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未到糾紛已來!京東VS阿裡“雙十一”商標大戰風波再起
自2009年起,每年的雙11已經成為全民“買買買”的購物狂歡節,而作為電商領域的競爭對手,近年來,北京京東三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與阿裡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阿裡巴巴公司)之間圍繞“雙十一”的糾紛也時有發生,甚至被業界稱為京東公司與阿裡巴巴公司之間的“雙十一”商標大戰。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原告京東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為阿裡巴巴公司的針對“雙十一”商標的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
今年,雙11未到“雙十一”糾紛已來……
據了解,阿裡巴巴公司於2011年11月1日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第10136470號“雙十一”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詳情見下圖)。記者登錄中國商標網進行查詢了解到,該商標是阿裡巴巴最早提交的“雙十一”商標之一。
京東公司認為,阿裡巴巴公司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間內(下稱指定期間),未對訴爭商標進行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故針對訴爭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連續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阿裡巴巴公司提交的証據足以証明其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決定對其予以維持。
京東公司對該決定不服,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復審審查認為,阿裡巴巴公司提交的証據可以証明在指定期間內,其通過設置活動規則、官方微博的宣傳,以及其他媒體對雙十一相關晚會及成交額的報道等,對訴爭商標進行了一定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可以通過前述方式知曉阿裡巴巴公司的購物促銷活動,並通過其與相關品牌的合作、宣傳,對商品產生購買欲望,最終進行購物,訴爭商標起到了為品牌合作方進行廣告宣傳、替其產品進行推銷的作用,故可以認定阿裡巴巴公司就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內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真實的商業使用,在前述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至於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務,阿裡巴巴公司提交的証據並未體現訴爭商標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消費者建議機構)﹔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計算機數據庫信息分類﹔會計﹔尋找贊助”服務上的使用,故訴爭商標在前述服務上的注冊應予撤銷。
京東公司對該決定不服,於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近年, 京東VS阿裡的“雙十一”商標大戰……
據報道,2014年“雙11”前夕,阿裡巴巴集團旗下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發出一封通知函,稱其為“雙十一”商標的權利人,其他任何企業或個人的相關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為此阿裡巴巴方面將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此言一出,隨即引發了一場關於“雙十一”的商標爭論。
而就在去年11月,“雙11”購物狂歡節剛剛結束,一場涉及“雙十一”的商標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京東公司因不服關於第15566477號、第15566498號、第15566606號“雙11.雙11及圖”商標,第13543909號“京東雙十一”商標,第15566750號“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商標的商標無效裁定,訴至法院,阿裡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場被業界稱為“京東VS阿裡”的商標大戰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涉案各方圍繞“雙十一”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以及是否會構成近似引起混淆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記者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以“雙十一商標”作為關鍵詞檢索出9份與其相關的判決書,這9份判決書均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其中5份即是前述5件涉案商標案件的判決書。其余4份判決書的涉案商標分別為京東公司申請注冊的第15566703號、第15566741號“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商標,第13543953號、第13543941號“京東雙十一”商標。
而記者登錄中國商標網,查詢結果顯示,自2011年11月1日起,阿裡巴巴公司共提交了87件含“雙十一”字樣的商標,包括“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雙十一網購狂歡節”“雙十一狂歡夜”“雙十一全球狂歡節”“雙十一購物狂歡節”“雙十一狂歡季”“雙十一購物狂歡季”等。而京東公司也提交了大量與“雙十一”或“雙11”有關的商標申請,其中僅就“京東雙十一”商標就提交了29件申請。
此次京東公司就阿裡巴巴公司於2011年11月1日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的第10136470號“雙十一”商標發起的“撤三”進攻,對於雙方來說,可以說是相當關鍵的一戰,畢竟該商標是阿裡巴巴公司最早提交的、最重要的“雙十一”商標之一,本報將持續關注案件后續進展。(本報記者 呂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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