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播中超體育賽事 浙江電信一審被判侵權
作為國內最高級別的職業足球聯賽,中超聯賽一直吸引著眾多球迷的關注。而由賽事轉播引發的侵權糾紛也時有發生。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就蘇寧體育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稱蘇寧體育)起訴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稱浙江電信)、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稱杭州電信)、浙江廣電新媒體有限公司(下稱浙廣電新媒體公司)侵犯“2019賽季中超聯賽-第八輪-廣州恆大VS北京國安”賽事節目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浙江電信、杭州電信及浙廣電新媒體公司未經授權播放賽事節目的行為構成侵權,判令三被告賠償蘇寧體育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擅自轉播遭遇訴訟
蘇寧體育稱,其經體奧動力(北京)體育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體奧公司)授權獲得2019賽季中超聯賽節目獨家網絡視頻權,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浙江電信、杭州電信以及浙廣電新媒體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在其運營的“浙江電信IPTV”平台向公眾提供“2019賽季中超聯賽-第八輪-廣州恆大VS北京國安”比賽的點播服務。蘇寧體育認為,廣州恆大與北京國安為中超傳統豪門強隊,兩者對戰的賽事具有較大關注度,商業價值較高。蘇寧體育經過激烈競爭、付出高額的成本代價,方獲得中超賽事的媒體播放權。三公司此舉損害了蘇寧體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擾亂了有序的市場秩序和良性的競爭環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蘇寧體育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2萬元。
浙江電信、浙廣電新媒體公司共同辯稱,涉案賽事節目體現出的獨創性未達到作品高度,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亦不應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錄音錄像制品,並非系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客體。浙江電信播放涉案賽事節目不構成侵權,“浙江電信IPTV”平台播放涉案賽事節目已取得合法授權,未侵犯他人權利。中央電視台作為“IPTV”總平台已獲得涉案賽事節目的播放授權,並有權將涉案節目下發至“IPTV”分平台進行播放。“浙江電信IPTV”平台播放涉案賽事節目,系基於中央電視台作為“IPTV”總平台取得涉案賽事節目的播放授權后,下發至浙江“IPTV”分平台,再通過電信網絡傳輸。蘇寧體育不具有追究浙廣電新媒體公司責任的權利。中央電視台取得賽事播放授權早於且授權期限大於蘇寧體育的授權。
杭州電信答辯稱,杭州電信不是“浙江電信IPTV”平台的經營主體,與該案無關。
法院認定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體育賽事節目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既符合“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即固定性的要求,同時達到類電影作品要求的獨創性標准。原告經體奧公司授權,享有涉案賽事節目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主體適格。
該案中,中央電視台取得授權播出類型為直播、延時轉播和重播,三被告僅以上述授權無法証明其獲得了涉案權利類型的授權。三被告在“浙江電信IPTV”平台提供涉案節目在線點播服務,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原告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與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一致,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重復保護。浙江電信、杭州電信以及浙廣電新媒體公司就“IPTV”業務進行合作運營,杭州電信以自身名義開通業務、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該案涉及的體育賽事節目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涉案場次中廣州恆大與北京國安為2019賽季中超聯賽的冠亞軍,兩者對戰的賽事具有超大關注度。該案侵權起始時間早,持續時間長,且被告在簽收律師函后仍未採取必要措施,主觀過錯明顯。
綜上,法院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50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江怡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採訪時表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賽事節目類型的認定以及三被告侵權責任的認定等。在理論和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涉及該案體育賽事節目是作為錄像制品還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來保護。”合議庭認為,類電影作品以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為表現形式,不同於拍攝對象或畫面內容,畫面組成之獨創性應以鏡頭的選擇、安排、處理和銜接為討論對象。該案節目已經緩存下載,處於可復制的狀態,系以多機位設置採集、選擇鏡頭,以鏡頭切換、回放,捕捉精彩瞬間的方式呈現比賽畫面,符合類電影作品的固定性和獨創性的要求,構成類電影作品。
本報已致電三被告,截至發稿時,未獲回應。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合理布局保障權益
對於該案,蘇寧集團知識產權總監郭晨輝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該案判決是對體育賽事節目的一次突破性認定,對體育賽事節目的保護頗具典型意義,特別是在案件審理中,就廣播組織者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晉軍表示,一般而言,體育賽事版權保護面臨著取証難、作品性質如何認定等一系列問題,維權難度相對較大。尤其是該案中,權利人受限於“IPTV”點播的地域限制,發現侵權行為和侵權取証往往需要在侵權行為當地進行,進一步加大了維權難度。
那麼,對於企業而言,如何對體育賽事節目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牟晉軍表示,對於相關新媒體公司和網絡平台等企業而言,在引進相關作品時應重點審核節目的授權許可情況,確保授權范圍清晰、明確,同時需注意使用作品的方式和范圍與許可相對應,最大限度避免侵權風險﹔而對於權利人來說,可以考慮聯合媒體平台、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等進行合作,建立維權合作機制,推動形成全行業乃至全社會的自律氛圍,共同淨化版權環境。同時在維權方式上,權利人可以考慮利用商業投訴、行政投訴、司法訴訟等系列手段,建立起多維度的維權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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