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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撞臉“鳳凰”,一審判賠500萬元

2020年08月17日09:0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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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商標撞臉“鳳凰”,一審判賠500萬元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一審審結了鳳凰佳藝(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鳳凰佳藝公司)與鳳凰衛視商標有限公司(下稱鳳凰衛視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天盈九州公司)之間的“鳳凰”系列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海澱法院經審理認定,鳳凰佳藝公司在經營活動、網站宣傳中使用的“鳳凰”和相應圖標的行為構成侵權,判決鳳凰佳藝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案是典型的媒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該判決對於影視相關行業發展具有借鑒意義,有助於提醒相關企業合理進行知識產權布局,積極維權以及防范自身侵權。

  使用圖標引發糾紛

  鳳凰衛視公司與天盈九州公司訴稱,鳳凰衛視公司依法享有“鳳凰衛視”“鳳凰衛視”“鳳凰網”等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並許可天盈九州公司使用。鳳凰衛視公司運營的鳳凰衛視自1996年啟播,是華語媒體中最有影響力的電視媒體之一。天盈九州公司運營的鳳凰網前身是1998年創辦的鳳凰衛視官方網站,是一個以互聯網資訊門戶為核心,涵蓋寬頻、手機、無線互聯網服務的全新媒體企業。經過20余年的發展,鳳凰衛視公司注冊的“鳳凰衛視”“鳳凰衛視”“鳳凰網”等商標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品牌,在一般消費者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鳳凰衛視公司與天盈九州公司認為,鳳凰佳藝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網站、舉辦的會議、公司招牌、人員名片等處使用“鳳凰”等標識,從事新聞通訊、新聞報道、新聞記者服務、節目制作等服務,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侵犯了兩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同時,鳳凰佳藝公司擅自使用包括“鳳凰”字樣的“鳳凰佳藝(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企業名稱並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兩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本報聯系原告方代理人,截至記者發稿時,未獲得回復。

  鳳凰佳藝公司辯稱,鳳凰佳藝公司具有獨立的名稱、經營范圍和對外標識,與兩原告經營的品牌、商標不具有關聯性,兩原告認為鳳凰佳藝公司侵犯其商標權並存在不正當競爭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鳳凰佳藝公司自成立以來尚未實際經營,兩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報就該案聯系被告代理人,對方拒絕了記者採訪。

  一審認定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標識“鳳凰”與原告注冊商標中顯著識別部分“鳳凰”的字形、讀音及含義完全相同,已經構成高度近似商標﹔從圖形的構圖要素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進行比對,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使用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鳳凰佳藝公司提供的服務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類似服務,系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近似標識的行為。從相關公眾的認知角度來看,由於涉案商標經兩原告的大量使用已經與其形成了穩定對應關系,被告的經營外觀以及對被控侵權標識在媒體服務上的使用方式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且鳳凰佳藝公司在對外宣傳中也積極將“鳳凰通訊社”與“鳳凰衛視”“鳳凰網”相聯系,系主動追求相關公眾將兩者混淆誤認的結果,該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

  鳳凰衛視公司是自1996年成立以來一直使用的企業名稱,其中的核心字號“鳳凰”經過原告多年的使用及宣傳,已經在傳媒領域產生了很強的顯著性,在傳媒行業中已經與原告之間建立起穩定的、唯一對應的關系。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同屬傳媒行業,鳳凰佳藝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告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鳳凰”字號,在其經營網站上使用“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以及實際並不存在的“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與原告“鳳凰”核心字號高度相似。鳳凰佳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公開場合聲明鳳凰通訊社是繼鳳凰集團的鳳凰衛視和鳳凰網誕生之后又一個與之並行的,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新聞媒體機構及鳳凰通訊社是繼鳳凰集團的鳳凰衛視和鳳凰網之后誕生的集網絡、影視、雜志等於一身的立體綜合體,被告法定代表人還對外宣稱被告與原告“是一起的,是鳳凰集團旗下”,已經構成虛假宣傳。

  鳳凰佳藝公司的以上行為顯然是為了借助地理印象,使相關公眾對原告與被告公司的經營服務及其關聯性產生混淆或誤認,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及這種聯想達到誤導相關公眾的效果,以非法爭奪原告市場利益,該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綜合考慮被告侵權時間長、范圍廣、侵權情節惡劣以及原告涉案商標及企業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等因素,法院綜合判定鳳凰佳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據此,海澱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合理布局積極維權

  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案爭議焦點是被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鳳凰”文字以及圖形標識等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以及被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包括“鳳凰”字樣在內的企業名稱並宣稱與原告之間具有關聯關系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是典型的媒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該判決對於相關行業發展具有借鑒意義。

  “該案揭示了近年來一種比較典型的以打擦邊球的方式針對知名企業進行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現象,就是將他人的商標或字號注冊成自己的企業名稱,在實際使用中突出使用該字號,並虛構或暗示與他人具有某種聯系,從而誤導消費者,達到傍名牌的目的。”北京市正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採訪時表示,此種侵權行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侵權人的辯解往往是其企業名稱是經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批准登記的,具有合法性,試圖逃脫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指控。

  那麼對於相關企業而言,應當如何進行知識產權布局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避免侵權風險?

  張宏表示,由於企業名稱的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一般不會審查該字號是否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與他人在其他行政區域登記成立的企業字號相同。因此,對於注冊商標權利人而言,一方面要加強市場監控,一旦發現有市場主體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了其商標或字號,應及時採取維權行動。另一方面大力推進品牌建設,如果商標曾經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則市場監管部門在審核他人的企業名稱時可能會進行審查並禁止他人登記,從而加強保護力度。對於進行企業名稱登記的企業而言,盡量在登記前查詢該商號是否已經被他人注冊為商標,以避免產生權利沖突。通常來說,企業應該將其字號注冊為商標,從而實現全面保護。(趙瑞科)

(責編:林露、連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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