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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永和豆漿”宣傳,一審被判商標侵權

2020年08月10日08:3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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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擅用“永和豆漿”宣傳,一審被判商標侵權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針對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永和公司)訴被告青島易燕網絡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易燕公司)等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易燕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永和公司經濟損失等3.3萬元。

  永和公司訴稱,其經授權獲得第9862735號“永和豆漿”圖文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獨佔使用權。永和公司發現易燕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聚客U盟網中(下稱涉案網站)的“永和豆漿”加盟項目介紹中使用涉案商標,涉嫌侵犯其商標權,亦構成虛假宣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等15萬元。

  易燕公司認為,其並非涉案加盟項目經營者,永和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缺乏依據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網站中加盟項目的對象為與涉案商標所標識服務有密切關聯的經營者,故二者構成類似服務﹔且涉案網站中使用的“永和豆漿”標識與涉案商標基本相同僅存在顏色差異,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易燕公司的上述行為易使相關經營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目前,該案尚在上訴期內。

  點評

  如今一些加盟服務商為了招攬客戶,在未經授權情況下擅自使用知名餐飲服務的商標進行招商加盟。對此種行為進行維權時,品牌持有人遇到的較大障礙在於,其商標所核定使用的餐飲服務和被訴侵權行為中的加盟服務是否構成類似服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在相關餐飲品牌存在連鎖經營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其相關公眾除了商標所對應的餐飲服務消費者之外,還包括有意通過互聯網進一步增加對相關品牌的了解或意圖進行品牌加盟的消費者和經營者,因此相關加盟項目服務的對象也包括與相關商標所標識的服務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二者構成類似服務。在此情況下加盟服務商擅自使用他人商標進行加盟服務導致混淆的行為亦屬侵犯商標權行為。(司笛)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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