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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雜志社無緣“中國城市建設網”商標

2020年07月15日08:4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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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城市建設》雜志社無緣“中國城市建設網”商標,隻因……

  城市建設是實現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願望的載體。“中國城市建設網”能否被申請注冊為商標?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項終審判決顯示,《城市建設》雜志社有限公司(下稱城市建設雜志社)提交申請注冊的第28979110號與第28979154號“中國城市建設網www.zgcsjs.org.cn”商標被認定缺乏顯著性,含有“中國”二字易造成不良影響,且與他人在先商標構成近似。至此,該雜志社於2018年提交的5件“中國城市建設網”相關商標注冊申請全部被駁回。

  商標申請遭駁回

  據了解,城市建設雜志社是經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的中央新聞出版單位,中國城市建設網是其唯一官方網站及唯一投稿指定通道。2018年1月29日,城市建設雜志社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交了指定使用在第9類、第16類、第35類、第41類、第42類商品與服務上的5件“中國城市建設網www.zgcsjs.org.cn”商標注冊申請。2018年9月,原商標局作出駁回上述5件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

  對此,城市建設雜志社於2018年10月25日分別針對指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的第28979110號“中國城市建設網www.zgcsjs.org.cn”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與指定使用在第42類建筑制圖、建設項目的開發等服務上的第28979154號“中國城市建設網www.zgcsjs.org.cn”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此外,在其他類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被原商標局駁回后,城市建設雜志社未再提出復審申請。

  經審理,原商評委以相近理由和相同法律依據駁回了城市建設雜志社就上述兩件商標提出的復審請求。其中,原商評委針對訴爭商標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顯示,訴爭商標中含有漢字“中國”,將其作為商標組成部分注冊和使用,將導致國名濫用,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訴爭商標使用在教育等服務上,相關公眾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訴爭商標缺乏作為商標注冊所應具有的顯著特征,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而城市建設雜志社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訴爭商標具有可注冊性,及其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訴爭商標與第10166184號“中國城市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商標(下稱引証商標)均為以普通印刷字體形式呈現的純文字商標,且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若共存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情形。

  城市建設雜志社不服原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於2019年9月12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引証商標注冊人的服務項目僅是建筑施工,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的項目、內容、主體有巨大差別﹔訴爭商標具有顯著特征,完全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中國城市建設網”的網名是經過國家批准使用的,將其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注冊和使用,不會導致國名濫用,也不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另外,在庭審中,城市建設雜志社還以引証商標注冊人與其所屬行業、服務內容不同為由,主張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服務不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中含有我國國家名稱“中國”,將其作為商標組成部分注冊和使用,將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訴爭商標使用在教育等服務上,相關公眾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作為商標注冊所應具有的顯著特征,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城市建設雜志社在庭審中未能提供充分理由及証據証明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服務不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依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服務認定為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並無不妥。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城市建設雜志社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引關注

  城市建設雜志社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含“中國”二字易造成不良影響,且缺乏商標注冊應有的顯著性。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引証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所屬類似群組包含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所屬類似群組,且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一般會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系,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同時,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均包含“中國城市建設”字樣,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時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服務來源於同一主體或者其來源主體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城市建設雜志社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該案中,城市建設雜志社主張“中國城市建設網的網站名稱經過國家批准使用”,言外之意,訴爭商標中的“中國城市建設網”字樣已作為網站名稱注冊,“zgcsjs.org.cn”也已取得域名注冊,但為何這兩部分組合在一起卻無法獲得商標注冊呢?對此,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商標專業委員會委員楊靜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商標獲准注冊的條件涉及到多個方面,包括不得屬於禁用標志、不得缺乏顯著性、不得與在先商標相沖突等,其中每個方面又涉及到很多具體的情形。雖然將網站名稱進行注冊有一些限制性規定,但其范圍較之於商標注冊要寬鬆得多﹔而域名注冊雖然也涉及到相應的管理規則,但這些規則更加寬鬆,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先到先得”。

  “雜志名稱通常直接描述雜志的內容,包含‘中國’字樣的情況也較多,其中也有一部分被注冊為商標。該案中,城市建設雜志社未取得‘中國城市建設網www.zgcsjs.org.cn’商標注冊的情況也有其特殊性。”楊靜安表示,原商標局於2009年發布的《關於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注意事項的通知》中特別指出,期刊雜志類商標涉及包含“中國”字樣的,需要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提交“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証(復印件)”。上述規定僅限於《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16類的期刊雜志類4項商品,而該案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服務上,不屬於前述通知規定的范圍。

  “此外,關於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劃分商品服務類別的問題,城市建設雜志社主張引証商標注冊人的服務項目僅是建筑施工,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有巨大差別,但未得到支持,這是因為各級審查機關為了維持商標審查標准的相對統一,在審查時會盡可能遵循《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對類似商品和服務的劃分,不會輕易作出突破。”楊靜安表示。(本報實習記者 王晶)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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