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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見,重點解決利用公權力侵害私有產權問題,促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保護合法權益 穩定發展預期(法治頭條·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①)

本報記者  徐  雋
2020年08月06日09:0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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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企業家座談會並發表重要講話指出,要實施好民法典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完善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

  如何運用好執法司法政策,以穩市場主體推動做好“六穩”“六保”工作﹔如何強化營商環境執法司法保障,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如何創新政法公共服務體制機制,提供更多優質政法公共產品?我們推出“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系列報道。

  ——編  者

  

  “嚴禁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嚴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協議的條件”“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針對哪些突出的現實問題,將如何助力營造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結合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記者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賀小榮進行解讀。

  依法追繳民營企業被侵佔、挪用的財物

  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遼寧省公安廳在偵查一起涉黑犯罪案件時,發現與之牽連的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鵬公司)涉嫌毀損財務文件、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犯罪行為,專案組扣押、調取了北鵬公司100余冊財務文件,並扣押了北鵬公司2000萬元。此案經法院審理,北鵬公司2名財務人員被以隱匿會計憑証罪定罪處罰,北鵬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但免於刑事處罰。對公安機關扣押北鵬公司的財物,這份刑事判決沒有作出認定和處理。

  判決生效后,北鵬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解除扣押、返還財物並賠償損失無果,於是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認為,法院判決后,遼寧省公安廳繼續扣押北鵬公司有關款項及財務賬冊,沒有法律依據。決定遼寧省公安廳向北鵬公司返還偵查期間扣押、調取的該公司財務文件,返還偵查期間扣押的200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83萬元。

  舉措

  《意見》要求,重點解決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財產等產權保護中的突出問題﹔堅持法定賠償原則,加大涉產權冤錯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態化糾錯機制﹔嚴禁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財產融資償債和自行處置機制,盡最大可能保持企業財產運營價值﹔打擊針對企業家和嚴重危害民營企業發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繳民營企業被侵佔、挪用的財物,完善財產返還和退賠制度。

  解讀

  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是提振市場信心、激發市場活力的基本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曾專門出台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也頒布了一系列保護產權的指導性案例。此次《意見》明確和統一裁判標准,准確界定產權關系,合理劃定責任財產范圍,重點解決國有資產流失,利用公權力侵害私有產權,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財產等產權保護中的突出問題。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強制措施,嚴格規范涉案財產的保全和處置措施,健全涉產權冤錯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態化糾錯機制。

  依法審理政府招商引資等行政協議案件

  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政府與福建愛樂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樂公司)簽訂翠屏湖片區項目招商引資合同,打造城市綜合體。愛樂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讓金人民幣1.2億元,隨后進行項目建設,不同程度建設了酒店、附屬樓及50余棟別墅並預售了部分別墅。但此后,古田縣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停止翠屏湖沿線公路內側地產類開發項目的實施、對翠屏湖高頭嶺片區規劃進行新的調整等為由,叫停了案涉項目的開發建設和經營銷售。后因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補償事宜協商未果,愛樂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並補償損失。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由古田縣政府向愛樂公司支付3億元及相關利息損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組織調解,促成各方就案涉行政協議的解除、企業損失的支付、項目建設用地收回、在建工程的交接、相關購房戶及建筑商款項的善后工作等事項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舉措

  《意見》提出,依法審理涉及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等行政案件,促進行政機關不斷優化行政審批制度、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服務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依法審理政府招商引資、政府特許經營、土地房屋征收等行政協議案件,嚴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協議的條件,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解讀

  改革開放以來,通過大力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我國基本形成了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與產權保護法律框架,全社會產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保護力度不斷增大。但是長期以來,由於觀念、認識等多方面因素影響,產權保護領域仍然存在平等保護各種經濟主體的理念未深入人心、保護產權的機制體系尚不完備等問題,在行政強制、征收拆遷等領域,侵害私有產權的違法行為仍然存在,導致行政爭議的發生。此次《意見》的出台,將更好營造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進一步發揮司法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作用,加強對產權保護的司法監督,促進提高全國法院產權保護行政案件辦理質效。

  堅決否定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

  案例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套路貸”典型案例。劉某因企業急需資金向譚某的公司借貸250萬元,月息4.5%,期限2個月。后來,譚某故意扣留劉某房產証,致使其無法向銀行貸款,而未能按期歸還欠款。譚某等人多次實施恐嚇、跟蹤、打砸店鋪等行為,迫使劉某簽下空白合同。譚某以劉某欠債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開完庭后,譚某指揮多人將劉某強行擄上車至郊外進行威脅、毆打,並再次迫使其簽下空白合同。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譚某等人依托擔保公司,通過發放高利貸、採取非法手段追債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對無法歸還高利貸的借款人採取暴力手段追討債務,並惡意疊加債務,借機侵吞房產、公司或其他財產。法院最終判處譚某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罰金人民幣2.5萬元。

  舉措

  《意見》提出,統籌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的關系,對於借貸合同中一方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和超出司法保護上限的,不予支持。對於當事人以預扣利息、租金、保証金或加收中介費、服務費等方式變相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行為,按照實際形成的借款關系確定各方權利義務。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解讀

  近年來,一部分市場主體反映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這個問題引起了最高法的高度重視。為有效引導民間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最高法先后發布多個文件,強調從嚴把握法定利率,對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大形勢下,《意見》提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具有積極意義,也是有效的解決方案。


  《 人民日報 》( 2020年08月06日 19 版)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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