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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試卷解析是否獲著作權法保護?

2020年07月14日09:0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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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高考時。受疫情影響,今年高考有諸多變化,但公眾對試題關注的熱度不減。7月7日,第一場語文考試剛剛結束,有關試題及解析的內容就在網絡上迅速傳播。那麼,這類高考試卷解析有無著作權,能否隨意傳播?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再審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2017年6月,在全國統一高考結束后,深圳市菁優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菁優公司)對“2017年全國統一高考數學試卷(文科)”進行全面解析,推出了《2017年全國統一高考數學試卷(文科)(新課標Ⅰ)》,並進行了作品著作權登記。此后不久,菁優公司發現豆丁世紀(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豆丁公司)網站可以下載閱讀該高考試卷解析,遂以著作權受到侵犯為由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索賠1萬元。一審法院認定涉案文檔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豆丁公司構成侵權,賠償菁優公司2000元。豆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深圳中院認定,涉案文檔不構成作品,菁優公司沒有提交証據証明豆丁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菁優公司訴求。菁優公司提起再審,今年6月,深圳中院再審判決:二審認定涉案文檔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有誤,應予認定為作品,但結論正確予以維持。

能否構成作品

獨創性是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要件。在該案中,涉案文檔包括高考數學試題題干及解答,以及對解題思路的分析,對試題考查目標、題型難度、注意事項的點評等內容。高考數學試題屬於公有領域的內容,那麼,對試題的解析內容能否構成作品成為關鍵。

菁優公司訴稱,其聘請了8位專家對2017年高考數學試題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深入的剖析,因為數學學科的獨特性,試題存在唯一正確答案,但每個人對試題的解答和分析存在不同的表達形式。該數學試題解析是其智力成果,具有獨創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復制傳播,屬於作品。豆丁公司則辯稱,涉案文檔並非作品,因為涉案試題解析是對客觀試題的直接反映,提供的多是最常見的解題方法,隻要具有高中數學水平的學生均能在不參照菁優公司解題方法的基礎上採用與其一樣的解題方法解出試題,且解題思路對應的表達為唯一或有限的表達,應視為思想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深圳中院在再審中認為:菁優公司對解題思路的分析及對試題考查目標、題型難度、注意事項的點評等內容與數學試題題干及解答不同,其表達形式並非唯一或有限,對同一數學試題,不同人在闡釋其解題思路,點評其考查目標、注意事項時,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達方式,能夠體現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展示不同的個性。因此,隻要存在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獨創性的對試題的分析和點評等內容,一般應作為作品保護。如果放任他人無償使用作者經過智力投入,獲得的試題分析、點評等內容,必將打擊作者的創作熱情,有悖於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宗旨。故涉案文檔第1頁至29頁內容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該案涉案文檔包括試題、考點、專題、分析、解答、點評等內容。除試題本身,其他內容是否具有可版權性,要追根溯源回到‘思想表達二分法’與獨創性的理解上。”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副總干事梁飛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首先,應清晰界定思想和表達的邊界。遵循一定規則解答數學題,屬於思想的范疇,但對運用該規則解題並予以分析、點評,屬於表達的范疇,可予以著作權保護。其次,還需判斷解析內容是否滿足獨創性的要求。在他看來,如能確認解析內容的表達形式並非唯一或有限,能夠體現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即能滿足獨創性,則應當作為作品來保護。

如何進行保護

雖然法院再審判定涉案文檔具有獨創性,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但菁優公司並未贏得這場官司。豆丁公司認為,其屬於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涉案文檔系用戶上傳,其並沒有在提供涉案文檔的過程中直接獲利。其提交的公証書証明涉案文檔系由用戶“一品江山”上傳至豆丁網。同時,豆丁公司並不向下載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並且豆丁公司採取“通知—刪除”的模式,收到起訴狀后立即屏蔽涉嫌侵權文檔、凍結上傳者賬戶。在審理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也查明上傳人為費某某。所以,再審法院最終認定,豆丁網系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符合網絡服務提供者免於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再審法院也同時表示,豆丁公司在訴訟中已經提供了上傳涉案侵權文檔的網絡用戶的基本信息,菁優公司如欲要求相關網絡用戶承擔侵權責任,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在該案中,盡管再審法院認定了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在平台傳播作品也構成侵權,但最終原告並沒有獲得賠償,究其原因在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信息存儲空間的‘避風港’條款的規定。”梁飛認為,遏制網絡侵權,網絡平台服務商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比如如何更為迅速地刪除侵權信息,向版權人提供更為有效的侵權人信息,甚至與上傳者通過協議來約束違規行為等。

如今,權利人的版權意識普遍得到提升,如在該案中,菁優公司對涉案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在梁飛看來,這有助於其在糾紛中証明自身權屬。“鑒於版權自動產生的特性,對作品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對權利的維護大有裨益,但作品在互聯網上的傳播往往讓作品脫離了著作權人的控制,此時,著作權人就要重視在作品上標明權利管理信息,表明權利人的身份、聲明權利或者公示作品的使用條件。”梁飛表示,權利管理信息不僅有助於確認著作權權屬,減少過失侵權,還能在侵權糾紛中幫助確認刪除或者篡改信息的行為是否為主觀故意,以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報記者 竇新穎)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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