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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濾水壺專利侵權,沃爾瑪為何擔責?

2020年07月23日08:5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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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過濾水壺專利侵權,沃爾瑪為何擔責?

在售商品被訴專利侵權,但產品有合法來源且產品生產商承諾不侵權,如果法院最終判定產品侵權成立的話,那麼超市經營者是否要擔責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此類案件。

因認為萊卡健康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下稱萊卡公司)生產、沃爾瑪華東百貨有限公司(下稱沃爾瑪公司)銷售的過濾水壺產品涉嫌侵犯了其發明專利權,上海聚藍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聚藍公司)將兩公司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訴侵權的過濾水壺侵犯了聚藍公司所有的名為“濾芯分離式直飲水壺”的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201010208923.8),萊卡公司需停止侵權並賠償聚藍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100萬元,沃爾瑪公司則對其中的1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沃爾瑪公司與萊卡公司均不服,共同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在案証據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一審和二審的過程中,沃爾瑪公司均以合法來源進行抗辯,並提交了進貨單據以及萊卡公司出具的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承諾書等相關材料。不過,兩審法院結合在案証據均認為,該案起訴狀中已載明涉案專利權的基本信息、被訴侵權產品的基本情況、侵權比對結果等內容,在此情況下,沃爾瑪公司在收到起訴狀后的半年時間內未能及時作出合理判斷並採取下架處理,明顯超過合理期限,需承擔連帶責任。

過濾水壺被訴侵權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飲用水品質的要求越來越高,市場上隨即出現不同規格和功能的飲用水過濾裝置。以聚藍公司為例,據其官網介紹,自1999年成立至今,公司已推出多款過濾水壺和濾芯等產品。2010年6月,聚藍公司就涉案專利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並於2012年12月19日獲得授權。

2017年9月,聚藍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了與其專利相似的產品“萊卡濾水壺+4芯”。經了解,該產品銷售商為沃爾瑪公司,生產商為萊卡公司。經過技術比對后,聚藍公司認為上述產品的技術特征涉嫌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4、7至8的保護范圍。隨后,聚藍公司將萊卡公司與沃爾瑪公司起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3、7至8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3、7至8的保護范圍,萊卡公司需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聚藍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沃爾瑪公司對其中的1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沃爾瑪公司緣何需承擔責任的問題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沃爾瑪公司提交的証據可以証明被訴侵權產品系由萊卡公司供貨,在沃爾瑪公司於2018年1月收到該案起訴狀之前,基於涉案專利系發明專利,可以認定其不知道所銷售的是專利侵權產品,但之后收到起訴狀中已載明涉案專利權的基本信息、被訴侵權產品的基本情況、侵權比對結果等內容,在此情況下,沃爾瑪公司應對被訴侵權產品及時採取下架處理,然而根據沃爾瑪公司的實際下架時間為2018年8月13日,已超出了合理的處理時間,故應當推定其在收到該案起訴狀之后知道銷售的是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故不能免除沃爾瑪公司自在該案中應訴后至2018年8月13日期間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駁回全部上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沃爾瑪公司與萊卡公司均不服,共同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沃爾瑪公司上訴稱,沃爾瑪公司提供了被訴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的証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一審法院判決之前,沃爾瑪公司無法知道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沃爾瑪公司在收到一審起訴狀后,在得到萊卡公司的不侵權承諾及其提供的自有專利的証明材料的情況下經過評估,在一審期間就作出了停止銷售的決定,顯然不存在明知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仍惡意銷售。一審判決推定沃爾瑪公司明知而銷售涉嫌侵權產品,進而認定沃爾瑪公司須就收到起訴狀至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下架處理期間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向聚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錯誤的。

萊卡公司則認為,其實施的是現有技術,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存在侵犯聚藍公司涉案專利權的情形﹔被訴侵權產品屬於進口轉銷的產品,其利潤率僅為7%至8%左右,萊卡公司銷售獲利遠小於100萬元﹔涉案專利在被訴侵權產品利潤當中所佔的價值度無法達到100%,不能將利潤全部計算為因侵權而得的獲利等。

在被訴侵權產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及萊卡公司是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在案証據維持了一審判決。在沃爾瑪公司的上訴請求能否成立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通過已查明的事實可知,在沃爾瑪公司於2018年1月收到的該案起訴狀中,已載明涉案專利權的基本信息、被訴侵權產品的基本情況、侵權比對結果等內容,在此情況下,沃爾瑪公司作為跨國企業,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以及有足夠的能力處理各種知識產權糾紛,即便考慮到沃爾瑪公司作為跨國企業在處理相關事務流程上的合規和嚴謹要求,其對該案被訴侵權產品是否系侵權產品作出初步判斷的合理時間也不應當長達2018年1月至8月之久,明顯超過合理期限。即在專利權人告知其所銷售產品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具體信息之后,沃爾瑪公司應已明知其所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已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此時其再抗辯稱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所售產品系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難以成立。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沃爾瑪公司與萊卡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本報記者 姜旭)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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