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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酒庄跨界搞起了“拉菲”樓盤?

2020年08月12日09:1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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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拉菲酒庄跨界搞起了“拉菲”樓盤?不不,事實是……

  近日,3家公司因在樓盤名稱、營銷中心、微信公眾號等處突出使用“LAFITE”“拉斐水岸”等標識,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賠償拉菲羅斯柴爾德酒庄(下稱拉菲酒庄)500萬元。

  樓盤擅用LAFITE引糾紛

  據了解,拉菲酒庄發現懷來利世鴻亞公司在涉案樓盤小區大門、小區配套設施及微信公眾號等相關宣傳推廣活動中突出使用“CHATEAU LAFITE”“拉斐水岸”等標識﹔其北京分公司在涉案樓盤北京營銷中心牆壁、樓梯扶手、沙盤、樓書、一次性紙杯上等處突出使用“CHATEAU LAFITE”“拉斐水岸”等標識﹔北京利世鴻亞置業公司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使用“CHATEAU LAFITE拉斐水岸”標識,並在相關宣傳視頻廣告中突出使用“CHATEAU LAFITE”“拉斐水岸”“拉斐”等標識,遂將上述3家公司訴至法院。

  拉菲酒庄在葡萄酒行業享有較高聲望,“LAFITE”葡萄酒自20世紀90年代進入中國市場並持續進行銷售,國內百余份報紙、期刊先后就“拉菲”“LAFITE”葡萄酒進行了宣傳報道。“LAFITE”“拉菲”商標在商標行政審查程序或訴訟程序中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量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商標宣傳使用的持續時間和范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拉菲酒庄的第1122916號“LAFITE”商標、第6186990號“拉菲”商標在葡萄酒商品上進行了持續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在被控侵權行為發生時在中國境內已達到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程度,應當認定為馳名商標。3家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構成對拉菲酒庄第1122916號“LAFITE”商標、第6186990號“拉菲”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綜合考慮各被告之間的持股關系、隸屬關系等事實,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上述3家公司具有主觀上的意思聯絡,共同實施了涉案商標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商標法第63條相關規定,綜合考慮涉案“LAFITE”“拉菲”商標知名度較高、上述3家公司主觀攀附惡意明顯、侵權持續時間較長等因素,並結合商品房不同於普通商品,影響購買意願、購買決定的因素通常包括區位、價格、戶型、物業服務等多種因素的特殊屬性,酌情確定上述3家公司共同賠償拉菲酒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萬元,並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近年來,與樓盤名稱有關的那些商標糾紛……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與樓盤名稱等相關的商標糾紛頻發。“寶格麗”“大悅城”“金茂”“孔雀城”“萬裕”等都曾卷入與樓盤名稱有關的商標糾紛。

  2020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寶格麗商業(上海)有限公司訴湖南德思勤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置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實業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三被告停止在房地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寶格麗”等名稱,銷毀含有相關用語的標牌、標識和宣傳資料,刊登聲明致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10萬元。在該案中,與前述“拉菲”案一樣,也涉及馳名商標的認定及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問題。

  因認為在銀川開發的“大閱城”樓盤項目攀附自己的商標商譽,擁有“大悅城”商標權的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大悅城商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該項目開發商銀川建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建發商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及第三人北京搜房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50萬元。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2016年,萬裕(集團)有限公司在雲南省玉溪市發現一處名為“萬裕潤園”標識的樓盤。該樓盤樓房一層外立面安裝有帶有“萬裕潤園”的指示牌、頂部安裝有“萬裕生態城”字樣的標志牌﹔通過該樓盤銷售展示的樓盤俯視圖、宣傳海報、宣傳冊可知,該樓盤有數十幢樓以“萬裕潤園輕鬆生活家”為宣傳標語。因認為自己的注冊商標遭侵權,2017年,萬裕集團將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玉溪市保障性住房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雲南建投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3家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各項損失300萬余元。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

  2018年,因認為自己注冊的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孔雀城”未經授權被擅自使用在其他樓盤開發、銷售及廣告宣傳中,廊坊京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綿陽中經實業有限公司、北京怡生樂居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300萬元。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

  2018年8月20日,金茂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展拓置業有限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兩個房地產項目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以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將桂林博道投資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針對此類案件,有業內人士指出,由於樓盤項目的商品價值較高,相關商標糾紛涉及的市場利益較大,法院在此類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除了考慮商標侵權行為的性質,還會考慮侵權行為的發生區域及持續時間,判決時往往會考慮實際經濟情況來確定賠償金額,從而能夠更有效地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呂可珂)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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