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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烈焰武尊》被指抄襲原創網頁游戲《藍月傳奇》 一審判賠千萬元

2020年09月08日08:5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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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手游《烈焰武尊》被指抄襲原創網頁游戲《藍月傳奇》!法院判決……

因認為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仙峰公司)運營的手游《烈焰武尊》抄襲了自己的原創網頁游戲《藍月傳奇》,2018年9月,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愷英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盛和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要求仙峰公司停止侵權,同時賠償盛和公司和愷英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0萬余元。

2019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在審理中適用“先行判決+臨時禁令”模式,在先行判決仙峰公司侵權的同時,還作出了訴中臨時禁令,責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先行判決作出后,仙峰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院)提起上訴,浙江高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近日,杭州中院對該案的賠償部分作出判決,判令仙峰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114萬余元。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在以往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分別適用先行判決和臨時禁令兩種司法救濟模式的案件不乏其例,該案創新性地在同一案件中同時適用“先行判決+臨時禁令”兩種救濟模式,這在全國知識產權類案件中尚屬首例。

該案主審法官、杭州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張書青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救濟模式具有救濟及時、裁判公平、盡早止爭定紛、節約司法資源等優勢,非常適合用於網絡游戲這種既需要及時保護、審理起來又極其耗時的權利客體。該案在網絡游戲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希望盡快加強對游戲的立法保護,在著作權法修訂時考慮採取合適方式為游戲提供保護。對於游戲廠商而言,在加強對自主開發游戲保護的同時,也要注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避免通過‘換皮’或所謂‘致敬’等形式抄襲他人游戲。”

《藍月傳奇》遭遇抄襲

據了解,《藍月傳奇》游戲系由古天樂、張家輝、甄子丹等知名藝人代言的一款大型多人APRG游戲。二原告盛和公司、愷英公司分別系《藍月傳奇》頁游的著作權人和獨家代理及運營權人。

二原告代理人、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展向本報記者介紹,二原告運營的《藍月傳奇》網頁游戲從2016年開始就取得了巨大的成功。2018年7月,二原告准備推出《藍月傳奇》手游,結果在市場上卻發現了一款叫《烈焰武尊》的手游。

經過詳細比對,二原告認為《烈焰武尊》手游在“新手引導”“功能系統”“消費獎勵系統”與《藍月傳奇》完全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此外,《烈焰武尊》手游的大量靜態畫面與《藍月傳奇》網頁游戲的畫面相同或相似。為此,二原告以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仙峰公司訴至杭州中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復制、發行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宣傳、運營《烈焰武尊》手機游戲﹔在其官網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愷英公司、盛和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0萬余元。

手游《烈焰武尊》的運營商為仙峰公司。針對二原告的指控,仙峰公司表示,愷英公司並非《藍月傳奇》游戲的著作權人,無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請求法院駁回愷英公司的起訴﹔盛和公司主張的《藍月傳奇》的基本表達,包括新手引導、功能系統、消費和獎勵系統設計,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因此其不存在侵犯愷英公司、盛和公司著作權的行為。

一審判賠1114萬元

杭州中院在審理中考慮游戲作品認定難、侵權比對難、賠償數額計算難(“三難”)以及游戲案件審理周期長等因素,採取了“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救濟模式。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藍月傳奇》在連續的動態畫面及游戲所包含的情節上均具備著作權法保護所要求的獨創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與《藍月傳奇》相同或近似的具體情節,且其部分游戲界面與《藍月傳奇》的游戲界面在外觀上基本一致,故認定仙峰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據此,杭州中院先行判決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復制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烈焰武尊》手機游戲。同時,考慮到一審判決不能即時生效,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為及時提供救濟,法院還根據盛和公司與愷英公司的申請作出訴中行為保全裁定,責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仙峰公司不服先行判決,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浙江高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在先行判決生效后,杭州中院對該案的賠償部分進行了審理。法院在綜合考慮仙峰公司開發運營《烈焰武尊》游戲所支出的各種成本,結合源自《藍月傳奇》的獨創性表達在《烈焰武尊》游戲中所佔比例及其對仙峰公司利潤的貢獻率等因素,綜合確定1114萬余元的判賠金額。目前,賠償判決還在上訴期內。

