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法院對四川首例涉知識產權虛假訴訟開出罰單
近日,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下稱成都高新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權利人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構成虛假訴訟的侵害商標權案件,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並決定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該案是四川法院判決的首例認定構成知識產權虛假訴訟的案件。
原告廈門某酒業公司系第5753433號“瑪茜”商標的排他許可使用權人,有權就該商標在許可期限內發生的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2019年6月16日,廈門某酒業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廈門市某公証處稱發現有商家涉嫌侵權,為維權需要向公証處申請進行保全証據公証。2019年6月18日,該公証處公証員隨余某來到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一家副食店內,在公証員監督下,余某在該場所取得葡萄酒5箱及收據1張,公証員對該場所的標識、現狀、取得商品及票據進行拍照並封存,並據此出具公証書。廈門某酒業公司據此於2020年1月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副食店因銷售行為構成侵權,要求該副食店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
成都高新法院依法受理該案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副食店經營者張某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在2019年5月至6月間與微信用戶“大粒”就購酒事宜進行溝通,“大粒”向張某發送指定葡萄酒照片4張,要求其代為進購一款貼有“瑪茜”標識的葡萄酒。因副食店並無該款葡萄酒庫存,張某特地尋找貨源后告知“大粒”稱“四川沒有隻有外地才有”,並欲向“大粒”推薦店內另一款同價位的葡萄酒以作替代,但該客戶明確隻要指定葡萄酒,雙方最終商定價格為每箱670元並約定待張某進購到貨后領取。期間,“大粒”還多次詢問葡萄酒發貨情況以確保張某進購商品無誤。2019年6月16日,張某購得6箱指定葡萄酒並通知客戶領取。雙方於2019年6月18日完成5箱葡萄酒交易,張某據此向該客戶提供收據1份。
經當庭比對,原告廈門某酒業公司提交的標有“瑪茜”標識的被控侵權葡萄酒封存實物,與客戶“大粒”要求張某購買的指定葡萄酒一致。法院對上述証據進行詳細審查后,要求廈門某酒業公司限期核實並作出說明。后廈門某酒業公司認可用戶“大粒”即為公証書載明的該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某,亦認可証據保全公証過程是余某至副食店直接領取事先談好購買的葡萄酒。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葡萄酒上使用的“瑪茜”標識與廈門某酒業公司持有的“瑪茜”注冊商標相同,其有權針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証據保全並提起訴訟。但結合雙方提交的証據,足以認定在涉案交易前副食店未實施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且不具備相應意圖。廈門某酒業公司明知市場上存有該款葡萄酒,以主動訂購的行為指示副食店進購商品並向其出售,具備認可的意思表示,故其關於副食店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在副食店完成涉案交易后,廈門某酒業公司隨即主張副食店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並向法院提起訴訟,主觀心態上屬於積極追求副食店對其實施侵權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誠實信用原則﹔法律關系上屬於交易前以要約承認其具備認可的意思表示,交易后以起訴否認其相應意思表示。由此,廈門某酒業公司屬於變相捏造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虛假訴訟。基於此,法院判決駁回廈門某酒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並結合其行為具體情節的惡劣性,依法對其罰款5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民事訴權是當事人享有的請求國家給予民事訴訟保護的權利。權利人不得任意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更不得以損害他人利益、違反法律創設權利目的的方式行使權利。當前,商標侵權行為頻發、侵權形式多樣,商標權利人在維權中採取一定取証方式對侵權商品進入市場流通過程進行固定,本身並不違法。但就該案而言,廈門某酒業公司的行為實屬捏造商標侵權關系,系借用合法的民事訴訟程序實現損害他人利益的不正當訴訟目的,明顯有違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構成虛假訴訟,其相關權利主張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其相應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和制裁。
當前,民事商事審判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正常的訴訟程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為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6日專門發布《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的若干意見(試行)》,對虛假訴訟的表現形式、發現與審查,以及案件處理等作出詳細規定。此案的判罰,是上述文件發布后成都地區首例依照該文件精神對虛假訴訟行為作出的處理,對於維護司法公正、權威,促進誠信社會構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 董淼)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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