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商標執法標准 提升行政保護水平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強商標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准,提升執法水平,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商標侵權判斷標准》(下稱《標准》),並於今年6月15日公布實施,引發各界廣泛關注與熱議。
“商標侵權判斷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律性和復雜性,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形式日趨多樣化、復雜化。我國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較為原則,然而實踐中大量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在基層,一線執法人員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指引。”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標准》對多年來商標行政保護的有益經驗與做法進行了系統梳理和提煉總結,並結合實踐增加了創新性規定,有利於完善商標保護規則體系,解決商標行政執法實踐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商標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具體操作指引,進一步提升商標執法保護水平,為市場主體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把脈問診”回應社會關切
“商標侵權判定涉及到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劃定,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是判定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的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與涉嫌侵權的商標是否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的過程。”中國人民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張廣良表示,《標准》界定了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的概念,明確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在認定相同或類似商品中的作用,列舉了涉嫌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情形,規定了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准,需採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的認定方法,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標准》就商標的使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容易混淆、銷售免責、權利沖突、中止適用、權利人辨認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詳細列舉和解釋了商標侵權判斷的各個要點及不同情形,從規定如何判斷商標的使用出發,分別對同一種商品或服務、類似商品或服務的界定和判斷,相同商標、近似商標的認定和判斷方法,混淆的認定以及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等問題進行了具體規定。”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杜穎表示,《標准》體現了近年來商標行政保護的成果,也是商標行政執法工作經驗的積澱,為商標執法部門提供了明確的判斷標准,也為市場主體規范行為提供了指引,對塑造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比較對象是侵權判斷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標准》中最為重要的核心內容之一。在商標行政執法實踐中,常出現將涉嫌侵權商標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在市場中實際使用的樣式進行比對、將涉嫌侵權人自己或者第三方的注冊商標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進行比對兩種錯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業務處處長胡剛表示,《標准》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參考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明確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在權利人的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之間進行比對,保持了相關判斷標准論述的一致性,便於后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部門保持標准一致,完善打擊商標侵權的工作銜接機制,進一步提高商標執法的主動性和規范性,便於當事人更加充分地維權,有力震懾及遏制商標侵權行為,在實踐中具有積極意義。
“對症下藥”紓解難點問題
對於理論界和實務界廣泛關注的“商標的使用”的判斷問題,《標准》明確判斷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使用,進一步細化了商標的使用定義,增加了服務商標涉及的服務場所,列舉了商標用於商品、服務、廣告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並規定了商標的使用判定原則。“這有助於解決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商標的使用與商標侵權關系難題,一般情形下隻有涉嫌侵權行為屬於對他人商標的使用,才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即商標的使用是商標侵權判斷的邏輯起點。”張廣良表示,實踐中商標侵權行為形態各異,《標准》重點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商標侵權行為判斷問題作出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標准》充分關注了實踐中比較常見但法律適用存在爭議的難題,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攬中使用侵權商品、銷售活動中附贈侵權商品、幫助侵權等情形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並對新業態、新領域中出現的商標保護新問題予以考慮,明確了商標法的具體適用條款。”杜穎表示,商標執法部門可以直接參照《標准》相關規定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有助於消弭商標行政執法中的侵權判斷標准及執法尺度不一現象,進一步激發和凸顯商標行政保護高效、便捷的優勢,對全面提升商標行政執法水平、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商標行政執法實務中,判定是否為類似商品或服務時,經常出現比對對象錯誤的情形,如將被控侵權商品或服務與權利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比對等。”江西省撫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科長黃璞琳表示,《標准》規定了同一種、類似商品的判定原則,確認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在商標行政執法中的應有作用,明確判定相同、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比對對象為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與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助於厘清商標行政執法實務中存在的錯誤認知。
“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是重要的行政查處手段,對於查獲的侵權物品,如果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可能導致侵權當事人繼續銷售,轉移或者銷毀侵權商品﹔如要採取強制措施,必須有証據表明查扣的確是侵權物品。”胡剛表示,針對這一實務難題,《標准》規定了商標權利人應當對其出具的辨認意見承擔法律責任,明確了商標執法部門應當審查出具辨認意見主體的合法性、辨認意見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辨認意見被採納為証據的前提條件,有助於提高商標行政執法的效率和合法性。”
“我們將通過以案說法、專家釋法的方式,加大對《標准》的宣傳解讀力度﹔加強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全國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培訓班,將《標准》解讀列為培訓內容,對各地骨干人員進行培訓,深化地方執法人員對《標准》的理解。同時,繼續做好典型案例、指導案例發布和行政答復工作,不斷完善業務指導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本報記者 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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