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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創新的磨刀石還是絆腳石?

2020年07月16日08:5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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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很快成為世界上最適合專利許可和訴訟的地方。”近日,科睿唯安發布《亞太知識產權2020年度報告》(下稱《報告》)顯示,NPE(非專利實施實體)在中國參與的專利訴訟數量呈現明顯增長趨勢。而同期,NPE在美國的專利訴訟案件數量出現下降。

近年來關於NPE的熱門話題已經從國外延伸至國內。此前,華為、中興通訊、小米、OPPO、海爾等中國企業,在國外市場遭遇NPE訴訟常常見諸報端。如今,NPE開始瞄准中國市場,並把戰場轉移到中國。繼去年NPE iPEL的子公司Global Innovation Aggregators在中國起訴總部位於聖何塞的美國公司Netgear、OPPO在中國反擊NPE Sisivel后,前不久,另一家企業美國極進網絡(Extreme Networks)宣布已與 iPEL達成和解和專利許可協議,結束了雙方在深圳的訴訟。

關於NPE,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那麼,目前NPE在中國的發展有何特點,對國內企業有何影響,又該如何規制?

NPE進入中國開辟新戰場

最近,美國極進網絡公司宣布已與NPE iPEL達成和解和專利許可協議,結束了雙方在深圳的訴訟。iPEL由布萊恩·耶茨創建。依靠2019年1月從國內某企業購買的專利,iPEL起訴美國極進網絡公司侵犯其專利權。這次許可協議的簽訂是iPEL在中國市場不斷嘗試中的首次成功,証明其能夠將手中的中國專利許可給在華外國科技企業以獲得收益。可以說,iPEL在中國的發展是NPE在中國發展的一個縮影。

“NPE是知識產權行業歷史進程中的一個特殊群體。隨著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越來越多的NPE開始將目光轉向中國市場。”科睿唯安執行副總裁、亞太區董事總經理劉煜對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表示,在海外,NPE有相對清晰的定義,業界也對NPE有一致的認識。NPE是一種特定的商業模式,是對專利貨幣化的一種嘗試,其對企業如何運營專利也有一定啟發。比如諾基亞退出手機市場后開始做起了專利運營,近年中國企業也向一些NPE出售了部分專利。

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專利代理師章建勤告訴本報記者,在中國語境中,NPE的含義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NPE是指從專利權利中獲得利益,但並不銷售或者制造相關產品,也不提供相關服務,並以原告身份積極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以行使權利的法律組織(法人)。在中國的學術文章、正式會議發言等場合,NPE一般指廣義的含義,包含了知識產權運營機構等,所以其含義相對中性。但在非正式場合, NPE一般指狹義含義,通常是指“投機型NPE”。“投機型NPE”大致是指購買專利的個人或小團體,其利用購買所得的專利針對市場上成功生產、銷售的產品謀取不正當暴利。此類個人或小團體的活動通常會遭到人們的貶斥,認為其行徑無異於敲詐。也有人將“投機型NPE”稱為“Patent Troll”,即“專利流氓”。

如今,包括NPE在內的整個專利運營體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NPE已經很難在美國取得較高的轉移利潤。數據表明,近年來,NPE每件轉移的專利費從過去的40多萬元下降到10多萬元。而中國知識產權環境的變化和中國市場的巨大影響力,讓NPE的身影開始頻頻出現在中國。

《報告》數據顯示,中國對於專利權人的友好度(原告勝訴比例較高),獲得保護的時限(結案較快),知識產權法院和知識產權法庭的專業度(處理某些行業專利訴訟的經驗),都反映出中國法律體系的高效和專業。值得一提的是,NPE在國內訴訟所涉及的專利技術主要分布在電子通信技術領域,尤以無線通信網絡領域的專利數量最多。“這與該行業創新密集、競爭激烈、國內通信產業高速發展不無關系。”劉煜表示,中國作為全球供應鏈的重要一環,特別是消費類電子產品的重要生產地,企業在面對可能的禁令時需要進行全盤考慮。