“該案原告提起訴訟最重要的訴求主要在於對《藍月傳奇》獨創性的認定和保護。一款游戲的運營渠道通常有很多,對於其侵權所得的查明也有一個過程,因此,如果在侵權認定基礎上先行作出侵權判決並出具禁令,就可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而不必等到查明全部案件事實,這種模式對游戲案件的審理還是有相當的適用性。”王展表示。

仙峰公司代理人、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案一審判決精確地區分了涉嫌侵權的版本,認可了仙峰公司積極整改后上線的新版本構成新的作品,不受原先行判決的影響,依然可以繼續傳播,仙峰公司對此極為認同。但在判賠額方面,一審判決遺漏了重大的成本支出,高估了侵權元素佔游戲的比重,由此導致了較高的酌定判賠額,仙峰公司已經提起上訴。”

審判亮點值得關注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該案自去年4·26期間作出先行判決以來,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曾入選2019年杭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和杭州中院司法保障數字經濟十大案例。該案有兩大亮點值得關注:一是創新性地適用“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救濟模式,二是把握住獨創性表達的核心,並合理適用法律漏洞填補方法解決作品類型法定性的限制問題,類推適用法律為網絡游戲提供保護。

對此,張書青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法律保護的視角來看,網絡游戲具有開發成本高、市場風險大、生命周期短、抄襲容易等特點,而游戲侵權案件審理面臨作品認定難、侵權比對難、賠償數額計算難、審理周期長等困境。針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提出‘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救濟模式,即先對停止侵權部分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同時搭配訴中禁令,將賠償數額判定部分留給案件的后續審理。”

在張書青看來,這套“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組合拳具有如下優勢:一是救濟及時性。隻判決一部分,審理起來速度更快,同時搭配臨時禁令,相當於賦予一審裁判以強制執行力,救濟的及時性方面非常有保障。二是裁判公平性。案件經過審理已經可以下先行判決,意味著禁令決策更為科學公平。三是盡早定紛止爭。關於侵權與否的生效判決提前,這意味著雙方信息對稱,有利於雙方促成和解。四是節約審判資源。通過一次庭審同時解決先行判決和臨時禁令所需的事實查明問題,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此外,該案判決並未將涉案游戲直接認定為類電作品,對於網絡游戲是否適用著作權法保護,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張書青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本質在於獨創性表達,但同時受到作品類型法定性的限制。該案一審認定網絡游戲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不同於之前判例直接將游戲認定為類電作品,而是認為現行著作權法存在漏洞,無法直接保護網絡游戲,需要適用法律漏洞補充方法一一類推,最終也是適用類推規則為網絡游戲提供保護。

知識鏈接

1.什麼是先行判決和臨時禁令?

先行判決,又稱部分判決,是相對於全部判決而言的、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理清楚的部分事實和部分請求作出的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十二章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臨時禁令是我國在知識產權立法中為適應TRIPS協議的要求而增加規定的民事措施,即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應權利人的請求而發出的迫使侵權行為人臨時停止侵權行為,責令一方當事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制止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

對於臨時禁令的申請是否准許,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是情況是否緊急﹔二是權利人是否存在勝訴可能性﹔三是權利人是否面臨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五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2.先行判決和臨時禁令有哪些共性和區別?

先行判決和臨時禁令的共性在於:兩者效率很高,但都非終極性的裁決,與最終結果可能不一致。

兩者的區別在於:先行判決是實體處理,而臨時禁令是程序措施,不需要經過實體程序﹔先行判決是不生效、可上訴的,而臨時禁令是即時生效、不可上訴的﹔先行判決沒有強制執行力,而臨時禁令有強制執行力,即使申請復議也同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先行判決針對各種訴訟請求,而臨時禁令隻針對行為﹔先行判決可以針對所有判決,而臨時禁令隻限於緊急情況。(本報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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