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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關鍵詞惹糾紛 法院辨明是與非

2020年10月10日09:0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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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搜索關鍵詞惹糾紛,法院辨明是與非

用搜索引擎檢索某公司時,出現的卻是其他公司的信息,相信不少人曾遇到過這類事情。殊不知,這種操作多由當事人通過設置搜索關鍵詞完成,而且此舉涉嫌構成對他人的不正當競爭。

佛山市國方識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國方公司)是專業的商標檢索公司,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使用搜索引擎檢索“國方商標”“國方商標軟件”“國方商標查詢軟件”等關鍵詞后,得到了“國方商標查詢軟件—匯桔網”“國方商標查詢工具—匯桔網”的網頁鏈接標題、鏈接描述內容等信息,國方公司認為,自己的公司信息被他人用來設置成搜索關鍵詞,對方的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於是,國方公司將匯桔網的運營方廣州博鰲縱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博鰲公司)及某搜索引擎服務商起訴至法院。一審判決博鰲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並賠償國方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后,博鰲公司不服,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博鰲公司的上訴。

近年來,推廣鏈接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營銷渠道,給商家的產品推廣及品牌宣傳帶來諸多便利,但也由此導致了大量利用關鍵詞服務搭他人品牌便車引起糾紛的案件,對此類行為的法律定性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關鍵。該案中,一審和二審法院對其進行了詳細說理,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啟示作用。

兩家公司對簿法庭

國方公司成立於2003年11月6日,其主要經營范圍為商標代理、策劃、咨詢服務等,經許可,國方公司獲得第20209898號“國方”等多件注冊商標的獨佔使用權。博鰲公司則於2013年7月30日登記成立,主要經營范圍為網絡技術的研究、開發、信息技術咨詢等,是匯桔網的主辦單位。

國方公司在發現博鰲公司涉嫌侵權的行為后,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博鰲公司及某搜索引擎服務商起訴至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下稱黃埔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博鰲公司停止使用“國方商標”“國方商標軟件”等帶有國方字樣關鍵詞進行商業宣傳與推廣,某搜索引擎服務商立即停止為博鰲公司的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競價排名和搜索指引服務﹔二公司立即停止涉嫌侵犯第20209898號“國方”等多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2.7萬元。

黃埔法院經審理認為,博鰲公司的相關行為足以引人誤認為國方公司與匯桔網存在特定聯系,割裂了客戶和國方公司的聯系,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某搜索引擎服務商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與國方公司不存在業務競爭關系,且沒有証據証明其與博鰲公司共同侵權。

據此,黃埔法院一審判決博鰲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國方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

二審駁回上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博鰲公司不服,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博鰲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博鰲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關系屬於事實上的認定錯誤。首先,博鰲公司作為匯桔網的經營者的主辦單位,在對匯桔網站后台的設置及對外推廣上是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以及網絡提供方的規則進行設置和推廣的,作為一審被告的某搜索引擎服務商也証實了這一點,因此博鰲公司作為網絡使用方是無法主動導致涉案網頁進行關聯,也無法預見涉案網頁關聯情況的出現,所以上述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並不是博鰲公司導致的。其次,對於導致涉案網頁關聯的真正原因,博鰲公司在一審期間已經提交了網絡提供方即某搜索引擎服務商的相關關聯規則、權重規則、排名規則等証據材料,該組証據可以充分証明涉案網頁關聯的真正原因。另外,在關聯網頁的網址后綴中已經明顯提示該網頁的性質為快照及該鏈接為非商務推廣鏈接,僅為方便用戶搜索的快照服務。同時某搜索引擎服務商在原審階段也証實了博鰲公司並沒有與其簽訂含“國方”字樣的關鍵詞推廣協議,因此,涉案網頁的關聯以及頁面的排位博鰲公司是無法控制的。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結合在案証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駁回了博鰲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

詳解具體法律問題

將他人商業標識或者企業名稱設置為關鍵詞的行為顯然具有不正當性,但對該行為的定性問題,業界通常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構成商標侵權,另一種則認為應屬於不正當競爭。而在該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博鰲公司的涉案行為未構成商標侵權,而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二審法院予以維持,當事人也未提出異議。那麼,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對此,黃埔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搜索的關鍵詞中雖然使用了“國方”二字,但是僅是將該關鍵詞與匯桔網相關聯,且匯桔網的網站中也沒有關於“國方”商標的字樣和相關內容,故該行為應不構成商標使用,博鰲公司和某搜索引擎服務商的行為並未構成商標侵權。

對於一審認定博鰲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二審主審法官譚衛東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首先,經多年經營,國方公司在行業內積累了一定的商譽和知名度,其商標軟件產品具有一定范圍的相關受眾,其合法權益應依法受保護。博鰲公司與國方公司在部分業務范圍內存在競爭關系。其次,在案証據表明,博鰲公司在“匯桔網”網頁源代碼中主動添加了帶有“國方”二字的內容,博鰲公司辯稱與國方公司有關的關鍵詞與匯桔網關聯的原因與其無關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再次,使用“國方商標查詢”等關鍵字進行搜索的行為人很可能是國方公司的目標客戶或潛在客戶,博鰲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在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國方商標查詢”等作為搜索關鍵詞通過搜索進行鏈接推廣,顯然具有不當利用國方公司商譽,攫取其客戶資源,以獲取不正當競爭利益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會增加博鰲公司“匯桔網”網站的點擊量,也有可能影響到客戶的選擇,給博鰲公司帶來潛在的商業交易機會。因此,博鰲公司利用此類后台設置的關鍵詞搜索模式進行鏈接推送,容易造成搜索行為人對產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顯然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徐曉霞)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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