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因傳播鋼琴授課視頻一審被判侵權
因認為廣東天才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才星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步步高樂問”APP中在線傳播並銷售其享有版權的鋼琴教學視頻,侵犯其視頻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發行權,肖某將天才星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天才星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天才星公司的網絡傳播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4萬元及合理支出1萬元。
如今,疫情之下的在線教育如火如荼,網課視頻隨處可見,這其中的版權問題不可忽視。專家提示,在進行錄課之前,錄制者和授課人要明確約定雙方關於錄制課程著作權的歸屬,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盡量避免因約定不明而引發版權糾紛。同時,他人在使用錄課視頻時,亦要謹慎,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取得相關著作權人的授權之后才能使用。
教學視頻引糾紛
原告肖某是一名鋼琴課程教師,受北京樂臨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樂臨門公司)邀請錄制了一套48節課程的鋼琴教學視頻,雙方未約定著作權歸屬及使用范圍。原告主張其作為涉案口述作品的作者,對該口述作品享有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天才星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步步高樂問”APP程序中使用涉案作品且傳播廣泛,涉案網絡傳播行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銷售行為侵犯其發行權。
被告辯稱,涉案教學視頻由案外人廣東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下稱小天才公司)實際錄制,其與被告簽訂了框架協議,約定錄制視頻的著作權歸屬於樂臨門公司,小天才公司有權在其品牌中使用,涉案“步步高樂問”APP在該品牌范圍內。天才星公司作為步步高品牌的直接使用人,系經合法授權使用涉案教學視頻,符合相關協議約定,並未超出范圍使用。同時,被告系善意第三人且無義務核實原告與樂臨門公司之間的關系,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原告與樂臨門公司可能產生的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在涉案教學視頻中的關於鋼琴教學的授課,系基於其對鋼琴彈奏基本知識及彈奏技巧的理解和研究,經獨立構思並在教學過程中口頭表達出來,具有獨創性,應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口述作品,原告作為作者依法享有包括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有權提起該案訴訟。涉案教學視頻錄制採取主機位、側機位、定機位拍攝並經后期剪輯、制作形成,但其畫面基本直接來源於3個機位的畫面,進行了簡單的后期剪輯,獨創性較低,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錄像制品。
法院認為,原告接受樂臨門公司邀請並參與涉案教學課程的錄制,對現場錄制是知曉且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應視為其同意樂臨門公司的錄制並制作涉案錄像制品的行為,樂臨門公司享有錄像制作者權。但其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形成錄像制品,或許可他人發行、以信息網絡傳播的方式使用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該案中,被告將涉案教學視頻放置在“步步高樂問”APP上傳播的行為,僅通過框架協議取得了錄制者的許可,未取得口述作品著作權人即原告的許可,使得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系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直接提供涉案口述作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涉案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此外,該案系通過“步步高樂問”APP網絡銷售涉案教學視頻,公眾可以直接在線購買涉案教學視頻並播放,並不涉及轉移作品的有形物質載體,未侵犯原告涉案口述作品的發行權,故對原告主張被告的涉案銷售行為侵犯其發行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從北京互聯網法院獲悉,對於一審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了上訴。
權利歸屬需明確
實際上,類似上述版權糾紛並不少見。在此類糾紛中,錄制者與授課人就錄課視頻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授課視頻著作權歸屬的認定,以及他人在線傳播錄課視頻、取得錄像制作者權人許可后,是否還需要取得授課人的許可成為案件審理的焦點。
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若授課內容系授課人獨立構思並口頭表達,具有獨創性的,構成口述作品﹔授課視頻本身僅是簡單剪輯、獨創性較低的,構成錄像制品。在雙方未明確約定著作權權屬的情況下,著作權屬於作者,即口述作品由授課人享有,錄像制品的制作者權由錄制者享有。如果著作權人僅事先許可錄制者進行錄制,而沒有許可錄制者將錄像視頻置於網絡中傳播,則通過網絡傳播,除了需要取得錄制者的許可,還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對於這類糾紛,中國傳媒大學教授劉文杰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也認為,以口述方式進行教學,如果其中體現出授課人員對材料的個性化取舍和對內容的獨立表達,教學內容構成口述作品。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該作品的著作權人是授課人員。而將教學過程錄制為教學視頻,錄制者沒有為教學表達增加新的獨創性的,該視頻構成錄像制品,錄像制作者就視頻享有錄像制作者權。錄制教學視頻場合,錄制者與授課人員就視頻內容著作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且口述內容並非職務行為,則著作權屬於授課人員。即便錄制者與授課人員存在委托創作關系,依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如委托創作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是指依據合同解釋規則對合同內容加以合理解釋后,仍然隻能得出就著作權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結論。”劉文杰強調。此外,著作權屬於受托人的,委托人仍有權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或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使用作品。如果教學視頻內容的著作權屬於作者,他人如欲復制、發行或者在網絡上傳播錄課視頻,除應取得錄像制作者權人許可外,還需要取得授課人即著作權人的許可。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贊同劉文杰的觀點。他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介紹,授課視頻是一個包含多種要素,包含多人腦力、體力付出的勞動成果。如果錄制者與授課人就錄課視頻沒有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要按照現行著作權法的約定。事實上,要從多個角度剖析錄課視頻,按照不同的要素,確認對應主體的著作權人和權利范圍。通常,一個授課視頻包括文字課件部分、口述部分、錄制成品。一般情況下,文字課件部分、口述部分的創作過程中包含著授課人對授課方法、授課內容編排上具有獨創性的設計,滿足著作權法對具有獨創性作品的要求。因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文字課件部分、口述部分的創作者(通常是授課人)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如沒有事先約定,此時涉及鄰接權。授課視頻的錄制,不同於電影或類似攝制電影的錄制。電影的錄制過程中,拍攝者要考慮到取景、採光、構圖等要素,電影的錄制者在一部電影作品的誕生過程中作出了具有獨創性的貢獻。而授課視頻的錄制,主要按照授課人的思路和設計,把授課人想要表現的內容拍攝清楚即可。盡管授課視頻的錄制者不同於電影作品的錄制者,但是著作權法賦予了授課視頻的錄制者以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屬於鄰接權的一種。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拍攝他人作品錄制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權對於其錄制的錄音錄像制品有權授予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但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他人在線傳播錄課視頻,取得錄像制作者權利人許可后,還需要取得授課人的許可。
“平台在傳播他人視頻的時候,務必要確定已取得著作權人、鄰接權人的授權,從而防范侵權風險。”趙虎建議。(本報記者 侯偉)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