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為侵權者戴上“緊箍咒”
“在產品已經被法院判令專利侵權的情況下,侵權者后續生產的空調產品仍然使用我們的專利技術,公司隻能再次起訴。”面對競爭對手的明知故犯,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力電器)知識產權辦公室主任文曠瑜選擇與其“硬剛”,但專利訴訟賠償低、舉証難的老問題,讓其頭疼不已。
第四次專利法修改新增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有望破解上述難題。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將故意侵權的賠償數額調整為1倍以上5倍以下,法定賠償額從100萬元提高到了500萬元,並規定了侵權者的相關舉証義務。
對此,大連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名譽院長陶鑫良表示:“惡意侵權用重典,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僅為法院判決情節嚴重的惡意專利侵權行為以懲罰性賠償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屢禁不止的惡意侵權者起到一定震懾作用,還提高了專利權人依法維權的積極性。可以說,這一舉措既是規制故意侵權的‘緊箍咒’,也是推進科技創新的‘加速器’。”
01
故意侵權將遭嚴懲
故意侵權,使得權利人經常陷入“馬拉鬆式”維權,破解該難題,需要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格力電器是故意侵權的受害者之一。文曠瑜介紹,2015年,格力電器發現有一家空調企業生產、銷售的系列產品涉嫌侵犯其專利權,該公司遂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向格力電器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
然而,法院判決並未使侵權者停下侵權的腳步,其繼續變本加厲地從事專利侵權行為。格力電器隨后再次將上述空調企業訴至法院,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均認為,被訴空調企業在法院已判決其構成專利侵權后,仍然大量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侵權性質嚴重,侵權惡意明顯,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格力電器經濟損失4000萬元。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關於規制故意侵權行為的條款,為類似格力電器這樣的企業增添了專利維權的信心。根據草案二審稿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已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草案新增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了故意侵權的違法成本,有利於在源頭上防止故意侵權行為的多發現象,從心理上有效威懾故意侵權行為人。”文曠瑜表示,該條款提高了創新主體在維權中獲得的經濟補償,有利於增強維權的積極性,使創新主體無后顧之憂。
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資深知識產權法官宋健看來,我國在專利法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時還需謹慎。“專利案件與商標案件不同,商標的惡意攀附往往是非常明顯的,但專利因涉及技術問題,侵權判定較為復雜,再加上專利權具有被宣告無效的風險,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不當,不僅不能促進創新,還有可能遏制創新,影響研發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因此,法院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必須極為審慎,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宋健表示。
02
舉証責任重新分配
怠於舉証,使得侵權者在訴訟時經常抱有僥幸心理,認為權利人沒有証據,自己無需為侵權行為負責。
在專利訴訟中,很多權利人面臨無法進入侵權產品所在地取証、無法掌握侵權產品銷量和銷售額等証據的困境。為了破解該難題,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第七十一條規定,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証,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所提供証據判定賠償數額。
“該條款主要是解決專利訴訟中的舉証難問題。格力電器在專利維權中,經常遇到被告拒不提供証據的情形。”文曠瑜舉例說,在格力電器起訴一家空調企業專利侵權案件中,隻能獲得被告在主流電子商務平台上的線上銷售數據,無法獲悉被告線下專賣店的銷售額,致使法院無法查明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
文曠瑜表示,如果上述條款付諸實施,法院可以依據原告主張和在案証據認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極大地減少專利權人舉証的難度,有利於解決專利訴訟中舉証難的痛點問題。
目前,我國專利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証”原則,原告往往舉証艱難,常常力有不逮。“如果該條款付諸實施,將大幅減輕專利權人作為專利侵權案件原告的舉証責任,有效解決專利訴訟中被告懈怠舉証或者虛假舉証問題,有效提升專利訴訟案件的審判水准和審理效力。”陶鑫良表示。
在宋健看來,上述條款如果付諸實施,在司法審判中,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財務賬冊,有助於鼓勵專利權人盡量通過計算確定賠償額﹔同時也可以倒逼被告對賠償額計算方式積極抗辯,推動解決賠償額計算難等問題。
賠償低、舉証難……我國專利訴訟一直面臨的相關難題,有望隨著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被破解。懲罰性賠償制度將有望成為打擊故意侵權的“緊箍咒”和促進科技創新的“助推器”。(馮飛|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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