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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斯利安”遭遇“斯利安”商標阻擊

2020年08月10日08:3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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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莫斯利安”遭遇“斯利安”商標阻擊

  2009年,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明乳業)推出了高端酸奶品牌“莫斯利安”。作為國內首款無須冷藏、保質期長達4個月的酸奶,莫斯利安酸奶甫一問世,迅速受到消費者的喜愛和好評,莫斯利安也成為光明乳業旗下知名的酸奶品牌。

  自2008年以來,光明乳業在第29、32類等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了“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圖”商標。然而,該公司在第30類上申請注冊的第17080040號“莫斯利安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卻遭遇了第三人北京斯利安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斯利安藥業)的強勢阻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經審理宣告爭議商標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無效。光明乳業不服原商評委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原商評委的裁定。

  業內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企業對於經過設計的顯著性強且有意進行廣泛市場投入的重要商標,應當在申請之時做好全面的規劃和布局。一方面確保在市場中保持品牌核心價值的穩定,另一方面應當主動出擊不斷提升自身品牌的商譽,免受搭便車和模仿之虞,可以適時地考慮在商標異議、無效乃至行政維權程序中請求認定馳名商標,以期能夠事半功倍地維護好自身權利。

  商標近似,部分無效

  2015年5月,光明乳業提交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於2016年8月獲准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0類加奶可可飲料、可可、可可飲料、人造咖啡、咖啡、咖啡飲料、茶飲料、樂口福、烹飪用谷蛋白添加劑、食用預制谷蛋白等商品上。

  2018年8月,斯利安藥業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為:爭議商標與該公司的第7316016“斯利安”商標、第15552333號“斯利安SCRIANEN”商標、第891305“斯利安SCRIANEN”等5件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該公司及關聯企業的在先商號權﹔光明乳業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惡意,帶有欺騙性,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質量、來源等產生誤認。

  對此,光明乳業認為,爭議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5件引証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斯利安藥業的在先商號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中文部分“莫斯利安”完全包含引証商標二至四中文部分“斯利安”,四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相關商品與引証商標二至四指定使用的可可、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和銷售習慣等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之處,上述商標共存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來源於同一市場主體或存在某種關聯進而產生混淆,因此,爭議商標在加奶可可飲料、可可、可可飲料、人造咖啡、咖啡、咖啡飲料、茶飲料、樂口福商品上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與引証商標一、五指定使用的食用冰、人用藥等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故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原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在加奶可可飲料、可可、可可飲料、人造咖啡、咖啡、咖啡飲料、茶飲料、樂口福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維持裁定,一審敗訴

  光明乳業不服原商評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二至四存在一定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莫斯利安MOMCHEILOVTSI及圖”是其原創設計的商標,早在2008年就注冊了,爭議商標是其對在先商標的補充注冊,其在先商標已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且和該公司建立了一一對應的關系,爭議商標不會和引証商標二至四相混淆。原商評委在類似商標無效宣告案中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定,依據審查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和引証商標可以並存。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引証商標二、四申請日早於訴爭商標但是初審公告日期晚於訴爭商標申請日,故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二、四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該案的爭議焦點為爭議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法院指出,該案中,爭議商標由漢字“莫斯利安”、字母“MOMCHEILOVTSI”及圖組成,引証商標一、四、五由漢字“斯利安”組成,引証商標二由漢字“斯利安”、字母“SCRIANEN”構成,引証商標三由書寫體漢字“斯利安”、字母“SCRIANEN”構成。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各引証商標顯著部分漢字“斯利安”,已經構成標識近似,故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二、三、四已經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光明乳業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還處於上訴期內。

  光明乳業的代理人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公司不認可一審判決,將提起上訴。

  全面布局,掌握先機

  “光明乳業在多個類別,特別是在第29類早已申請注冊了多件含‘莫斯利安’的商標。但是,該案中法院判決維持部分無效裁定所涉及的是第30類的商品項目,而且部分無效成立的原因是由於存在類似商品項目上的在先近似商標這一客觀事實。商標申請均是按類別申請並按類別進行保護,在其它類別得到注冊保護,對於在本類別的注冊並沒有任何約束力。”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處處長胡剛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在司法實踐中,判定商標無效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對此,胡剛表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核心法律問題是,商標近似的判斷問題。確切地說,是判斷作為組合商標的爭議商標與同樣為組合商標的引証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問題。具體到該案,首先,可以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的相關審查標准,在組合商標近似審查中應當將各部分分別進行近似對比。其次,作為涉及雙方程序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案件,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加強對商標的源頭保護,才能避免與他人商標近似而導致注冊受阻。”胡剛表示,企業對於經過設計的顯著性強且有意進行廣泛市場投入的重要商標,應當在申請之時就做好全面的規劃和布局。不僅對於主打產品的相關類別,而且對於未來可能涉及的延伸產品所涉及的類別,均應進行有針對性的前瞻性的覆蓋式的檢索和申請。這樣才能夠有效地避免在日后需要借助消費者對現有成功品牌的信賴和忠誠在關聯產品上進行品牌延伸時,由於存在在先近似商標而導致注冊受阻。

  “當然在任何一個消費領域,打造一個品牌不易,想要長期成為相關市場的統治性品牌更為不易。面臨著競爭加劇的市場環境,企業一方面應當確保在市場中保持品牌核心價值的穩定,另一方面應當主動出擊不斷提升自身品牌的商譽,免受搭便車和模仿之虞,可以適時地考慮在商標異議,無效乃至行政維權程序中請求認定馳名商標,以期能夠事半功倍地維護好自身權利。”胡剛建議。(本報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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