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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同行“如期而遇” 侵權者被判改名

2020年09月27日09:0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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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兩同行“如期而遇” 侵權者被判改名

兩家同行的企業名稱中均包含“如期而遇”四字,雙方在市場上不期而遇后,一方主張對方突出使用字號侵犯了其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另一方認為系對自身字號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雙方由此展開一場激烈的紛爭。

近日,這場糾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日前公開的判決顯示,北京如期而遇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在店內裝潢、菜單等處突出使用“如期而遇”字樣,被認定侵犯了深圳市如期而遇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對第24457714號“如期而遇”商標(下稱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需變更登記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如期而遇”相同或近似的字樣,並賠償深圳如期而遇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1.604萬元。

異地同行不期而遇

2015年1月6日,深圳如期而遇公司登記注冊成立。2017年3月12日,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分別與北京眾和博雅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眾和博雅公司)及后者的法定代表人簽訂合作協議,許可二者使用“如期而遇”品牌,並分別在北京與南京合作設立“如期而遇茶空間·酒窖”。上述合作達成后不久,深圳如期而遇公司於2017年6月2日提交了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2018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咖啡館、流動飲食供應、茶館、飯店、餐廳等第43類服務上。

在涉案商標注冊公告發布后的第10天即2018年6月6日,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登記注冊成立,經營面向上班族及住戶群體的“如期而遇精品小廚”餐廳,其店面裝潢、菜單、訂餐卡等處均使用了“如期而遇”文字。

深圳如期而遇公司認為,其於2017年開始便在大眾點評平台上使用涉案商標,經過該公司與北京眾和博雅公司的努力經營,使“如期而遇茶空間·酒窖”成為眾多藝人光顧的場所和綜藝節目的拍攝場地,“如期而遇”品牌在北京地區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在涉案商標獲准注冊僅10天后便登記注冊“如期而遇”字號,並在店面裝潢等處使用“如期而遇”字樣,使相關公眾混淆二者之間的關系,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2019年10月23日,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將北京如期而遇公司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停止侵犯其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5.604萬元。

北京如期而遇公司辯稱,涉案商標注冊日期與該公司注冊成立日期僅相隔10天,其在字號中使用“如期而遇”字樣並無惡意,沒有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而且涉案商標在字體上具有藝術設計風格,與該公司的字號並不相似,深圳如期而遇公司方面設立的“如期而遇茶空間·酒窖”與其“如期而遇精品小廚”餐廳在裝修風格、消費者定位等方面亦存在較大差異,其並未侵犯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孰是孰非得以厘清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將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在先使用及注冊的商標“如期而遇”登記為企業字號,並突出使用在其經營的店面內,二者文字完全相同,且雙方均將上述標識使用於餐飲服務中,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針對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的抗辯理由,法院認為涉案商標“如期而遇”本身屬於臆造詞,具有較強的識別性和顯著性,在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使用的企業名稱及相關門店標識與涉案商標文字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主張因字體不同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深圳如期而遇公司方面設立的“如期而遇茶空間·酒窖”與其“如期而遇精品小廚”餐廳在裝修風格、消費者定位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的主張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同時,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作為同行業公司,在選擇企業字號時應當對在先使用特別是已經被注冊為商標且有一定知名度的他人企業字號進行合理避讓,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且存在突出使用其字號的行為,主觀上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的企業字號與深圳如期而遇公司的涉案商標完全相同,且兩家公司均系從事餐飲服務,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即使規范使用企業名稱亦會對深圳如期而遇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故其應停止使用“如期而遇”字號。

關於該案賠償損失的數額,法院認為鑒於深圳如期而遇公司請求適用法定賠償方式,而且並無証據証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或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因侵權所獲的利益,故適用法定賠償方式即根據涉案商標知名度、涉案行為持續時間、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主觀程度一般、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經營規模等因素予以酌定。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使用“如期而遇”字號並變更登記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如期而遇”相同或近似的字樣,賠償深圳市如期而遇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5.604萬元。

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稱,其對“如期而遇”的使用並非突出使用,深圳如期而遇公司亦無証據証明其使用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故其在企業字號中使用“如期而遇”並未侵犯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即使構成侵權,一審判決所確定的賠償數額和合理費用亦過高。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所謂突出使用,不僅包括通過對字體粗細大小、字體字形等的調整來刻意突出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還包括雖然在視覺效果上未刻意突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但使用方式起到了指示服務來源的作用,並使相關公眾在判斷服務提供者時產生混淆、誤認,此類使用也應當屬於突出使用。”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表示,因企業名稱不正當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無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均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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