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額高達37.53億元的“紅牛”商標案二審開庭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紅牛飲料公司)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天絲醫藥公司)間的“紅牛”商標權屬糾紛案。
庭審中,紅牛飲料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對既定事實沒有進行審查,多項基本事實認定不清,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天絲醫藥公司則辯稱,一審法院相關判決符合法律程序,天絲醫藥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持有清晰、獨立、完整的所有權。天絲醫藥公司等各方股東在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95年合資合同”中有關條款的含義是指天絲醫藥公司作為商標所有權人向紅牛飲料公司提供商標使用許可,絕非轉讓紅牛商標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未當庭對本案作出宣判。
據了解,上述“95年合資合同”是指1995年11月10日,天絲醫藥公司與中國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及紅牛維他命飲料(泰國)有限公司(下稱紅牛泰國公司)簽訂了《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合同》,約定共同投資設立紅牛飲料公司,其中約定天絲醫藥公司“提供紅牛飲料公司的產品配方、工藝技術、商標和后續改進技術”及“紅牛飲料公司的產品的商標是紅牛飲料公司資產的一部分”。
2018年,紅牛飲料公司將天絲醫藥公司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顯示,紅牛飲料公司請求法院確認“紅牛”系列商標所有權為其單獨享有,若不能對此予以確認,則確認由紅牛飲料公司和天絲醫藥公司共同所有,並判令天絲醫藥公司向其支付廣告宣傳費用37.53億元﹔天絲醫藥公司則主張紅牛飲料公司提起該案訴訟屬於濫用訴權和惡意訴訟,其訴訟目的在於企圖通過訴訟不正當掠奪屬於天絲醫藥公司所有的“紅牛”系列商標所有權,同時人為制造訴訟,刻意阻礙其他法院正在審理的相關商標侵權案件,以便通過繼續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獲取巨額不法利益。
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紅牛飲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紅牛飲料公司發聲明表示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回避了‘紅牛’系列商標案的核心訴求,即確認本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合法權益,有權使用‘紅牛’系列商標並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權益,而非確認本公司為登記注冊的商標所有權人。”紅牛飲料公司認為一審判決未能體現公平原則,公司堅決不予認可,並對此提起上訴,以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隨后,紅牛飲料公司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本報將繼續關注案情最新進展。(呂可珂 高雲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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