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華聯”鬧糾紛 法院辨明是與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對中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原秦皇島茂業控股有限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下稱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與秦皇島市金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金華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作出再審判決,認定金華公司在經營中使用“華聯”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金華公司賠償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撤銷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河北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
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具有典型意義。對於企業而言,盡管企業名稱權受到法律保護,但這種對企業名稱的保護受到行政區劃和行業的限制,保護強度顯然弱於商標權。相關企業應盡早對特定標識進行注冊商標保護,保障自身權益。
商場同名引發糾紛
據了解,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是一家大型綜合性商場,成立於2015年,經營范圍包括首飾、工藝品等,經營地點位於秦皇島市海港區文化路138號(201室除外)即原秦皇島華聯商廈內。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前身華聯商廈自1989年成立以來歷經改制、收購等多次體制變更,但華聯商廈的名稱及標識始終未發生改變,其經營地點也未發生變動。且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至今在其商場樓上使用華聯商廈及圓圈內大寫英文HL及帶兩條水紋的企業標識。
金華公司經天津華聯商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授權,享有繁體“華聯及圖”即第779258號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該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商業行情管理、商業信息代理等。
2015年6月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將自營的黃金專櫃由201室遷至一樓后,金華公司入駐該室經營金店。2015年6月20日金華公司金店在201室開業,因金華公司在廣告宣傳、門店店招、門店內部裝飾、銷售票據、網絡媒體等處使用“華聯金店”“華聯黃金”“華聯珠寶”及“華聯”等文字招攬顧客,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認為金華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其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於2016年向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秦皇島中院)提起訴訟。秦皇島中院一審判決支持了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並執行完畢。
事后,金華公司將違法使用的“華聯金店”中的“華聯”及圖標拆除,變更為繁體“華聯及圖”,繼續在廣告宣傳、門店店招、門店內部裝飾等處使用。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認為金華公司的上述行為是攀附其“華聯”企業名稱,未經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許可擅自使用其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此,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訴至秦皇島中院,請求法院判令金華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更改企業名稱並公開道歉。
金華公司辯稱,其經案外人天津華聯商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即商標權人授權享有第779258號和第14447252號注冊商標繁體“華聯及圖”的使用權,並不構成侵權。
法院終審改判侵權
秦皇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前身華聯商廈(華聯商場)為大型綜合性商場,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成立以來企業名稱歷經多次變更(企業住所地至今未變動),變更后的企業名稱始終將“華聯”作為公司或分公司字號使用。“華聯”字號作為商業企業在本地時間久遠、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較好的市場信譽度,被相關公眾所知悉和信賴。因此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的“華聯”應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根據金華公司提交的商標注冊証等材料,一審法院認為金華公司享有第779258號商標的使用權,但不能証明其享有第14447252號注冊商標使用權。
金華公司將該商標使用在超市零售業,超出了第779258號商標的第35類核定服務項目,屬於使用注冊商標不當。金華公司將繁體“華聯及圖標”用在珠寶、首飾銷售上,屬於跨類別使用注冊商標,為不正當使用注冊商標。金華公司在其廣告和門店店招上將繁體“華聯”與圖標分離並將繁體“華聯”二字明顯增大與金店二字平齊使用,屬於突出使用組合商標的部分標識且突出部分為繁體“華聯”,也構成對第779258號注冊商標的不規范使用。金華公司未經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同意擅自使用繁體“華聯”二字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企業名稱的故意,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金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修改企業名稱,賠償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與金華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訴。
河北高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金華公司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在該案中,華聯商廈在相關消費者中所積累的知名度顯然並非源於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的企業名稱中的“華聯”,即該知名度並非源於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的企業名稱。在此情況下,即使金華公司存在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所訴行為,該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經審理認為,經過多年的經營,“華聯”字號作為商業企業在本地時間久遠、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較好的市場信譽度,被相關公眾所知悉和信賴,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搬出201室后,金華公司繼續在該室經營金店,在廣告宣傳、門店店招、門店內部裝飾等處使用華聯相關標識客觀上更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以為兩者之間具有某種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最高院據此判令維持一審判決中判令金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部分,撤銷其他判決。
提早注冊規避風險
針對該案判決,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案歷經多次審理,判決具有典型意義。同時該案也為相關企業敲響警鐘,企業應積極進行知識產權布局,防患於未然。
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蔚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正是因為對於金華公司使用的“華聯”是否為“茂業公司華聯商場分公司”中的“華聯”的認定不同,導致了二審判決的不同。但是如果以企業名稱登記的時間為依據,機械性地認為由於該企業名稱登記之前,“華聯”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認定他人擅自使用的並非企業字號,卻無視案件背后的歷史原因,則不利於構建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給企圖攀附其他標識影響力的人以可乘之機。
那麼對於相關企業而言,應如何進行知識產權布局,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避免侵權風險呢?
林蔚認為,該案之所以歷經曲折有華聯商廈特定的歷史原因,但是對於相關企業也有一定的啟示意義。在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對於特定的標識應當盡早注冊商標保護,僅僅以企業名稱保護不足以全面排除和遏制侵權可能。因為企業名稱的核准注冊根據行政區劃來考慮在先權利,工商部門暫不會考慮在先注冊商標的影響,所以在全國范圍內,特定企業名稱很可能不是唯一的,而且企業名稱隨著公司合並、分立等活動可能會發生變動,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不能作為唯一保護屏障。
廣東恆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永發在接受本報採訪時也表示,盡管企業名稱權也受到法律保護,但對企業名稱的保護受到行政區劃和行業的限制,這種保護強度顯然弱於商標權。回歸到該案,如果“華聯商廈”的經營主體當初將“華聯”也一並在相應類別申請注冊為商標,則即便該案再審申請人未承繼使用“華聯”字號,隻要其受讓了“華聯”商標,則仍然可以從商標侵權的角度主張權利。他建議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該根據自身的業務范圍和經營特點,適時申請注冊商標,並進行規范使用。當權利受到侵犯時,應勇於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以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趙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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