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及其制度展望
民法典的頒布具有跨時代的歷史意義,它是21世紀的中華民族貢獻給世界的重要制度文明和法治建設成果,作為世界范式民法典之一,它充分展現了現代法治文明的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民法典作為現代私權價值的儲存器、私法秩序的穩定器和私人利益的調節器,也是人們社會生活的經典百科全書和生產生活方式的重要指南。
民法典頒布於我國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推進知識產權強國戰略的關鍵時刻,在多處對知識產權進行了規范和調整,從民法典總則將知識產權作為和物權、債權平等的民事權利加以保護,並對知識產權客體進行示例性、開放性立法,到婚姻家庭編將知識產權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加以規定﹔從物權編將知識產權作為重要的擔保物權(質權)之一種,到合同編區分物權和知識產權的客體,再到為適應當前科技成果轉化之需要,該編對技術和知識產權合同的全面優化和精細化的制度再造。最后,為適應我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需要,提高侵權違法成本,營造一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民法典侵權編突破填平原則的一般法理,在知識產權故意侵權問題上將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引入。這些法律規范的存在,既體現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時代特色,也是對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和司法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定化,這些規范為民法典時代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基本依據和重要的制度遵循。
民法典將知識產權納入,其最大的意義就在於,它將以強大的人文精神和私權文化來孕育知識產權制度的創制與發展,為知識產權制度規律化的演進提供私權的種子和私法文化的基因。民法典承繼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的一貫做法,將知識產權定位私權,並通過主體平等、私權不可侵犯、公平正義和意思自治等原則,為科技、文化和藝術創新者賦能,為知識產品的開發者提供穩定和恆久的制度性激勵動機。民法典通過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綠色發展等基本原則,為創新行為設定科學的法律邊界、倫理邊界和社會秩序邊界,它為人們的守正創新、綠色創新新提供了價值范式和行為范式。同時,民法典通過對自然人、法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訴訟時效、民事責任制度的體系化構造,它為知識產品創新、保護、開發和利用過程中所形成的私法秩序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模式、價值范式和守法依據。
民法典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大亮點之一,就在於在合同編技術合同章對技術合同進行了更為精細、更為優化和更加科學的制度安排,除了嚴格區分了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外,還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進行了規范,更加注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同時賦予了合同當事人更大的自治權,使整個技術合同向更具操作性,更有利於促進科技和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更有利於釋放科技和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的創新潛能,向著更有利於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方向上演進。這部分內容的存在,回應了時代發展之要求,為新時代我國科技和知識產權成果的轉化提供了新范式、架設了新支點。
民法典作為一種法典化的制度安排,它揭開了我國民事立法的新篇章。
法典化制度構造的特點就在於它的體系整合、規范整全和邏輯自洽。民法典素以規范體系之美、邏輯構造之美和語言技術之美而著稱於世。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民法典並未以獨立成編的方式接納知識產權,而是在民法典之外繼續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單行法保護的基本態勢,該模式有利於保証知識產權保護的自足性、開放性和未來性,為知識產權的試探性立法和對新技術的回應性立法留有空間。但與此同時,民法典作為現代私法價值和私法精神的集中儲藏地,作為國家治國理政的重要手段,其本身亦是包容發展、承繼開放的。隨著21世紀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科技文明不斷走向縱深,隨著我國從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不斷邁進,尤其是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法學學科體系、人才培養體系、學術規范體系、知識理論體系和立法技術體系的日益成熟和完善,民法典規定知識產權篇理應成為我們的制度選擇,也將指日可待。
民法典以獨立成編的方式接納知識產權,它既有利於知識產權制度的系統集成,也有利於民法典的豐富發展。一些國家如《俄羅斯民法典》和《越南民法典》也都在頒布實施后的若干年,最終以獨立成編的方式接納了知識產權。因為,知識產權和傳統物權相比,二者既有共性,亦各具特色,無論在制度觀念還是構建技術上,知識產權制度都有自己的品格和特色,這亦是學術界的基本共識。通過設定知識產權篇之方式,對知識產權的基本范疇、基本制度、基本規則進行概括提煉和綜合歸納,它有利於知識產權制度背靠民法典合規律的創制、演進和發展,有利於知識產權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有利於避免知識產權單行法之間的沖突和對知識產權規范進行科學的體系化解釋。當然,在民法典未設計知識產權篇之前,作為一種過渡性安排,知識產權基本法也不失為一種可能的制度選擇,通過知識產權基本法的方式,將知識產權的基本制度、基本規范進行理論抽象和制度含攝,它有利於為下一步民法典知識產權篇的出台做好充分的理論儲備、知識儲備和制度規范之准備。(西南政法大學 黃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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