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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專利權濫用關進制度的籠子

2020年08月14日08:3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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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壟斷權,專利權具有“與生俱來”的排他性,但這也為部分權利人濫用專利權提供了“便利”。如何在專利權的“合理壟斷”與權利濫用之間找到平衡點?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禁止濫用專利權條款有望給出答案。

草案第二十條規定,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處理。

對於該條款,業界觀點不一,有學者支持,也有學者認為應當慎重。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理清了專利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有利於規制一些不構成壟斷,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濫用專利權行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該條款是對反壟斷法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條款的重復宣示,且在實踐中不好確定濫用專利權的邊界。

權利濫用被規制

如何規制濫用專利權行為?我國現行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已有相關規定,比如專利法的強制許可制度和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不得濫用知識產權條款等。

專利強制許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專利權人的壟斷行為。我國現行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是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條款,其規定了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許可費如何支付、如何解決雙方關於許可費的糾紛等內容。

除了專利法外,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壟斷行為進行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比如,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針對草案新增的規制濫用專利權條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曹新明認為,該條款理清了專利法和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是對專利法的進一步完善,可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妨礙市場競爭。

“專利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但具有權利邊界,專利權人如果超越邊界就可能構成濫用專利權,這可能造成兩種后果:一是構成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二是該行為未構成壟斷,但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后者屬於普通的專利侵權行為,應由專利法進行調整。”曹新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舉例說,濫用專利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就是“專利流氓”,其行為通常不構成壟斷,不受反壟斷法制約,受害者隻能尋求其他法律救濟途徑,草案新增條款對於規制此類行為具有重要作用。

在曹新明看來,該條款理清了專利法與民法典的調整范圍與對接關系。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了侵權人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但我國現行專利法隻規定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並沒有關於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因此,受害者無法追究濫用專利權人的侵權責任。

“如果該條款付諸實施,我國相關法規或司法解釋可以根據民法典和專利法相關條款,規定濫用專利權人的侵權責任,將濫用專利權行為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曹新明表示。

新增條款引爭鳴

目前,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對於新增的禁止濫用專利權條款,有學者認為是恰逢其時,也有學者認為應審慎適用。

國際商業機器公司(IBM)亞太及大中華區知識產權總監徐馳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該條款付諸實施,在實踐中,哪種行為構成“濫用專利權”或者“排除、限制競爭”,需要非常審慎地進行定義和明確,否則該條款可能會給專利權人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並給法院和行政執法部門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徐馳介紹,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也就是說,專利權人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是法定的正當權利,這種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的行為原則上不應當被認為是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因此,我們在利用該條款對行使專利權的行為進行規制的時候需要非常審慎,否則有可能影響創新者的積極性。

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偉君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針對各種情形的濫用專利權的行為,我國現行專利法、反壟斷法、合同法已經基本構建起了一個比較系統的規制體系。與其在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禁止濫用專利權條款,不如好好運用專利法中的專利強制許可規則,促進專利轉化。

專利權的行使不能太“任性”,規制濫用專利權行為已成為業界共識,但究竟如何規制,業界的爭論仍在繼續,修法結果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本報記者 馮飛)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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