科技企業擔憂NPE濫訴

NPE經過多年發展,演化出不同的形式,有小型NPE利用手中一兩件專利,專門針對無反擊能力或意願的對手提起訴訟快速獲得和解金為生﹔也有的NPE擁有大量投資和研發背景,聚集行業中大量專利資產,運營專利池進行集中許可獲取許可費。小米相關負責人介紹,行業中關於對NPE存在價值的討論,看法不一。有觀點認為其一定程度上通過活躍專利交易,提升了專利價值而在一定程度上對創新有促進作用,且通過聚集專利資產,為專利實施者獲得許可提供便利。然而,從真正制造產品,將研發成果和價值帶給社會和消費者的企業來看,整體而言,NPE所帶來的影響是負面的。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在國內不少科技企業看來,NPE給人的印象並不友好。一位知名通訊廠商知識產權部門相關負責人對本報記者坦言, 大部分的NPE不進行創新研究,專利來源依賴於購買,以快速、高額攫取利潤為目的,並不對產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助力。NPE的濫訴行為會牽扯企業過多的精力,也會對企業投入創新研究造成負面影響。“我們尊重創新,也尊重知識產權,但堅決反對NPE的濫訴行為以及明顯不合理的高額許可費訴求。”

在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俞風雷看來,NPE在美國運營專利的時間已經長達20多年,目前已經有了相應的運作規則,甚至有些規則很隱蔽,比如說它提出可以為中小企業、初創企業提供免費的專利許可,然后對大型企業提供付費許可,並設立一定的期限。實際上,它可能是採用放水養魚的模式先把中小企業吸引進來,然后再通過談判或者以訴訟作為威脅,迫使相關企業不得不延續這種專利運營的收益模式。

正是基於此,當前許多科技企業對NPE談虎色變,擔心企業的發展會受到NPE濫訴的影響。在中國科學院大學教授李順德看來,相關企業擔心受到NPE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受NPE牟利性的負面形象影響,對NPE還缺乏更深入的了解。例如NPE不是以將來研發或者產生新的商品或產生新的方法作為目標,而是通過購買專利,進行訴訟或者許可,這和一般認為的發明專利的使用目的完全不同。

“不過,我們也要客觀看待NPE在國內的出現,要一分為二,區分對待,若NPE真的投入研發進行創新,形成一定高技術含量的知識產權,那麼從專利法的角度看,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李順德表示,但對於那些“投機型NPE”通過不法手段獲利的行為則要加以規制。

專家建議完善立法有效規制

“其實,NPE本身是專利制度或者是資本市場經濟的伴生物。從一定程度上說,NPE促進了人們對專利的認識,但是它同時會對科技創新以及市場平衡機制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需要對它進行一定的調整。”俞風雷表示,法律制度的設定是矯正NPE運營行為的主要方式。

在李順德看來,NPE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有效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發展專利許可,但是如果用不好就會對企業的創新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如何規制NPE是當前業界亟待思考的問題。“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對NPE沒有明確的界定,也沒有對其行為進行限定。”李順德介紹,專利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壟斷行為的規制,過於籠統。此外反壟斷法對專利權濫用行為、民事訴訟法對串通型訴訟(惡意訴訟)進行了一定規制,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對NPE的行為進行合理規制,但也要注意區分正常的知識產權運營和“投機型NPE”。

俞風雷也建議,我國可以效仿美國的做法,從立法、司法、行政方面對NPE進行規制。比如在奧巴馬政府時代,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就對包括高智在內的NPE動用行政手段進行調查,調查其是否保護創新,是否進行無端訴訟。此外,美國眾議院通過的創新法案,也對濫用訴權行為進行規制,例如要求原告提供額外必要訴訟細節,對商業方法專利訴訟進行規制等。由此,美國建立起一套訴訟審查、証據開示、濫用失權、責任費用承擔、用戶平行的訴訟規則體系。

“當前專利法修正草案注意到了相關內容,但是否能夠有效的規制,還要更具針對性。”俞風雷表示,對於科技企業而言,仍需做強自身的技術創新和專利儲備。對於NPE,要推動行政、立法、司法各個部門共同形成合力,區分NPE的行為性質,進行有效規制。(本報記者 陳景秋)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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