經濟創新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

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專利轉化效率,本次專利法修改新增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規定了開放許可聲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許可人獲得開放許可的程序和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爭議解決路徑,以期通過政府公共服務解決專利技術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

“開放許可制度是促進專利轉化實施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於鼓勵專利權人向社會開放專利權,促進供需對接和專利實施,真正實現專利價值。”宋建華表示。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呼聲,本次專利法修改還特別強調,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以鼓勵專利權人自願實行開放許可,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

修改后的專利法還新增了單位依法處置職務發明相關權利、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的相關規定,進一步鼓勵發明創造的產生及其推廣應用﹔明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職責,規定其提供專利基礎數據,並明確地方專利行政部門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的職責。

激發醫藥產業創新活力 更好守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

專利法修改新增了關於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規定,即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5年,新藥批准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14年。

“藥品是特殊的產品,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息息相關,需要確保其可及性。同時又因藥品研發投入巨大,特別需要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隻有藥品領域持續創新,我們才能不斷獲得新的安全有效藥品,戰勝疾病。”宋建華表示。

與此同時,專利法修改新增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以在相關藥品上市前,盡早解決潛在的專利糾紛。

“為相關當事人提供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途徑,可以更好地平衡專利權人、仿制藥企業和社會公眾利益,提高藥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需要說明的是,即使未在法定期限內通過這一機制解決糾紛,仍可以另行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宋建華表示。(記者 張泉)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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